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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是什麼意思呢?是先服勞動役5萬=50天,再來坐牢6個月嗎?6個月有含6個月以上嗎?可罰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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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12:00時到桃園八德某民間租車公司租賃四台高檔名車並簽了承租合約與本票,交車前業者全程錄影與我方當面點交,待隔日11/0311:40還車時租車公司除了櫃檯(小姐)沒有任何其他一位員工在場,當下這位櫃檯小姐完全沒有要出來檢查車況的意思,只詢問了一句是否有發生擦撞、車禍等等,我回覆她:並沒有,她接著回答:好那這樣就好,我不以為他回頭拿了當初簽訂的四份本票經離開了,當天11/0314:24分透過當時牽線租車朋友告知當天歸還的四輛車某一台車輛有損傷需要理賠。我想請問一下,像我這種比較沒有自保方法的,應該要怎麼處理接下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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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讀生,在月底的最後一天得知明日起一個月都不會排我的班,這樣是可以的嗎?因為也不確定勞動契約是否有約定時數,雇主說他們有缺人手才會排班給我,所以這個月是沒有班的。想詢問我的權益是否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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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針對一般的行政櫃台工作(兼職)。資方能夠在勞動契約裡強制規定必須服務到甚麼時候嗎?並且規範如果提前離職必須付賠償金是否合法?這樣是不是就是變相的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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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因:甲方與乙方因車禍事故產生民事訴訟,甲方控乙方損害賠償並主張薪資損害求償。乙方於網路搜索甲方任職公司之FB粉絲專頁公開貼文影片中看到甲方正常上班(公司粉專貼文,非個人貼文)及Google地圖中有未知人許於評論功能中評論甲方服務,並提及到甲方(暱稱)。【皆於甲方主張薪資損害的時間段內】請問:1.乙方已以書狀請求法院調查勞動證據,於辯論終結前還會建議乙方主動向法院舉證嗎?2.此舉是否有觸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及等等刑民事責任?3.這兩項舉證對於法院審理的證據力?感謝各位專業律師們的回覆。祝法定大成,律界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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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該直轄市政府消防局檢查有疏失,當事人應當如何依法申請國賠?(二)國賠法採雙軌制度,若當事人提起課與義務(怠於執行職務)以資爭訟,即為行政訴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見解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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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到職通知後,勞雇雙方應該在什麼時候簽勞動契約?公司這方可以跟勞工說,到職不會一開始就簽契約,而是在勞工到職過一陣子才簽約嗎?這樣公司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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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快20年,在5年前,檢查出心臟有問題,一直到現在,公司在工作上也做調整,可是身體狀況也沒好,提出自願讓公司遣送,不知道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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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高雄的城中城大樓發生大火,新聞裡提到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就蓋好的住宅。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1015/3NSPBRIR45G7TGJPFWAE6JIJFU/請問像這樣的住宅房子,真的就可以不受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拘束、管理嗎?原因與法令依據是什麼?那像這樣1995年以前就蓋好的房屋住宅,平常的維護管理應該怎麼處理呢?住戶可以為了避免外人出入,自己設置柵欄阻止消防安全檢查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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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從八月十號開始租屋十五號發現牆壁上有漏水情況有壁癌的現象直接告知了負責的業務轉告房東從那天開始工務跟冷氣廠商輪流進來檢查問題到現在十月還沒處理完冷氣管子外接門窗沒辦法緊閉牆壁鑿洞的噪音工務的地方是說願意補償這問題我想了解這種細項我需要要求她補償什麼多少金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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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安法第14條及第50條,雇主應對公務車進行每日出車前及三個月的定期檢查。