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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刑人申請假釋的要件與程序(一)假釋要件假釋,必須是受徒刑執行的受刑人才能申請。原則上,受刑人遭處無期徒刑而執行超過25年;或者遭處有期徒刑,而且執行超過刑期的1/2;又或者是遭處有期徒刑的累犯,執行超過刑期的2/3,而且有具體悔改的表現(法律用語叫作「悛悔實據」),就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為假釋。(二)申請假釋程序如果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就可以向監獄申請假釋,並由監獄的假釋委員會根據受刑人的紀錄與資料來審查,決議通過後,報請法務部核准。二、A可以主張的救濟管道(一)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受刑人A如果對於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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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醫的規定(一)法律要件受刑人在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的情況,但於監獄送到醫療機構或病監內,仍然無法治療的話,可報請監督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許可保外就醫。(二)保外就醫的履行事項監督機關許可受刑人保外就醫時,監獄可報請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還可以要求受刑人遵守一些事項,如果受刑人違反的話,法務部可以廢止保外就醫的許可。(三)保外就醫期間之計算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刑期。二、A如何救濟(一)法務部不核准A出席簽書會,有無理由?針對保外就醫期間,監督機關可以要求受刑人履行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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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保全公司任職2個月想離職,按勞基法規定未滿3個月免離職預告,不過我還是提前一星期提出,公司要求回公司填寫離職單,填寫時公司告知因為違反公司規定的離職預告要提前20天,所以要扣薪5000且要求簽切結書,請問是否合法有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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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愛滋感染者隱瞞病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是否犯罪?我國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明知道自己感染HIV,但進行以下其中一種行為卻沒有告知對方自己是感染者,導致傳染給對方,將面臨5~12年的有期徒刑:與對方進行危險性行為。跟他人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必須注意的是,只要做了上面的任一行為,就算對方沒有真的被傳染,也可能構成未遂犯,仍會受罰。二、法律所禁止的性行為如果集中討論性行為這點,從前面的說明可以推論得出,愛滋感染者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必須揭露自己染病,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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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精神為了保障納稅人憲法所賦予的生存、工作、財產等權利,並促使稅捐機關遵守法律程序對納稅人公平地課稅,因此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誕生,給予納稅人更完善的保護。(見圖1)圖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如何保護納稅人?資料來源:黃蓮瑛、陳璽仲/繪圖:Yen二、稅捐機關的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稅捐機關必須有以下的作為義務:(一)資訊公開稅捐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稅捐資訊,讓人民檢視國家課徵稅捐的公平性,應公開的資訊包括了全體國民的所得分配級距、稅捐負擔比例等。(二)稅務協助稅捐機關必須主動提供納稅人妥適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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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因為洗錢防制法被判有期徒刑五個月,併科罰金三萬,想請問申請勞動服務會過嗎?昨天有去地檢署提早申請但書記官說如果提早申請沒過就要提早進去叫我執行日當天再來,書記官說有問檢察官說因為我之前有竊盜的案件雖然易科罰金解決但不是初犯所以不太想讓我勞動服務但還是可以幫我問不知道該怎麼辦?家中還有中風的父親要照顧也還有房貸請問如果我提出短期入監執行對我生活和家庭有重大影響的證物是能比較容易通過社會勞動服務的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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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師事務所任職5個月,於1/24與主管提出在2/3離職,原因為加班時數超限以及身心靈無法負荷,但主管卻說無法再2/3讓我離職,最快只能在2/8且員工守則說明於1-5月忙季離職要罰款5萬,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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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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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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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如果先前有分期罰金但之後斷繳以後被通緝了被抓到以後這個案件就不可在易科罰金了嗎?因為先前朋友被抓打至書記官問易科罰金書記官說繳納五十日就可以但我去給朋友會客他的服刑期是七個月多地檢看守所給我的回覆都不同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只有五十日「可」易科罰金其他不能備註:過失傷害妨礙公務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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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公司為廠商,至其他大型公司進行工作時,因一時疏忽不小心違反大公司PIP規定;公司將該同事進行懲處,懲處內容為上繳萬元罰款,請問這勞基法是允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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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5萬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折算一日這就是要去關是嗎?可以請求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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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二年,緩刑二年。附記上寫著(請到執行科執行刑罰)請問是當天就入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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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随三診上開撤銷部分,000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副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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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随三診上開撤銷部分,000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副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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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目前以通緝入監執行一案為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5萬易服勞役50天,接續為他案有期徒刑1年,原4個月可易服勞役未到案聲請只與書記官通聯,執行期間可否再次申請易服勞役繳納罰金,接續的案件是否仍能依照執行書上時間再到案執行?執行指揮書,4個月跟併科罰金列為2張執行時間為連續執刑再接他案,倘若4個月執行完,併科罰金屆時家人協助繳納,可先釋放,待他案執行日到期在到案執行,感謝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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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沒有把別人的圖片、創作等他人的著作用於商業用途是否受到的處罰真的會比較少?具體來說,通常罰金會在哪一個範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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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罰金跟五個月刑期分開申請服勞役3個月的先做沒有做完但有跟佐理員說如果來不及做完我要繳罰金在服勞役的過程中也沒有收到告誡信也沒收到撤銷的信2個月之後我申請5個月刑期服勞役做五天後卻被佐理員電話告知叫我停止服勞役我追問書記官書記官才跟我說我3萬元服勞役被撤銷而且我5個月刑期也不能繼續做要直接入監但到目前為止五個月裡我都未收到任何地檢署的來信請問該怎麼處理我還能繼續服勞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