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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從司法院的判決書系統查A的名子~~跑出很多法院~~我怎麼知道哪個是跟A有關?還是全部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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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於101年判決確定,102年執行完畢。後有三案,犯罪時間為106年檢察官依照詐欺罪偵辦於110年原告律師當庭表面要撤回詐欺告訴,而檢察官用擴張犯罪事實以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當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撤銷無罪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判決有兩案都尚未判決確定,二審就先行以累去論處,這有算違例嗎?不是要確定無其他案件在進行,才能以累犯判決嗎?且審判長也知道我還有兩案未判決確定。最後這兩案於112年六月14與15日判決確定,一案確定無罪,另一案則維持原判已上訴三審中。巧的是我這三案,都是由同一位審判長宣判。且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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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要先計算出夫妻名下財產的範圍及價值,才能知道誰多、誰少,而又是「誰該給誰多少錢」。(見圖1)圖1婚姻關係結束,請求分配的財產該如何計價?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計算價值的時點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範圍及價值的計算時點視情況不同,在離婚時以離婚起訴時點來判斷,在死亡時則以死亡時間來決定。不過,若是脫產需要追加計算的情形,則是按處分財產時來計算其價額。二、存款、股票怎麼計算價值夫妻財產如果是存款,金額多少一目了然,但如果是股票,則以離婚起訴當日股票價格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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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一篇文章《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所述,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分配雙方婚後取得財產價值差額一半的金錢。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這裏可以列入分配計算的財產,限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而且要排除無償取得的財產或精神賠償金),婚前財產當然不列入分配範圍。(見圖1)圖1離婚時,哪些財產要拿出來分配?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原則:有財產價值的都要拿出來分配「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無論種類是房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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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本站文章《要如何約定夫妻財產制?》後,您可以知道雖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但畢竟在夫妻分手時,仍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償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讓與名下財產,也有脫產之嫌,法律上不能没有防範之道。為了使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例如:離婚、配偶死亡等情況)得以真正落實,法律上設計了三道保全措施:(見圖1)圖1夫妻一方脫產怎麼辦?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夫妻一方如果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以致產生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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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女子對法律涉獵不深,懇請各位先進解答疑問,一定感激不盡。家父今年申請退休,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勞保局回文表示,我父親勞保年資及年齡皆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惟其曾經擔任企業社負責人(自營,後續已解散),企業社早期有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納,期間為91年4月份至99年3月份間,共計40多萬。當年度99年5月20日亦有送行政執行署。故勞保局表示依規定拒絕給付老年給付,俟欠費繳清,才能重新審查老年給付。就小女淺薄的法律知識,知道有公法請求權一事。父親99年欠款迄今,已達13年。勞保局之請求權是否已消滅?用早年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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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提到著作需要具備「原創性」條件,才可能取得著作權,但如果只單就先前提及的美學不歧視原則判斷原創性,各種著作似乎很容易達到此一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不過,就法院實務運作觀察,似乎仍偏向個案認定,因不同事實背景及涉及的著作類型而異,以下就用各位讀者日常生活中最常完成的著作類型即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為例子,加以說明原創性實際上是最難以標準化及客觀化的條件,多仰賴審判者或有權機關做個案判斷。一、攝影著作(如照片)例如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美術、圖形、攝影及視聽等著作,雖同屬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然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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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大家如果某甲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例如現有被害人A、B、C、D檢察官針對被害人A、B部份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也已下判決,都無人提起上訴,目前判決確定。被告這時又收到地檢署傳票,是C、D被害人提告。針對C、D被害人這部份,檢察官是不是只能下不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法院就要下不受理判決?因為被告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只有一次,屬單一行為,應有一罪不二罰的適用?想請問大家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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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債務人賠償但債務人至始即未依判決主文匯款給債權人,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且現以打零工日領薪水為職業,試問;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出示債務人的老闆代為收取日薪資1/3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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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先前與別與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聯合舉辦了圖書館法律月活動,透過一系列的講座與推薦片單書單專區,帶著大家用不同角度窺探法律的真實樣貌。