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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有關行政程序法的公法上之請求權,行政程序法第131~134條有些複雜難懂,能不能實際舉出例子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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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看到這篇文章說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31我應徵工作是行政櫃檯,是否符法令規定可以用定期期約處理的類型?或是像這樣會持續發生需求的職務,老闆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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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表示,最新統計共查出101件導遊領隊重複申請案,其中已核撥出11件。由於導遊領隊補助款每人每月一萬,共補貼三個月,因此核撥出去33萬元,「已發文追討」。公路總局則表示,根據統計遊覽車、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共有504件「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以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共計已核發504萬元,上周監理站已經陸續發文通知,請重複申請者擇一請領。(一)交通部觀光局「已發文追討」,是否為行政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二)交通部應當如何追繳「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此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民眾?(三)若民眾不服追繳補助金,應如何進行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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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於交通違規之案件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19條對於最高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或是只能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所規定之事項才能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因看到此新聞https://www.setn.com/m/ampnews.aspx?NewsID=1421946有看到網上正反意見都有,才想到此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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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公司收到區公所的信封,打開來是行政院主計處「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的書函,要求公司依背面的說明上網填報營運資料,或是由指派的普查人員進辦公室訪問。請問收到這個書函的公司行號,有義務要配合普查嗎?如果不配合填寫調查或訪問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呢?另外如果不小心填錯,或是不很確定填錯內容,事後被發現的話,會發生什麼事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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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很多人居家上班。請問居家上班的情況,遇到颱風假,人事行政局網頁上已公布達停班停課標準,那在家上班的人可以跟著放假嗎?雇主在颱風來之前請員工把電腦帶回家,隔日放颱風假也要求員工繼續在家工作,是可以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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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檢查會檢查到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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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在海巡署服務,因單位近期查獲民眾於保育區進行違規採捕,違規人因違規證據充足的情況下,開始逃跑及拒絕盤查,且與執勤人員有推拉情況發生,違規人最後被其壓制但並未上銬,想詢問若有類似狀況發生可否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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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依照法務部111年函示,因戶籍法上申請人應履行登記義務而不履行,於其未辦理登記前其違規行為具繼續性,須至其履行登記義務時方屬行為終了,故關於其裁處權時效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也就是義務人履行登記義務時開始起算裁處時效。那我心中就有個疑惑,倘若義務人一直不履行,導致裁處權時效一直無從起算,那不就沒辦法對該義務人的不作為裁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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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及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究竟是要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還是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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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好,看到新聞,關於不服NCC不予換照決議,當事者律師方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最後被駁回。疑問在於:不予換照決議既然應為行政處分,當此不利益行政處分已作成,為何後續爭訟不是走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的停止執行、再打撤銷訴訟?而是走同法第298條的假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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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說有人因為居家檢疫期間趴趴走,被衛生局重罰100萬元,被罰的人不服要提起訴願,但是衛生局還是說要先繳清罰鍰。請問,提了訴願為什麼還要先繳清罰鍰?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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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日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修正後,增加學生申訴後,可再申訴的制度。請問此時學生的訴願制度依舊存在嗎?還是已經被再申訴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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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法院及判例歷來之見解,法院排除或採認證據未述明理由時,可認為係裁判違背法令。似有學者認為訴願係準司法程序,而訴願決定對於採認及不採認證據均未述明理由顯其心證,亦無從得知訴願決定有參酌提出之證據與否時,能否得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十款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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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在網路上賣酒會發生什麼事?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網路賣酒會受罰鍰處罰(見圖1)(一)依照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不能在網路上販賣或是轉讓酒。如果違反,會處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二)除了菸酒管理法,行政機關內部也有以行政規則統一對事實認定的標準,例如: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中,詳細規範哪些販賣酒品方式屬於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二、對限制或剝奪權利的行政處分,人民在行政處分做成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菸酒管理法第55條的罰鍰,是剝奪人民財產權的處罰,行政機關做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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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法庭制度的前身在〈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上)──判例、決議何去何從?〉系列文章中有提到,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有2種行之有年的判例和決議制度。因為判例和決議都是司法權下的產物,卻有僭越權力分立、觸及立法權等疑慮,因此我國於2018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改以「大法庭」制度來取代判例和決議制度。二、大法庭是三級三審外的制度嗎?雖然大法庭設置於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但大法庭完全不是審級制度的一環!大法庭之所以產生,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並避免判例和決議凌駕於抽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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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提到國家發動土地徵收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必須有法律依據,而且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究竟什麼是正當法律程序?以下介紹這個概念和延伸的正當行政程序,並依據這些法理原則,說明土地徵收時會發生的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和正當行政程序的概念(一)什麼是正當法律程序?我國法條中並沒有「正當法律程序」(亦稱正當程序)的定義,一開始是大法官為了解釋憲法第8條第1項中的「依法定程序」,引進美國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保障」概念,並指出「正當程序」的概念除了指「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須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外,更包括「法律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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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接近總統大選,民眾對於總統候選人的討論便隨之提高。然而,媒體常常提到我國總統「權責不符」、「權力過大」等問題,但憲法中所形塑的總統權力,真如論者所提的這麼大嗎?也因為如此,本文試圖從憲法的法規中進行整理、分析,其餘政治、政黨層面的影響並不在討論範圍之內,以下分項敘述:(見圖1)圖1我國總統有什麼權力?資料來源:呂嘉穎/繪圖:Yen一、形式上的權力所謂形式上的權力,代表總統與他國最高領導人(如總統制的總統、議會內閣制的君王)都具有相同的國家「代表性」。也正是因為這種代表性的存在,讓權力的行使多與榮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