請問這如果是一般的小客車也是一樣嗎?是否有規定要檢查到什麼程度?因為看網路上的每日車輛檢查表,包含很多窒礙難行的項目,例如檢查煞車總泵及分泵、發電機皮帶及發電量等。這些一般小公司其實很難在每次出車前都檢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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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月後看護期滿三年,仲介公司要和我簽約代為辦理續聘,我表示要自行辦理直聘才被告知要賠償公司五萬四並發現當初的合約有附約註記若不由公司辦理需賠償,詢問勞動局窗口他們也覺得有點霸王條款而且有其他僱主反應同一個仲介公司有相同情況想請問若我自行辦理直聘確實需要賠償附約上寫的賠償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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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三點,在疫情期間調任,我認為此調任已對我的健康有危害,所以拒絕調任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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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舊車輛大修數次,公司有要求出車要做檢查,前些日子下大雨,沒有翻車頭,剛好就那一天車子拉高溫,當下第一時間做回報,但公司認定說沒做檢查,要求負擔12萬元的維修費用,這方面需要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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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三個自身經歷:1.小學低年級就有老師因為成績問題就對學生又打又罵,在上學我真的有震撼到2.大概小學三年間有次下課時被其他小孩戲弄,於是我向老師哭訴,結果老師居然覺得我"哭"是不對的叫我罰站3.高中金工課時老師在檢查我的作品時我說要上廁所,結果老師立刻發飆就不幫我檢查作品了請問上述經歷來說,教師因為這些原因懲處學生是否觸犯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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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稱1、前室友稱2、前閨蜜稱3狀況如下:我跟1收留3一天,並且3也口頭承諾只住一天,後來3未履行承諾,還拿著我家鑰匙外出找朋友,出去兩天,也沒有報備何時回來,3回來後直接跑去睡覺,所以我跟1決定不再收留3,並且要求3當下收東西搬出去,3拒絕,後來3與1發生衝突然後我報警,警察不希望我告3私闖民宅,於是最後警察請3離開,並且請她自己檢查東西是否有收好,當下我告訴警察,請她自己檢查是否有遺留物未帶走,若未帶走,無論遺留物是否貴重,我都不會歸還,也不會讓3進來拿,不管我是將遺留物丟棄或者毀損或是留著,都是我的權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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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入職於某公司擔任PM在入職前雖有提到說要簽工作服務年限2年合約但我有詢問是否能優先提供參閱(入職前)在入職前並未收到爾後雖然我還是有來報到,報到當天有簽和勞動合約但報到後一天才給我年薪合約文件我只有看過但我沒有簽回因為我認為報到手續已經完成所以也沒有在簽核回去。目前入職約為兩個月時間於2/20提出口頭離職2/22正式信件提出離職申請到2/26為最後上班日今天又要求我要補簽合約,我是否有必要簽定合約呢?如果我沒有簽定合約我離職程序是否可以辦理?如果他們不持續讓離職流程繼續走完我是否可以在2/26還是離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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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到外縣市出差,交通時間很長,早上需要提早出門,晚上很晚回家,請段時間算是加班嗎?是否有法令或行政函釋相關規定,就會是由勞資雙方約定?如果是跨國出差,結束工作的時會是國外最後一場會議、任務結束後嗎?或是搭飛機回台灣的時間?有看到台北市勞動局的QA資料,但找不到函釋資料: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另外有查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提到: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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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統一要求所有員工改簽新版勞動契約,新版契約跟我剛進公司時簽的舊版契約內容不一樣。但新版契約的上寫的「聘僱時間」追溯到每位員工原本到職日期,這樣合法嗎?另外,公司拿給員工看後,請員工當場簽名,沒有給員工契約審閱期間,或是提出意見的機會,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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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工作為補習班分校的助理老師(工作3個月),已向上司(非老闆,分校只有主管)提出離職要求,但上司用人力不足為理由,要求再繼續做到人力到位為止(當下自己沒有直接拒絕該條件),請問是否在明確提出離職後,十天後便可不到公司?還是需要告知總公司的人事部或老闆才具效力?再請問該單位有超時工作和無加班費等問題,要如何運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款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