在這裡也分享我們私心超愛的9部好片們,邀請你一起從這些作品中,看見法律議題的各種面向。法律百科推薦片單,點擊下方片單連結,就可以前往我們每部的觀後小分享《法律女王》《我們與惡的距離》《判決》《十二怒漢》《紐倫堡大審判》《永不妥協》《檢方的罪人》《不完美的正義》《竊聽風暴》那就讓我們開始吧!#法科私心片單01:法律女王電影中......法官:「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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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師」(日文:地面師たち)一詞,源自日本作家新庄耕的小說,指冒充土地所有人出售土地、從事房地產詐欺犯罪的人。小說靈感來自2017年日本的「積水房屋地面師詐欺事件」,並於2024年被改編為Netflix影集,引發熱烈的討論。 類似的犯罪手法也在臺灣上演。2024年,檢警經過漫長的調查,揭露一個由土地掮客、里長、律師、警察、戶籍員、書記官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他們透過偽造遺囑,非法取得往生者的動產、不動產並出售,被媒體稱為「臺版地面師事件」。 在本季第7集節目--「S7EP07︱從臺版「地面師」事件談公證制度--專訪陳李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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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Youtuber「眾量級CROWD」的成員Andy老師與家寧就頻道與公司經營間的爭議,到近期展開審理的台北保母虐童致死案(或媒體依被害幼童暱稱而以「剴剴案」稱之),都掀起了「為什麼壞人可以找律師」的質疑,認為像是家寧與被告保母這樣惡行惡狀的人,律師不應該予以法律上的協助,更有人或線上在事務所google地圖留下負面評價,或在網路上流傳律師資訊,甚至打電話到事務所或律師公會對律師加以譴責。然而律師真的錯了嗎?回到法律的觀點,與其說律師是在幫壞人脫罪或卸責,實際上律師扮演的是協助法律程序進行、為當事人注意法律上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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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是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事業,所僱用的人員都是勞工。但有些產業由於「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較為特殊,只要經勞動部指定,就可以不必使受僱人適用勞動基準法,此時就不能被稱為是勞工。保險業務員大法官曾於釋字第740號解釋表示過見解,雖然沒有給出統一的結論,但是仍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標準,認為應該視保險業務員「可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以及「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為判斷。若是工作時間彈性、無底薪、無業績要求,則因為業務員和保險公司的「從屬性」較低(指揮監督的關係薄弱),就不能認為是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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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在102年執行完畢,第二案106年發生於110年被判決累犯確定,想問如果有第三四案在第二案110年被判決確定以前如今高院把第二三四案合併執行,已扣除第二案執行完畢的,我現在可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第二案累犯判決嗎?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累犯」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在被告犯多數犯罪,而需數罪併罰之情形下,所謂「執行完畢」,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亦即執行完畢與否,係以法院就多數犯罪合併宣告所定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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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法院組織法第83條,是否存在漏洞,自然人姓名特殊加上居住地址,不就能識別出人了,為何判決書一定要公開?而且還是公訴不受理判決,真的沒辦法解決,不公開判決書嗎?未來是否沒希望,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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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今年中旬因為找兼職而不小心變成人頭帳戶!12月初以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判決為緩刑!今日剛好有空去趟分局辦理警示帳戶問題!卻發現說還有一個被害人最近才去報案......變成我沒辦法辦理帳戶問題!請問我這樣還要被判刑嗎?有機會成為不起訴嗎?帳戶只有一本!目前知道二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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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之單一案件原則具不可分上訴效力及於他部未上訴部分漏未判決之部分處理方式亦為上訴(或非常上訴)若上訴理由未聲明處理漏未判決之部分僅就他部為為被告利益上訴,法院得就漏未判決部分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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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崛起,改變了許多人對於「創作」的想法,只要輸入請求、提示詞,就能生成繽紛的各式圖像。在短短數年內,AI持續進化中,除了生成的圖像破綻越來越少以外,還能生成不同的風格,例如前陣子生成吉卜力工作室風格圖像蔚為風潮,顯示AI的進展極為迅速。在這樣的情況下,攝影與攝影著作面臨了似曾相識的挑戰,在距今一百多年前,「保護文學及藝術作品的伯恩公約」對於是否把攝影作品納入保障,曾因為攝影僅單純是由人類操作攝影器材而產生,到底有無人類的智慧與心力投入,而有相當的爭議。時間來到AI浪潮掀起的今日,AI所生成的圖像能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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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公報是刑法的「公文書」喔。找到一個案例,大家可以去參考。 關於偽造文書的「文書」的特性、公文書與私文書的區別,還有準文書的意思,請見本站文章: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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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法律已經定有相關雇主責任抵充的規定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後,得基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 的規定請求相關損害賠償。雇主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的規定抵充雇主責任,而且因為勞工保險給付年金化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同細則第34-1條的規定,理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額度時,是以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間差額,作為雇主須要負擔的差額。二、中央主管機關及最高法院多採取肯定見解勞動部認為,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