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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1-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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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簡介了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立法目的與基本概念,本篇文章將介紹妨害電腦使用的具體犯罪方式。(見圖1)圖1妨害、干擾他人使用電腦或手機,可能被處罰!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妨害電腦使用的方式(一)侵入電腦設備法律上對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加以處罰,方式包含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抓別人的手來解鎖指紋等破解保護措施的行為,或趁別人不在的時候直接拿他的手機來用等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這些情況會影響到別人使用手機的隱私跟權利,所以是無故侵入別人的電腦設備。(二)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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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無可能預料到,稱為預見可能性。在判斷是否成立刑法的過失犯或加重結果犯時,會用到這個標準。過失犯是以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及有無結果預見可能為標準,行為人必須可預見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法益受到侵害,若客觀上無法預見,行為人就無法善盡注意義務防止結果發生,也就不成立過失。而在加重結果犯的判斷,行為人故意做了基本犯罪行為後,對於產生的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才有過失而成立加重結果犯。例如,機車駕駛A在深夜開到陰暗路段,撞到身穿黑衣、躺著等死的B。因為一般人根本不會想到車道上會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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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被害人」是指因被告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而言。如果是間接受害者,只能向檢警告發犯罪,不能提起自訴。 「自訴」是指一種訴訟程序,與「公訴」為相對的概念。法律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或自訴罪的用法。註腳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21號刑事判例:「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對於縣司法處就其告發之刑事判決,不得向第二審檢察官申訴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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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3專線是什麼?有哪些作用呢?(見圖1)圖1113專線是什麼?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 113專線是一隻專門保護婦幼權利的專線,代表的意義是「1個號碼、1個窗口、3種服務(家庭暴力、兒童保護、性侵害)」。此專線針對全國民眾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的服務,服務內容包含提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童青少年保護等案件受害者通報、轉介以及諮詢等,並且會依照個案的需求結合警政、醫療、司法、社工等專業人士來給予協助。不論是透過室內電話、公共電話或是手機都可以直接撥打,且撥打者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目前是由財團法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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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令(指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施行前)對於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等行為的保障不夠充足針對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的行為,可以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依照該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不過這樣的規定屬於行政裁罰,是否能夠確實有效嚇阻他人不法行為,令人存疑。雖然我國刑法也設有妨害自由罪、強制罪以及恐嚇危安罪等規定,不過在刑事責任的要件以及認定上較為嚴格,除非達到一定妨害自由之程度,否則很難透過刑事程序給予行為人懲罰。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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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的「公然」,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看到或聽到的情形,例如在市場或捷運站裡暴露生殖器讓大家觀看,就是公然的情況,可能違犯刑法公然猥褻罪。多數人則是指「3人以上」可以聽到或看到,所以像在超過3人的line群組裡對某人人身攻擊,或在社群平台公開罵人,也可以算是公然的情況,而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而且,只要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能夠」看到或聽到的條件即可,不一定要實際有人聽到或看到犯罪行為。 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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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刑事訴訟上,為了保障被告因為同樣的違法行為不會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以及避免被告一再承受訴訟程序的負擔,規定同一被告的同一案件,如果判決確定或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的案件,卻重複起訴,法院要做出「免訴判決」或「不受理判決」。在民事、行政訴訟上也一樣,為了避免裁判矛盾,也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禁止當事人針對已經起訴的事件,重複起訴,重複起訴法院會駁回。註腳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刑事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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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離婚官司中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什麼?資料來源:杜昀浩/繪圖:Yen一、哪些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如果想去法院打離婚官司,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必須有民法第1052條的情形,包括第1項規定的重婚、對方與他人合意性交、對方虐待自己已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惡意遺棄等10種離婚事由作為請求權基礎,向法院請求離婚。然而,實務上當事人更常用來請求法院判離的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什麼時候可以主張這條規定,要先注意以下重點:(一)沒有錯的人可以請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採取「消極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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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近日回絕北京要求「引渡」臺籍詐欺犯;新南向政策推動後,越南簽署許多自由貿易協定成為許多臺商往東南亞投資的首選;臺灣人在國外繳稅,租稅協定能避免在臺灣又被課一次稅。其實每個人的日常或多或少都受國際條約的影響,只是有待大家發現和了解。一、國際條約簡介條約,本質上就是國家之間的契約,記載著雙方應該遵守的權利義務;但是不同於企業或個人之間的契約,國家之上沒有統一的立法或執行機制。根據長久以來的國際社會經驗,發展出一套國際法法源的制度,作為解決紛爭的依據。