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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共有三類型犯罪: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屬於妨害國交罪(刑法第116條)。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不屬於上面所提的類型,因此第一審為地方法院。以上查詢結果,如有疏漏,請再指證。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妨害國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編第3章妨害國交罪,其中刑法第116條:「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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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父母底下有三位姊姊與我一名獨生子父母離異後,後母與爸爸結婚後,帶來了兩名女兒(繼母與前夫所生)請問在遺產繼承上,兩位後母帶來的女兒,算是怎樣的親等(直系、旁系?幾等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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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2021/5/1勞動節分別是週日、六,勞工是否可以補休呢?應該統一在哪一天補休?週一還是週五?或是每家公司老闆、員工開會有共識決定同一天補休?還是每位員工可以自由決定多安排一天休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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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留言「果凍連垃圾都不如」法院認定罵郭台銘判罰8000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83179問題1: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如何以刑法評價該網友留言的行為?其刑事訴訟程序為何?問題2:公然侮辱罪最高可上訴至幾審?另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罪其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何能得「易服勞役」?問題3:僅影射而言,本件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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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代位繼承,請見本站文章:父母輩先過世,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代位繼承的意思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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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年前與軍中同僚合買了一塊農地蓋房子,當時只憑賣方指出要賣的土地範圍,並未申請土地丈量和鑑界。現在,賣方的後人重新丈量土地,說房子佔用到他的土地。賣地的老地主和共同買地的幾位同僚都過逝了,賣方的後人說等我死後就會要求我的孩子把房子拆了,把地還給他。這明明就是他祖上賣給我的土地範圍,房子都住了40多年了,請問:我可以請求對方把他所謂房子佔用到他的土地的那部分土地分割給我嗎?還是我該如何保住我省吃儉用數十年才買得的土地和建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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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詢問假設ABC三國有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其中AB兩國又簽署了針對一些領域制定了更優惠的關稅,那麼C國是否依據最惠國待遇能享有在AB兩國的雙邊協定之下的關稅優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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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各位,民法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他人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收押或毀損,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能請幫幫忙說白話或舉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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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擔任工廠警衛上班時間輪班0800-1700.1400-2200兩班.工廠休息時間1230-1330.警衛人員1230拿餐盤回警衛室用餐執行工作.公司認為這小時不算工時合理嗎這一小時依就接受公司指揮、監督執行工作,無法自由利用時間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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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婆透過其大嫂介紹了一位宮廟類似道師之類的人,說我老婆及兒子3月有大劫,說兒子姓名與祖先沖,還有祖先有夭折的人,會影響到我兒子及老婆本人,我兒子約1年多前已被診斷出有輕微憂鬱症,目前治療中,課業是斷斷續續,目前在家休息,但老婆深信廟公說的,說一直要我同意才能做法事,法事費用3萬6千元,否則就是不顧她及兒子生死,我是不相信廟公說的話,況且宗教信仰自由,老婆一直用言話強迫我去跟廟公談,因為想法不同,造成雙方很大的家庭問題,針對此事,不知法律上廟公這行為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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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25條之規定驗尿,其中觀察勒戒後法院給予不起訴已經評價,而後續又得列管兩年定期驗尿,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況且觀察勒戒程序已有醫師評估,認定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才能釋放,並獲得法院不起訴處分,而列管兩年定期尿液檢測限制部分人民自由,且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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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請問法人是否可作為本罪的客體,由法人提起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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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三字經可能涉及妨害名譽,除了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也可以依民法請求賠償。客人罵三字經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只要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就構成「公然」。也就是說,即使其他同事或客人沒聽到,如果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隨時可能有人聽到,就符合公然的要件。三字經是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即使客人罵三字經的當下沒有直接指出你的名字,只要從當時的情況可以判斷知道誰被辱罵,就構成「侮辱」。受害者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客人謾罵三字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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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住戶養了一條狗每天不定時跑跳(但不會叫)已經影響生活,但鄰居卻以白天可以自由吵鬧為由拒絕改善實際上連晚上也不見改善,環保局不管轄這個,又怕如果報警,警察只是勸導會導致變本加厲,請問我該如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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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您所述情況:已繼承父親15萬元財產(無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自您繼承開始除繼承財產外,被繼承人之債務亦一併承受,負清償義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於您繼承之15萬範圍內負被繼承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綜上,銀行持執行名義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您進行扣薪及汽車扣押是可以的,因您已繼承父親之債務,且於繼承範圍內付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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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竊盜罪B:剝奪行動自由罪C:放火罪D: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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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內容,還有離婚後對親權的影響親權的意義與具體內容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是一個概括的權利,在民法上稱為「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及義務」。意思是父母基於親權,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各種具體事項所做的行為。一般來說,內容會包括:身分上的照顧:指定居所、子女交還請求權、懲戒權、身分行為的同意權與法定代理權以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所要求的照顧(例如讓子女受國民教育)。財產上的照顧: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權,以及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限。離婚的時候,誰來負責行使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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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協助介紹有關身故後,夫妻財產分配及繼承可能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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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行身分證之性別判定標準以個人的第一性徵為準,並且規定除非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才可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然而跨性別者的性別表達與其身分證上並不相同,目前台灣在各方面(工作,甚至是法律規定)等的性別判定以身分證性別為主,會讓人家根據證件一眼看出你是跨性別從而受到嚴重的歧視。行政院的行政命令,是否有侵害人民基本人權(性別表達的自由)?如是,於法庭具體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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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表示,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在規約禁止住戶在家裡抽菸。不過,把「禁止在家裡抽菸」納入規約,會不會有侵害住戶自由權、財產權,或是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那如果因為管線相通,只禁止在自家浴廁抽菸,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