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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證明(Anscheinsbeweis),也有稱表見證明、表面證據,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典型結果,則於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院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存在。例如已確定病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而該損害依一般經驗法則或醫學理論,可以判斷屬於「典型地」失敗醫療行為的結果,就可以直接推定損害與醫療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病人就不用再就因果關係舉證。同樣地,如果損害是典型地因可歸責性(過失)之失敗醫療行為而生時,則推定該醫療行為之過失。我國實務有在醫療案件上適用表現證明原則。表現...
問答
本文就提問者的問題,簡要答覆如下︰ 為什麼刑法會規定第246條呢?保護法益作為刑事立法的目的原則︰〈刑法〉的設立是為了禁止「任何人造成他人法益的侵害」,這也是刑事立法的要求,即刑法的每一個法條必須要有想要保護的「法益」(保護法益成為立法的目的),這樣才能把特定行為(例如,殺人行為)予以限制。例外︰然而,我國刑法典中有若干條文(或章節)難以鉤勒出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或根本欠缺保護法益),或立法者訂立出來的條文,沒辦法去保護他(指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欠缺保護法益的刑法規定是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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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得否為證人?由於A是傷害罪的被害人,想透過法律追究C的傷害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232條的規定,A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程序),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公訴程序)。在整個訴訟程序中,A可否為證人,則因A採取自訴或告訴而有不同:(一)如果A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所進行的乃是自訴程序在自訴程序中A是自訴人,也是當事人之一,而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縱使A親自見聞甚至體驗C的傷害行為,A僅能陳述他的被害經過,不得成為證人。(二)如果A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問答
1.一般而言,因為播放光碟供觀賞影片這個行為,會涉及著作權法的「公開上映」行為,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所以公播版(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光碟,才能拿到公共場所播放。至於「公播版」、「家用版」的授權範圍,或者供教學用的「教育版」,是由業者依據市場區隔自行分類,著作權法並沒有特別定義,要了解具體授權範圍,建議向光碟業者確認。2.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是「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9條),出借行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人出租權的問題。因此,只要是正版光碟,借給其他人看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3.關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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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租中的房屋所有權人換人怎麼辦?資料來源:張博洋/繪圖:Yen一、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簡介(一)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在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縱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原本的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本條宗旨在於保障承租人,以債權物權化的方式,使承租人原先的租賃契約效力強化為物權效力。(二)又本條文字規範為「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可認為不論該租賃物以買賣或其他移轉原因而移轉讓與租賃物所有權,皆應認為可適用本條規定。例如:基於贈與而生的所有權移轉也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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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將犯罪類型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告訴乃論為例外。也就是只要法條沒有明定:「……(刑法章節或條號),須告訴乃論」,即屬於非告訴乃論。此種明定某罪是告訴乃論的法條,在刑法中都是規定在該章節的最後一條,也就是每章都會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6章之1的妨害風化罪,範圍是從第230條至第236條,其中第236條規定:「第23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在妨害風化罪這章裡面,只有第230條是告訴乃論,其他罪名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一、刑法中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定義與區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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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說明了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所)並不是公司,那法律事務所的性質是什麼呢?有些法律事務所是民法合夥的型態,有些則看起來像合夥,但叫做「合署」好像又不一樣,而且還有其他型態的事務所,以下說明。一、律師或法律事務所的型態有哪些?依據律師法第48條規定,法律事務所的型態總共有4種:(見圖1)圖1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型態有哪些?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所謂獨資法律事務所,是指由1個律師獨立出資設立的法律事務所型態,也就是一般個人的法律事務所。(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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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權讓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原來已有的債權移轉給第三人,讓第三人成為新債權人,原本的債權內容或數量都沒有改變。註腳民法第294條第1項本文:「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問答
一、這個問題可能涉及「不作為犯」:但至於是否成罪,則必須要視具體況論斷,不能一概而論。法律上的不作為犯,可以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二、不作為犯的種類:(一)所謂「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才能實現法律上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例如:刑法149條的聚眾不解散罪及同法第306條第2項的滯留不退去罪。(二)至於「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指行為人對於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結果,負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但行人為卻怠於不作為,因此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此時行為人依法便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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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子女扶養父母的快問快答資料來源:作者/繪圖:Yen一、誰可以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見圖2)(一)誰可以享有扶養的權利?前提是要有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互相負有扶養義務,例如父母子女間相互負有扶養義務。(二)至於扶養要件為何?依照民法第1117條,受到扶養的人,要符合1.不能維持生活而且2.無謀生能力,這是生活扶助義務。但是如果接受扶養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只需要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程度就可以,而不必判斷有無謀生能力。這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生活保持義務,指即使扶養義務人經濟生活上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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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三字經可能涉及妨害名譽,除了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也可以依民法請求賠償。客人罵三字經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只要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就構成「公然」。也就是說,即使其他同事或客人沒聽到,如果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隨時可能有人聽到,就符合公然的要件。三字經是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即使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沒有直接指出你的名字,只要從當時的情況可以判斷知道誰被辱罵,就構成「侮辱」。受害者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客人謾罵三字經的行為...