其中「條約」是不同國際法法源裡最常見的一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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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修正以及補強勞動契約法制的不足,並且實踐憲法賦予勞工(工會)面對雇主的集體協商權,勞工可以透過勞動三法等集體勞工法制的保障,使勞雇雙方依照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糾紛,更希望能夠藉團體協約的議定,提升或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團體協約系列文章的開端先簡要說明「團體協約的定義」以及「團體協約的效力」如下:圖1什麼是團體協約?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團體協約的定義依照團體協約法第2條的規定,團體協約指的是雇主或具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與依照工會法成立的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以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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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犯指的是有犯罪疑慮的人,而此概念僅適用在少年、兒童。雖然是基於保護少年、兒童健全成長等目的,過去在少年或兒童有逃學、逃家、出入不正當場所等行為時,讓少年法院能先介入處理,但貼上虞犯的標籤,認為兒少是潛在犯罪者的方式並不妥當。因此修法後將這些在危險環境中的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由少年法院介入處理。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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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物櫃設置者不能因標有「不負保管責任」就立刻免除責任。設置者應負保管責任的程度,依照「是否有收費」而有不同:如果有收費應盡責任較多(要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果沒有收費則責任較少(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 設置者可以盡到的注意義務:將置物櫃放在使用者看得見的地方、提醒使用者上鎖、派人員管理置物櫃、設置監視器。如果使用者放在置物櫃內的物品遺失,設置者可能因善盡注意義務而降低或免除賠償責任。  衍伸閱讀:置物櫃「不負保管責任」的標語是一種定型化契約,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效力,請參考:什麼是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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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什麼?誰可以申請?處理法律爭議不僅需要時間,也需要費用。為了避免讓金錢成為人民與訴訟權之間的高牆,我國政府設立了「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人民法律上的服務,其中一個服務就是「法律扶助」。一、法律扶助可以提供什麼幫助?依照法律扶助法第4條,舉凡打官司、調解、和解到契約撰寫、法律諮詢,都是法律扶助可以幫忙的項目。而法律扶助也不侷限於特定法律領域,因此財產糾紛、親子糾紛或是刑事爭議,也都是法律扶助可以提供服務的領域。舉例來說,A受到配偶的家庭暴力,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想要訴請離婚,但自己是職業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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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務的離婚案件中,經常有可惡的另一半,在預謀離婚之時,就火速的把名下財產移轉出去,期望藉此脫產。日後離婚計算分配財產時,如果自己名下財產明顯較少,不但將來不用分配財產給對方,還可以跟對方分得一半的財產。為了避免這種惡意脫產的行為,影響配偶的權益,2002年6月修法時,民法新增了「追加計算」的規定。(見圖1)圖1配偶離婚前惡意脫產的「追加計算」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追加計算的意思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的規定是:當夫或妻其中一方為了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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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意思,經常在法院判決、法律文書會出現的用語。舉例: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節錄:「上開法律規定,自非不得作為本件計算損害金之準據。自非不得作為本件計算損害金之準據。」這句話的意思是「前面所提到的法律規定,可以作為本案件計算損害金的依據。」2.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8號節錄:「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有從事工作及選擇職業之自由……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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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的定義,所包含的罪名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濟犯罪且侵害數額達1億新臺幣以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營業秘密法等等。而其他案情繁雜、受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犯罪,經過法院院長核定後,也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註腳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二、下列案件第一審法院應認為重大刑事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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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遇到家暴而離家,該怎麼向對方拿回自己的個人物品?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的立法目的,就是參酌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使警察機關可以將保護令所定必需品及相關憑證取交給被害人,以及在無法取交的情形下被害人可以採取的救濟措施。法條的立法目的雖良善,可一旦進入實務操作時卻發生矛盾的窘境。一、警察機關會以無執行力為由,拒絕陪同取交(將物品交還被害人)案例是目前實務上的一個爭議問題。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的規定,當A男獲得家事法庭的通常保護令,而且保護令裁定的主文內容有「相對人B女負有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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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或許曾聽過「既成道路(巷道)」,或聽過萬一自己的土地被認定為既成道路,會變得要讓大家使用而不能自用;厲害的讀者甚至可能進一步說出,它是有公用地役關係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但究竟什麼是既成道路?或更貼近生活的疑問:眼前看到的道路是既成道路嗎?或是其他道路呢?事實上,「道路」這個詞出現在許多法規中,或許可以先了解一下道路的種類。「道路」按照各個法規的概念、規範目的不同,會導致它們的定義部分相同或相異,甚至可能因地方情況而有所不同。在第一篇文章,筆者先就與既成道路有關、不同法規中道路的概念作一簡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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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時效取得」?時效取得制度,指原本無權占有的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例如地上權)的意思,長時間占有他人之物後,取得可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經地政機關審查核准後,就成為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例如地上權人)。二、時效取得之目的民法設有「時效取得」規定,目的在:(一)保護法律關係安定性、維持社會秩序:對持續已久的事實狀態(占有土地11年)加以承認。(二)促進物盡其用:該物對長期不行使權利人可能以不重要,但對現行使用人可能事關重要。三、法律如何規範時效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法律上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