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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稍微了解了證據排除法則,但如果檢辯其中一方硬是在法庭中出示了該證據,雖然理論上不能納入判決考量,但是否仍會稍微影響到法官的心證(例如說這個證據當初若是合法取得就可以成為決斷關鍵)?或是有任何方法措施能避免這樣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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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賠償責任的情況,如果有數人都是要負責賠償的債務人,受害者可以自己挑其中一個人,向他要求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賠償;不過只要其中一個賠償完畢,另外一個對受害人的債務就消滅了,因為民法所著重的是填補損害,只要受害者獲得賠償,理論上損害就消失了。例如僱用人對員工的工作有關的行為有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本身雖然沒有親自做侵權行為,但是依賴員工幫他從事交易活動並賺錢,所以如果員工工作時侵害別人的權利(例如不小心開車撞傷別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與員工連帶負責。只是雇主賠償完後可以再向員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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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證明(Anscheinsbeweis),也有稱表見證明、表面證據,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典型結果,則於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院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存在。例如已確定病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而該損害依一般經驗法則或醫學理論,可以判斷屬於「典型地」失敗醫療行為的結果,就可以直接推定損害與醫療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病人就不用再就因果關係舉證。同樣地,如果損害是典型地因可歸責性(過失)之失敗醫療行為而生時,則推定該醫療行為之過失。我國實務有在醫療案件上適用表現證明原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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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達,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告知的意思。在行政法領域中,上級機關原則上要將行政規則下達給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但如果是解釋性或裁量性的行政規則,則另外要在政府公報發布,由行政機關依據命令的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註腳吳庚(202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6版,頁246-247。行政程序法第160條:「I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II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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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棄單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起訴程序較為困難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在訴訟實務上,要證明棄單的買家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容易。如果這個買家不是第一次棄單了,比較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偶一為之的棄單很難主張對方有侵權意圖。但如果我們單純討論「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理論上是可行的。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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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何謂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實為了處理兩相時常伴隨發生的犯罪,而特別規範的犯罪類型。例如,一行為人僅出於傷害故意的犯意,對被害人施以重拳,結果該名被害人竟因此死亡。此情況下,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227I)以及過失致死罪(§276),兩罪處於想像競合。惟刑法另外定有「傷害致死罪(§227II)」以取代兩罪在競合上產生的爭議,故法院僅須論處行為人犯傷害致死罪,即為已足。此為加重結果犯,典型的立法模式(§17),即︰故意行為+過失加重結果。因果關係的認定︰由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來看,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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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該當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判決被告是否有罪,要從三方面來判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法律處罰某項犯罪,必須在條文中明白規定它的構成要件。如果被告的行為符合了要件,這叫作具備構成要件的「該當性」。然後再就違法性和有責性逐一進行審認。三者皆備,便是成立犯罪。##詳請另行參閱法律百科文章,刑事犯罪領域,刑法原則主題,《簡介刑事判決書中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流程—三階層理論》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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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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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體報導中偶爾會看到因為細故發生口角後,演變成雙方battle的場面,在拳腳不長眼的情況下,相關法律責任怎麼算?就可能牽涉到我們怎麼去理解法律上「正當防衛」的概念。 粉絲朋友們或許對正當防衛的概念很陌生,比較認識它的人會覺得「要成立正當防衛好像很困難」,就像蒐集7顆龍珠才能召喚神龍一樣,正當防衛也需要滿足法律上的條件才會成立,大致包括: 1.面對「現在不法侵害」,也就是違反法秩序,而且迫在眉睫或已經開始的侵害。2.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例如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3.採取能有效阻止侵害、造成侵害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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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提問者的問題脈絡,與房東間有糾紛似屬民事爭議,故以下會以「民事」爭訟為背景進行回答:一、關於對話者間的錄音存證能否在法院訴訟上使用,無法一概而論,必須由法官綜合相關事項來權衡判斷,而權衡的標準,可參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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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用來審判雙方當事人誰講得有道理,或是一個人是不是有罪、該不該受刑事處罰的依據。