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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自己被通緝了到警察局報到後會怎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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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記者合法進入公司後,發現了公司的商業機密,並賣給他人,會構成刑法317嗎?
請問這個記者是否有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工商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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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發現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來就診時,要向主管機關通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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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發現未成年懷孕是否可提告、是否有通報義務與隨之而來刑事程序淺談
在我承辦的案件中,不乏ㄧ些特殊案例,比如未成年的懷孕(本文的「未成年」限定在16歲以下),處理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會衍生複雜的法律問題。一、在司法程序上,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的被害者和親屬都能提告依我國刑法規定,與未成年人性交是構成犯罪的,而且不僅是當事人(被害者)可以提起告訴,在程序上即使是被害者的親屬(例如:法定代理人)也能夠獨立提起告訴,然後在司法實務上就會出現當事人不想追究,但是當事人的親人家屬卻執意提出告訴,進而產生更多糾紛的情形,甚至盤根錯節地出現更多社會問題。二、針對未成年人懷孕案件,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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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匯款後發現多匯了,請求賣家退款,但賣家表示先前就表明多匯不退,請問賣家說有表明的話這樣就可不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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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才發現當初與公司簽下競業禁止條款,無法跳槽到其他類似公司,什麼是競業禁止?這樣的約定一律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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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發現土地指界範圍與地籍圖不符,如何爭取權益
40多年前與軍中同僚合買了一塊農地蓋房子,當時只憑賣方指出要賣的土地範圍,並未申請土地丈量和鑑界。現在,賣方的後人重新丈量土地,說房子佔用到他的土地。賣地的老地主和共同買地的幾位同僚都過逝了,賣方的後人說等我死後就會要求我的孩子把房子拆了,把地還給他。這明明就是他祖上賣給我的土地範圍,房子都住了40多年了,請問:我可以請求對方把他所謂房子佔用到他的土地的那部分土地分割給我嗎?還是我該如何保住我省吃儉用數十年才買得的土地和建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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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的東西回家後發現有問題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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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貨公司買耳環七天之內發現有瑕疵、可以要求退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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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之後才發現自己買或租的房子是凶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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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販賣商品,直播中說是真貨,購買後拿去驗證卻發現是假貨,這樣會觸及刑事、民事或其他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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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加盟契約時發現契約中有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那是什麼意思呢?
如果想要開一間加盟店,在簽訂加盟契約時,有看到關於違約金的不同條款,其中還有一個條款是「懲罰性違約金」,那這些違約金是差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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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健身房會員後發現時間太緊湊,沒有時間再前往運動,想申請退費,但健身房拒絕退款,請問有何種管道能?
問答
派出所員警巡邏發現民眾騎車未戴安全帽、乘客有戴安全帽,而且警察認為二人都沒有其他犯罪嫌疑。
請問此時警察可否盤查乘客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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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商品之後,發現自己被廣告欺騙,可以有什麼法律上的救濟方法?
問答
請問購買畫作之後一陣子,才發現不是真跡,而是假畫,應該最晚多久需要跟賣家主張退錢或減價?
文章
民事侵害名譽權初探(四):發表言論的合理查證義務
在前一篇文章中,針對媒體報導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加以介紹。本篇則要進一步討論,媒體報導前應該盡到的查證義務是什麼?並延續本系列文章的案例,討論退休法官B因為記者A撰寫相關報導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到底有沒有理由。圖1怎麼樣的媒體報導已經侵害名譽權,需要賠償?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合理查證義務的幾個重點(見圖1)(一)需證明自己有盡力查證媒體或記者不用自行證明他的言論內容確實是真實的,只要提出的證據資料,認為有足夠理由確信媒體或記者自己所報導的內容為真實即可。這是依照大法官在釋字50...
文章
民事侵害名譽權初探(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言論自由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新聞媒體(尤其是網路媒體平臺)使得言論自由的傳播更加無遠弗屆,但同時也可能嚴重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系列文章僅聚焦於媒體報導的內容是「事實的陳述」或「意見的表達」,以及有無合理的查證(下一篇)等問題,加以初步探討。(見圖1)圖1怎麼樣的媒體報導已經侵害名譽權,需要賠償?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名譽權的侵害民事上對於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刑法誹謗罪的認定並不相同,民事上判斷某人的名譽權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這個人的評價是否有貶損作為判斷依據,但侵害名譽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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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的內容雖然也能在刑事訴訟法內找到相關規定,但並不像民事訴訟法有一條這麼詳盡的規定,反而是散落在不同條文中,不過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大致上都跟民事判決書相同。一、基本資料每個判決書都應記載當事人的姓名,才能特定主體身分,所以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裁判書(包括裁定跟判決)」必須記載受裁判人的姓名、性別、住居所等;如果是「判決書」(不包含裁定),還要特別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的姓名。至於網路上公開的刑事判決書涉及當事人基本資料時,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從2010年11月起,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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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物權法上保障是什麼?
實務上創設「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加以填補違章建築買受人無法取得系爭標的物所有權的問題。1.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2.事實上處分權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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