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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眼中的性侵案件被害人在本人執業的經驗中,不乏有委託人是性侵害案件告訴人(也就是被害人)的案件,而這種案件的告訴人(被害人,以下均以「告訴人」一詞指稱被害人)其實都會擔心,倘若提告,會不會再與加害人見到面?自己的個人資料會不會洩漏?對方會不會再對自己不利?當然這些問題實務上都有相對應的規範可以參考,而且有關機關也多能落實法令的規定,然而這種案件的被害人通常心理已經遭受極大的創傷,所以在消弭恐懼與重建信心的過程,都會相當漫長。二、司法程序已經有保障性侵案件被害人(一)這種案件在實務審理上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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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提到「代理」,多數人會直接聯想到代理商,而覺得與自己無關,但其實代理經常發生在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只是沒有察覺。舉例來說,有一天,業務員拿著某大公司名片,要來與您簽署經銷合約,你敢簽署嗎?以上情境牽涉到代理行為是否成立,也是最容易發生法律糾紛之處,所以不可不慎,接下來就讓我帶你一步步認識代理。一、代理行為,注重以誰的名義進行生活中為了各種需要,我們需要有代理人。代理發生的原因,一般是基於一定的契約而發生,例如公司僱用員工,代表公司與你討論合約簽署事宜,而這也就是所謂的意定代理。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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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剪輯不實影片,連同主角名片放上網路,會違法嗎?資料來源:陳麗雯、劉庭恩/繪圖:Yen一、個人資料保護法方面(見圖1)(一)名片與選舉過程發言錄影,是個人資訊,且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之行為皆屬蒐集名片上載有B之姓名、連絡方式、職業等其他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B之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個人資料。B基於社交禮儀提供自己名片給A,A並未主動以徵信或是網站搜尋方式取得,但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理由,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蒐集行為。另外B選舉過程的發言錄影是B的社會活動,可以藉影片識別出B,也屬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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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轉租、分租日常上常聽到轉租、分租用詞,但民法上並沒有「分租」的用字,都是使用「轉租」一詞,故筆者先行介紹轉租與分租在民法上的概念,後續的法律關係介紹則統一使用「轉租」。(一)轉租出租人把租賃物租給承租人後,承租人把租賃物的「全部」再租給第三人。承租人原則上不得轉租,除非得到出租人的承諾。(二)分租承租人將房屋的「部分」(例如房屋的其中一個房間)再出租給第三人。承租人原則上得分租房屋之一部分,除非出租人有反對之約定。至於分租套房、多數人一起分租房屋,都是各自或共同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契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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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情況,算是聚眾鬥毆罪?資料來源:黃博聖/繪圖:Yen一、聚眾鬥毆案件的難題社會上常見雙方人馬,只因為互看不順眼或酒後口角,就大打出手,甚至在警方到場制止後仍不罷休。在雙方衝突之下,難免有人受傷,更嚴重的是造成重傷或死亡。但因為參與者眾、場面混亂,如果單純用重傷罪或殺人罪來處理,很可能會因為找不出「把人揍到重傷或死亡的人」到底是誰,產生證明上的困難,而難以追究責任。此時,適用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的話,便能克服這個困難。二、只適用於重傷或死亡情形(見圖1)以聚眾鬥毆罪來說,在一大群互毆的人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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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ine下注簽賭合法嗎?一、網路等虛擬空間可成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刑法「賭博場所」並不限於實際空間場地,現今科技進步,電腦網路、行動電話等工具均可下載通訊軟體,無論以有線或無線方式,都能成為傳達賭博訊息的方法。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傳遞訊息與親自到場簽注,兩種行為只是方式不同,都可能屬於「在一定場所從事賭博犯罪」。此外,透過賭博網站賭博時,因為電腦網路是提供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共同看見、聽聞的公共資訊平臺,而且需要電腦主機等實體場所、設備才能達成傳輸,所以賭博網站簽賭行為仍會成立公然賭博罪。二、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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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僱外籍勞工的查證義務雖然我們都知道不可以僱非法移工,但明明是依護理人員指示在醫院櫃台拿到「合法仲介」名片的民眾,不知情卻請到非法外籍看護,為什麼還要被罰?這涉及民眾在聘僱外籍勞工時的「查證義務」。目前依照法律規定與實務認為,在行政處罰對於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主觀要件——即心理狀態,除了故意之外也包括過失。