問答
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
問答
攤販由各地方政府管理攤販是否合法,要回去看每個地方政府自己的地方法規怎麼規定。由於各地方的規定不太一樣,為了帶大家學習如何自己去找出相關法令,必須選擇一個具體的地方來舉例。以臺北市為例的話,主要規定在「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中,其他相關規定可以在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查到。攤販的定義臺北市的邏輯是,只要不在臺北市零售市場擺攤的話,就是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的攤販。要合法經營攤販,必須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要成為臺北市合法的攤販,依照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就必須乖乖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不過由於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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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區隔原則,在刑事法領域的意思是,我國目前可能有其他會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例如保安處分),而這些制度的設計跟執行內容,必須要跟刑罰有「明顯區隔」,否則就會背離原本的立法目的、讓不是在接受刑罰的人,卻受到跟受刑人同樣的待遇。曾經發生過爭議的制度,例如強制治療(釋字指出應改善現行制度)、刑前強制工作(被宣告違憲)。註腳此部分說明,亦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詹大法官森林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德國就性犯罪加害人施以之Sicherungsverwahrung(防範性看管、預防性監禁、保安監禁)所應嚴格遵守之明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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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更改真正內容的人,在未經同意或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更動內容。例如,行為人竄改沒中獎發票的數字,讓發票號碼跟頭獎號碼一致,其行為就可能成立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刑法中「偽造」與「變造」的區別?》。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本例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改造成符合當期中獎號碼的發票,究竟屬偽造行為或變造行為?向來有所爭議,不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2000/11)提出統一見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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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中,我們花了很多篇幅討論房客A自殺後,房東B可能可以主張哪些規定,接下來要討論的是,即使B成功找到法律上的規定,但A已經過世了,B要怎麼獲得賠償呢?又或者B能不能在事前有一些措施,讓憾事不幸發生時,可以降低自己的損害呢?一、B是否可以向A的繼承人求償?本系列文章的案例事實,是承租人A在租屋處內自殺,造成房東B的利益受到損害,並不是A的繼承人(案例中,即A的父母)侵害B的利益,B真的可以向A的父母求償嗎?關於這一點解析如下:(一)民法繼承相關規定按照目前的民法規定,繼承人在死者(被繼承人)過世之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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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的撤回(見圖1)圖1如何撤回遺囑?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遺囑人自己撤回遺囑人為有效的遺囑之後,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其遺囑的一部分或全部。而此所謂「依遺囑的方式」,並不是指遺囑人以公證遺囑,則撤回時也要依公證遺囑同樣的方式,而是指可以選擇依自書遺囑或其他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撤回。(二)法定撤回關於法定撤回之情形,包括:當遺囑人先後所訂立之遺囑有相互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在訂立遺囑之後,遺囑人的行為跟遺囑內容有所牴觸的部分,遺囑也視為撤回;遺囑人有故意撕毀或塗銷遺囑,並在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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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間接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刑法上的「間接故意」(dolusindirectus),指的是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間接故意。例如:一名獵人在森林裡打獵,看到一隻猴子跟一個小孩靠得很近,雖然只想打猴子,但覺得打到小孩也沒關係,結果真的打死小孩,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與間接故意類似的概念有「未必故意」(doluseventualis)、「不確定故意」(dolusindeterminatus)。而相對概念則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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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由一家公司的股東們選出組成董事會,負責執行或監督公司業務的一群人,此外還需定期向股東們報告或就特別事項取得股東會許可。一、什麼是「獨立董事」?爲了進一步強化董事會監督公司的效能,主管機關參考各國實務與立法例,自2005年底起陸續三讀通過相關法規,正式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設置條件和應具備資格如下:(一)每間公司都要有獨立董事嗎?要有幾人?儘管主管機關認定應該設置獨立董事的公司範圍逐年擴張,但法律並沒有要求每間公司都要設獨立董事,尤其多數未於股票市場掛牌上市的中小型企業是不用設置獨立董事...
問答
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