證據原則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檢驗真實或虛假的事物或言語,而不單純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或猜測。證據在法律上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是證據能力,是指事物或言語是否能當作證據(刑事程序的證據能力要求會比民事程序更高);第二則是證據價值(或稱證明力),是指該事物或言語對於事實的證明力道或程度有多大。延伸閱讀:黃郁真(2020),《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可以拿來用——刑事程序中的證據能力》。黃蓮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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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贓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贓物是指因為犯罪所獲得的財產,而且這裡的「犯罪」專指侵害財產權的犯罪(例如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等行為)。只限於實體的財物(例如鈔票、皮夾、精品、食物),不包含抽象的權利。有理論見解認為,贓物只限於合法的財物,而不包括法律所不保護的財產,例如假鈔、毒品、賄款,就不值得用贓物罪保護。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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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政治人物涉嫌貪污,除了引起社會譁然之外,也可能導致政治上的言語交鋒。然而為了懲治公務員貪污的「貪污治罪條例」是一部相當需要討論的法規,而其中包含的犯罪型態,甚至是減刑規定,到底長什麼樣子呢?「貪污被告獲輕判,是因為司法不公」這樣的指控,是符合事實還是於法有據?這些其實都要透過對相關規範的理解才能判斷。行賄收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圖利、財產來源不明……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的犯罪型態其實相當多,且關於它實際上的處罰範圍、處罰程度,都受到理論與實務上諸多討論,加上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發展,未來反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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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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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來說,一個人可以合理的期待,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被他人監控、注視、蒐集資料的自由,就會說這個人有「合理隱私期待」。例如關在自己的房間裡小聲的唱歌、把自己的日記放在上鎖的抽屜裡,可以期待沒有人會知道唱了什麼歌或是日記寫了什麼。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法院見解認為私人住家內絕對享有隱私,不容許其他人用工具窺探或側錄裡面的活動,即使門窗有打開或者沒拉上窗簾也一樣。而如果是在人來人往的街上大聲說話,或是在臉書的社群網站發布公開的內容,就沒有辦法說是有合理隱私期待。但公共場合並不表示沒有合理隱私期待,例如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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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在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標準的原則下,就重要的勞動條件及管理事項,例如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所訂立的管理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雇主,一定要訂定工作規則,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在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給各勞工。法律效果上,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註腳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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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精神疾病患者涉嫌犯罪,尤其當發生涉及重大犯罪的憾事時,往往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而其中主張「不該用精神疾病當理由而無罪」、「法律都是在保護壞人」的呼聲不斷,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也有意見主張「廢除刑法第19條」,意思是呼籲廢除「當一個人因心智障礙或缺陷而無法或難以辨識自己行為時,減免刑事責任」的規定。 與此同時,處理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後的刑事保全程序、監護處分等規定也經過了修法,在法律的原則和醫療資源分配之間,同樣引起了專業意見的相當討論。對於如何處理精神疾病患者在涉嫌犯罪後的種種問題,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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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構成要件該當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刑法的名詞,指的是確認一個人做出了一個特定的行為,是不是刑法條文中所規定侵害法益的行為,例如殺人、竊盜、放火等外在的、客觀的行為;而這個人心理的主觀狀態,是不是因為故意或過失而做出這個違法行為。「該當」白話來說可以理解成「符不符合」的意思,所以「構成要件該當性」就是檢討「一個人外在的行為、內在的心理狀態,符不符合刑法上的『構成要件』」。法律上,要討論一個人的行為成不成立犯罪,還要再檢討「違法性」、「罪責/有責性」等2個要件延伸閱讀:蘇國欽(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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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席琳·狄翁的"MyHeartWillGoOn"歌聲響起,大家腦中是否會出現傑克與蘿絲在船頭的擁抱、對愛情與自由的追尋,以及最後沉入海底的「海洋之心」呢?本集的法科追劇Time將從影史巨作《鐵達尼號》中,探尋法律的蛛絲馬跡。在遇到如船難、空難、天災等緊急危難的時候,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可能在遇到考驗時傷害別人,法律上的「緊急避難」就是急難時的特殊規定。在符合緊急避難要件時,即使犯罪而傷害到他人的法益,也可能可以主張緊急避難,讓自己的行為合法。然而犧牲別人法益終究是例外情況,所以法律上當然有一連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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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禁止錯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禁止錯誤是描述一個人對於自己行為有違法的狀況有誤解(學理上會說是缺乏「不法意識」),字面上來說是對「禁止」的規範有「錯誤」的認知。假設A因為久居深山、也沒有網路,無法學習、得知法律的內容,所以擅自把山裡的樹砍倒、用來燒火,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A的心中,他覺得這件事情是合法的)。就會說A發生了禁止錯誤,可以在個案中觀察A的狀況,判斷A是否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延伸閱讀:蘇國欽(2020),《簡介刑事判決書中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流程——三階層理論》。註腳刑法的規範通常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