換句話說,不只是明知故犯是違法的,法律上的不小心——也就是過失,仍然會被處罰。至於法律上的「過失」的意義,則是指人民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而做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在如本案聘僱外籍勞工的情況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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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與這個案例事實相仿的真實案件發生在很久以前,大概是2006年,在當時是極為熱門的「搞軌」案,行為人是以破壞鐵軌的方法讓火車翻覆,轟動一時。雖然已經事過境遷,不過也可以讓我們來了解,破壞軌道的行為會涉及到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第183條與第184條「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規定,以及這2個條文之間的關係。二、案例分析(一)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法律規定(見圖1)圖1對大眾運輸工具搞「軌」,可能會犯什麼罪?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1.刑法第183條: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本條規定,如果傾覆或破壞「裡面有人」的火車、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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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買房是許多人重大的人生里程碑,而近年來房價飛漲,大多數人在購屋時選擇的標的房屋往往可能已經有20~40年不等的屋齡,這樣的屋子隨著歲月流逝難免會產生或大或小的瑕疵,而漏水就是其中一個常見的問題。那麼,買房時發現房屋漏水要怎麼處理?誰要負責賠償?買家要如何與房仲、賣家周旋協商?有什麼妥善保護自己權益的方法?本文為讀者們介紹買房應注意的眉角,下篇則說明買房遇到糾紛時有哪些處理方式。二、看屋是權利也是義務(見圖1)圖1買房該注意什麼?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現在市面上有許多網路購屋平臺,有些甚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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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刑事法帝王條款-罪刑法定原則行政法帝王條款-?大多數人說是比例原則,但近期聽課公民老師又說是依法行政原則。故在此尋求專業解答。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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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有兩個法律上的爭議,為本文所要探討的重點。將依序討論之後,再提出對於案例中A的行為與證據能否使用的看法。一、A的竊錄行為有沒有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規定?A的竊錄行為有沒有觸犯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具體來說是第315條之1竊錄罪的規定,關鍵應在於A的竊錄是不是「無故」。所謂的「無故」,依實務的見解是指「無正當理由」。至於理由是否正當,則應依日常生活與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上作為判斷的基準。兼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第29條的規定,A竊錄他自己與B、C、D之間的對話,目的是為了用來當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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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常見的博弈產業職缺目前在臺灣並沒有合法的實體賭場,所以無論是在公開場合或在網路賭博都會涉犯賭博罪;而提供賭博場所(無論是實體或虛擬空間),則會觸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業者為了避免徵才的職務內容看起來顯然違反賭博罪規定,常見的博弈產業職缺,可粗略分為外派至其他國家,以及在國內從事非核心的線上博弈周邊工作兩大類。(一)外派至其他國家上班地點在國外、服務國外賭客,整個營運流程都在中華民國境外發生,加上賭博罪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大犯罪,因此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但仍可能觸犯當地法律;而即使外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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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對於加密貨幣的印象一般都偏向負面,「高風險」、「詐騙」、「洗錢」、「違法吸金」等詞是提到加密貨幣時最常銜接的形容了。但部分投資人也有著「好像很好賺」的印象,而想要投入這個新興投資市場,那臺灣針對如此高風險的投資標的有所管制嗎?這應該是許多人最大的疑惑。本篇文章將統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加密貨幣的表態立場,介紹臺灣法律對加密貨幣的重要管制規定。一、加密貨幣是商品,不是貨幣提到加密貨幣,可能會聯想到著名的比特幣、以太幣或其他代幣,簡單來說,加密貨幣是一種新興的交易媒介,有別於各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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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殺者沒有刑事責任自殺是依照個人意願而自我結束生命的行為,雖然在部分人情倫理的狀況下,自殺在道德上會被譴責,但自殺者本身並不會受到法律責難,因為處罰一個一心求死的人,並沒有意義,都不怕死了,有什麼好怕?