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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2. 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3. 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4.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父母輩先過世,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代位繼承的意思與要件》。註腳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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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會
圖1企業工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企業工會是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 結合同一廠場的企業工會,例如:「高雄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廠企業工會」,即是以中國石油化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小港廠為組織範圍。結合同一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例如:「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即是以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為組織範圍。結合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企業的企業工會,例如:「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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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實
圖1主要事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程序中,發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直接事實,即用來判斷是否相對應法條要件的事實。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那雙方有沒有借錢的合意,或是A有沒有把錢交給B,就是判斷借錢的消費借貸關係有沒有成立的主要事實。註腳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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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
圖1不起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意思是指某個案件中的被告不應該受到刑事追訴,所以由檢察官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讓程序結束的意思,又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檢察官一定要依法作不起訴處分。例如時效已過、告訴乃論罪欠缺合法的告訴、被告已經死亡等情形。相對不起訴檢察官可以衡量具體狀況,決定要不要作不起訴處分,包含被告的犯行輕微,沒有特別追訴的必要性(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 );或對於被告應受的刑罰沒有太多影響;以及對俗稱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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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圖1住所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般人有意長久駐留而住的地方,例如法律上會推定在戶政登記的戶籍地址是這個人的住所。法律規定住所只能有一處。註腳民法第20條第1項:「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顯見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之處所固得資為推定住所之依據,惟倘有客觀之事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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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
圖1侮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侮辱指和「事實」敘述沒有關聯的表達內容。例如:宣傳他人曾經犯罪被判刑,是陳述事實,所以不是侮辱,反而會構成誹謗罪。而常見的「王八蛋」和「神經病」等等,就是侮辱。註腳刑法第310條:「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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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圖1侵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時,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通常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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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
圖1中止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一個人開始進行犯罪行為(法律上稱為「著手」),但犯罪行為還沒有全部完成之前,這個人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決定放棄繼續犯罪,或者是補救自己的犯罪行為,讓原本將會發生的結果不發生。這種情況下法律會給予這個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又稱為中止未遂。如果最後沒有犯罪結果,但跟這個人事後的行為無關,則可能另外構成準中止犯。例如,小偷A侵入一戶人家之後,發現這戶人家比自己還窮,起了同情心直接放棄竊盜的行為而離去,就是中止犯,但如果是單純覺得沒有值錢的東西可偷才離開,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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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醫治
圖1保外醫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外醫治就是一般俗稱的「保外就醫」,當受刑人經過戒送醫治(俗稱「戒護就醫」)後,仍無法妥善處理傷勢或病情,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由法務部矯正署或監獄核准,出監到外面的醫療機構治療。因為核准釋放後,受刑人就不在監獄管理人員(國家公權力)的監督之下,因此保外醫治期間不會計入刑期,若中途脫逃,監獄或矯正署將報請檢察官發布通緝令。註腳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監獄行刑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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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
圖1保證人地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也就是當我說「你有保證人地位」時,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你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例如:消防隊員的職務內容是要救災救人,如果發現傷者是自己的世仇便故意不救,則這名消防隊員就會構成殺人罪。又如父母因為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所以一般來說都會認定父母有保證人地位。註腳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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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犯
圖1不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的方式實行犯罪,但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刑法中絕大多數罪名皆為此類。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直接拿刀砍人或下毒,都是以作為的方式殺人;但若是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像是救生員)故意見死不救,正因為他什麼都沒做,違反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所以仍會構成殺人罪,只不過此種情況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殺人。註腳 刑法第271條:「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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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
是指成立法人(例如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行為。以成立公司為例,我國依照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會取得法人資格,成為權利能力的主體,此時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做對外營業、簽約等法律行為。註腳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19條:「I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II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
專區 - 懶人包
網路上的法律問題—個人資料保護
在網路世界有許多過去無法想像的事情,正在不停地發生。跟許多素未謀面的人在網路上對話、不用出門就可以直接下訂單買東西,乃至於不用埋頭於百科全書中,上網就能夠獲得許多知識,這些都是今日你我生活中的日常。然而,網路世界帶來便利、也帶來新的問題。法律百科身為網路世界的一份子,這個月,我們將與各位粉絲朋友一起來探討那些在網路上隨時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本週就讓我們來研究「網路言論與個人資料保護」吧!-個人資料(簡稱個資)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從個資法的定義來說,例示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問答
性侵害只限於有插入的性行為嗎?和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第226-1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7條(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詐術性交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第348條第2項第1款(犯擄人勒贖罪而強制性交)。關於性交之定義,按《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非基於正當目...
問答
個人買的家用版光碟,可以拿到公寓大廈社區請居民觀看嗎?
1.一般而言,因為播放光碟供觀賞影片這個行為,會涉及著作權法的「公開上映」行為,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所以公播版(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光碟,才能拿到公共場所播放。至於「公播版」、「家用版」的授權範圍,或者供教學用的「教育版」,是由業者依據市場區隔自行分類,著作權法並沒有特別定義,要了解具體授權範圍,建議向光碟業者確認。2.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是「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9條),出借行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人出租權的問題。因此,只要是正版光碟,借給其他人看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3.關於光...
問答
朋友原本想打死仇家,我勸他不要鬧太大,讓對方受傷警告一下就好,我會涉及教唆傷害嗎?
教唆犯是「讓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人,同時「故意喚起他人犯意」且「故意教唆他人為特定且既遂的犯罪」,才會是刑法上的教唆犯。詳細請參考:楊舒婷(2019),《哪些情況會構成教唆犯?》。
問答
網路購物時,如果買家沒有取貨,賣家可以尋求法律補償嗎?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問答
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判刑部分會多嚴重,如果要求賠償金需要看被告的經濟能力去要求嗎?
網路是一個公開交流的平台,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的行為極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假設網友最後被法院判決有罪,在刑度的部分,法官通常會全盤綜合考量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職業等等因素。換言之,法官對於在網路上觸犯誹謗罪的判刑輕重並不一定,必須要看具體個案的情節,但一般來說,大多數情況都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除了涉及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以外,同時也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及人格權的法律責任。實務上,被害人除了對在網路上...
問答
房東在簽約前未告知房客「因為房子要出售,租房後須配合帶看」,房客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 房東出售房屋,不需要經過房客同意在民法的概念,「所有權」跟「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例如:出租房屋時,所有權屬於房東,使用權屬於房客)。而房東出售房屋是「所有權移轉」,對房客的使用權無關。然而,真實生活中,房東換人對房客相當容易造成影響。所以民法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如果舊房東跟房客的租賃契約還沒到期,新房東就必須承認這份契約,不能任意終止租約侵害房客的權益。綜上,房屋的買賣跟租賃,是兩個獨立的契約,而且房客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民法規定保障。所以房東計畫出售房...
問答
這樣的法官算是有「曉諭當事人」或「行使闡明權」嗎?
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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