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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有時刻表),依照時刻表搭乘,但因車班延誤,而導致勞工遲到5-10分鐘,資方表示要請假1小時,請問是否符合規定?及如何釋義?(2)勞工因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延誤而致遲到,可否協議更改勞務時間(如:原8:00~16:30,更改為8:30~17:00),以符合資方要求之勞務時間,而不需以請假方式處理?及如何釋義?(3)查內政部於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時以74.10.28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有案;根據該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謝謝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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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交通津貼是依照公里數、交通工具、高速公路、省道來評估。以往都是選擇高速公路,近幾年改成走省道,現在公司要求我提供e-tag,因為已經改走省道沒辦法提供公司證明,公司表示若提不出證明就要還給公司「溢給的交通津貼」,我知道這屬於福利,所以公司有權不給。請問公司有權利要求員工還給公司多給的交通津貼嗎?如果有權利,那能要求員工追朔2、3年的交通津貼,還給公司嗎?如果公司有規定「交通津貼溢給的部分需要還給公司」,這點是合法的嗎?感謝您們撥冗回答,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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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我在去年5月在高速公司五楊北上要接中山高路段,我行使在中間車道,被內車道後方兩台車(A&B)追撞後其中一台車撞到我(C)左邊車面造成車損,聯絡警方後,只有A(撞到我的)跟C(我車)前往做筆錄,B跑掉(當下看對方應該是外勞),而後因A是租賃車(Irent)有打去租賃公司,租賃公司說因該駕駛不是租賃人,所以我只能找當事人要求賠償車損,期間跟A連繫希望讓她能私下先和解處理我的車損,對方沒有意願,她表示是B車違規變換車道才導致她煞車不及造成車禍,要我去找B車處理。而後我就對三方同時提高(A/B/租賃公司),在第一次和解庭B/租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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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社區某公寓住戶,因過去常有陌生車輛停放公寓前的主要出入口,曾向警察反應無果後,改以1999方式申訴,後續就交通局勘查後同樣劃設紅線。之後,事隔不到一月,接獲里長通知要簽署塗銷紅線申請,並提到我們家是最後一戶,整棟公寓其他住戶都已同意塗銷。過程中並未接到通知要住戶共同討論,也不曉得為何里長特別把我們留在最後,請問塗銷申請的程序是否有瑕疵?里長找議員真的就能影響交通局的劃設紅線嗎?此外,我的申訴個資是否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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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車禍受傷申請調解會,也委任律師[陪同調解]並支付三萬元報酬,簽約前律師有說調解當天有其它案件要忙無法前往,我以為會另派他人陪同,調解前一天問律師他說不會派人陪同,第一次調解會只是把資料給對方保險,下次就會陪同出席調解會。請問這是正常流程嗎?契約有註明支付報酬日起始辦理委託事務,律師真不用出席第一次調解?我付了三萬結果獨自一人去參加調解?契約書中許多不利于我的條例和規定不得退款,就是沒有律師違約的處罰條款,我權益受損只能默默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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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青少年發生交通事故,到場處理員警於知悉少年身份後,是否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規定,立即通知少年家長或監護人到場會同處理;現場處理員警如未經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場,於現場之詢問、酒測及現場草圖繪製簽署是否有法律效用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我兒子因手持手機騎腳踏車與一部路邊起步未禮讓後方來車通過之自小客車發生擦撞,兩車擦撞位置:腳踏車腳踏板處,人右腳膝蓋處紅腫挫傷(有醫院診斷),自小客車左前保險桿處(保險桿損壞需修復),人員未受傷;現場處理警員於事故處理完成後才通知我,要我隔日帶同我兒子前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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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去年12月底,因我方(A方)行駛機車被後車(B方)追撞後而推撞前面機車(C方),導致C方老太太倒地受傷而造成牙齒受損。事後B方對此事都不理不睬;而A方因心理過意不去有去醫院慰問C方(帶水果,沒包錢),也告知會請保險協處並協調與C方相談雙方和解;但C方卻說是我們A方要賠償(精神損失等醫療賠償)給C方。請問,這推撞造成的車禍肇責是真的A要賠C嗎?B方都無作為的話這件事該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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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道交法第29條第1項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部分,同項第1、2款,係對裝載貨物及裝載整體物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部分說明,謝謝.一、如現有一車裝載貨物,該車有超重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規定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此規範已說明貨物部分。二、如另一車裝載整體物且超重無法分裝,並且未向公路局申請路權,那麼是否依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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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車禍案件A車普重機車,沿環河北路2段中間車道行駛往龍門路方向,至事故地時被左側同向行駛B車自小客車發擦撞,人車摔倒時再奥外側車道正在拖吊C車自大貨車發生擦撞,致A車騎士受傷送醫(一個月搶救死亡)事故發生時D車自小貨車臨停於外側車道C車後方位置。