而自殺者如果死亡,更沒有處罰的對象,就算去處罰自殺不成的人,也於心不忍,更讓他堅定再次自我了結的決心,完全無濟於事,火上加油。二、旁人協助自殺會有刑責嗎?(一)幫助自殺罪在臺灣自殺牽涉到的刑事責任,僅有「加工自殺罪」和「幫助/教唆自殺罪」兩種狀況,這都是在追究協助自殺者的刑事責任。而我國對於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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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加密貨幣您會想到什麼呢?在多數人腦海中肯定是「詐騙」這兩個字。確實在全世界加密貨幣詐騙及駭客問題最為嚴重,在我國法院判決中也有許多加密貨幣詐騙的相關判決(圖1)。圖1:加密貨幣詐騙案件搜尋結果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截圖到底我們該怎麼預防加密貨幣詐騙,如果不幸被騙了又該如何處理,以下將分為加密貨幣詐騙的事前預防及事後處理兩個主題分別介紹。一、加密貨幣詐騙事前預防加密貨幣詐騙手法多元,又時常推陳出新,投資人難以知道所有的詐騙手法,但實際上卻可以透過了解加密貨幣詐騙的常見特色來事先預防。以下將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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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藝人私領域的生活,會構成經紀合約的違反嗎?〉,說明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合約中「維持形象條款」的概念,並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見的條款,在不過度介入藝人私生活的情況下,仍然可能有效。 文/賴文智律師韓劇《海岸村恰恰恰》男主角金宣虎,在2021年可說是迎來人生最高潮起伏的日子,正當《海岸村恰恰恰》結局以超高收視率12.665%作收,深情、暖男形象達到最高峰時,當晚即傳出網路匿名留言影射其迫使前女友墮胎、冷酷無情等與形象不符之真實樣貌,而因經紀公司與金宣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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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本文為判決研究,作者針對主題問題,查閱並彙整實務見解,幫助讀者更了解法院裁判的標準。本文篇幅較長、形式以判決為中心,與法律百科一般文章不同,請讀者留意。二、簡介刑法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若發現配偶外遇時,許多人會想方設法去蒐集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或過往提告配偶觸犯刑法通姦罪(2020年5月29日後,通姦不再是刑事犯罪)的證據。然而,當事人如果有裝設針孔攝影機錄下配偶與第三人間活動、裝GPS監控配偶行蹤,或破解配偶手機、電腦密碼,獲取配偶與第三人間傳送的訊息等行為,可能會侵害到配偶與第三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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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們說明了「現況交屋」的意思,以及買房要注意的事情。如果真的不巧發生糾紛了,該如何處理呢?以下介紹幾種方式供讀者參考。(見圖1)圖1買房發生糾紛怎麼辦?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一、通知仲介及賣家如上篇文章所說,看屋並且檢查瑕疵是買家的權利也是義務,發現瑕疵要即時通知賣家,若有怠於通知的情況,賣家便有可能主張免責。另外,主張賣家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家要注意時間,如果在交付標的物(交屋)後5年都沒有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是在通知賣家瑕疵後超過6個月沒有主張,權利就會因為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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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遭遇到法律問題,例如收到法院的傳票、對造的存證信函、或是對方律師寄來的書狀時,多數人的第一個想法,就是上網搜尋資料,希望能尋求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或建議。而民眾面對法律問題總是心中忐忑不安,經常會詢問:他的案件會不會贏?能不能夠無罪?贏的機率有多少?通常律師不會給予百分之百的肯定答案,但卻有些人敢說:「絕對沒問題,包在他身上!」究竟是為什麼呢?一、律師依法不能給當事人保證律師法規定,律師從事律師職務,必須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律師法所訂定的「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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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關於「民意代表收錢,替選民施壓公務員做合法行為」是否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一個曾有爭議的法律問題。該罪是處罰公務員針對自己所職掌的公務加以收賄、傷害公務員職務廉潔的行為,而什麼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就是判斷是否成立本罪相當重要的要件。過去實務見解對於收賄罪「職務上行為」有相當的分歧。有採「法定職務權限說」與採「實質影響力說」的不同見解,直到2023年經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後,目前統一實務見解。關於不同見解的內容與爭議,說明如下:(一)法定職務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