發車後B車已移動,D車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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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大型重機300cc被拖吊北投公有保管場。移置費和保管費用要依小型車費用收取,法源是依照機車費用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是針對違規車輛所採取的行政措施的費用,並不是罰金。有到台北市1999陳述並附上法源材料。法源: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9條車輛經移置、保管者,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予收取。相關解釋令函1.令函文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10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要旨: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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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擔任會計的我每月5號發薪前需先將薪資表編輯後交給經理(即是公司負責人)和大老闆(經理父親)審視簽名,這個月依同樣作業流程於6/4交出薪資表,經理竟口氣不好指正我將一位職員在今年2/5日薪資調整申請金額誤報,我明確回應2/5是由經理請我將職員114年薪資調整至$31,800,但,經理不接受我說法,並執意該職員1月-5月勞、健保提報差額$530要扣在這期每日出勤津貼($100×20天=2,000,2,000-530=1,470)。請問1.我依照主管交派工作職員投保金額2.每個月經理及大老闆都有審視簽名才執行撥放薪資,公司憑甚麼扣我薪資?我於6/5直接向大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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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上的「交通違規檢舉教學社團」。用匿名的方式提問時,下面有位網友留言「這樣就檢舉有病是泥」。請教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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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因:甲方與乙方因車禍事故產生民事訴訟,甲方控乙方損害賠償並主張薪資損害求償。乙方於網路搜索甲方任職公司之FB粉絲專頁公開貼文影片中看到甲方正常上班(公司粉專貼文,非個人貼文)及Google地圖中有未知人許於評論功能中評論甲方服務,並提及到甲方(暱稱)。【皆於甲方主張薪資損害的時間段內】請問:1.乙方已以書狀請求法院調查勞動證據,於辯論終結前還會建議乙方主動向法院舉證嗎?2.此舉是否有觸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及等等刑民事責任?3.這兩項舉證對於法院審理的證據力?感謝各位專業律師們的回覆。祝法定大成,律界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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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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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夫的離婚協議書上面有明確表示我(小孩的親生母親)有探視權小孩的父親(監護人)不斷阻止我看小孩離婚三年都不讓我看小孩找進各種理由不讓我看小孩交代學校老師不讓我跟小孩有接觸小孩的父親是不是侵犯我看小孩的權利我有在吃身心科的藥憂鬱症焦慮症自律神經失調失眠台南市立醫院的醫生建議我要住院因為我非常想念我的小孩前夫不讓我看小孩導致我的身心科的藥加重加量甚至台南市立醫院身心科的醫生建議我住院但是我離婚後雙手骨折臉部粉碎性骨折半年後又出車禍自撞撞到路邊的鐵桿然後到處出我的壞話損壞我的名譽說我只是出一張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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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假設勞工發生交通職災住院並休養,期間公司發給原有薪資,而勞工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後取得保險給付,那公司主張抵充時該如何計算請求返還之金額?2.原有薪資及原領工資是否皆可看為職災補償?(公司並未向雇主扣薪,而是發給原有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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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事情的前因後果如下:今日若在私人土地有公開的大型活動,現場有義交指揮疏導交通秩序。主辦方公佈消息是不開放停車場,因此對地理環境不熟,當日被義交引導入停車場,加上沒要停車,只有車上乘客一人要下車參與活動,便在停車場隨意一處路邊停靠,讓乘客下車,現場義交走近先是大聲斥喝,起初以表示不清楚現場狀況和沒要停車,讓人下車立即開車,義交便開始言語攻擊,以為你耳背所以要大聲吆喝,車子開走後依舊不停罵,開啟雙方的口角衝突,義交便已你在靠背等言語,衍生後續言語的爭鋒相對,義交在以髒話辱罵,隨之我方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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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汽車違規迴轉,導致直行車道的B機車撞到C機車,但是沒有撞到B汽車,A汽車有肇事責任嗎?(B機車有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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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目前在等申請初判表的時間,這中間因為有生活上的不方便,有跟對方保險詢問要申請車主的強制險理賠,對方保險說可以申請,但之後會從調解後的理賠扣掉,我不太清楚是為什麼會扣除?手上現在的診斷書,因為醫生沒寫到復健後的相關,所以6月8號要請醫生再幫忙重開,若我要現在申請強制險理賠的話,要等重新開的那張去申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