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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上一篇的文章說明可以發現(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一)對勞工或工會有「不利益對待」),當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一旦因為勞工支持或參與工會而對勞工有「不利益對待」的行為時,將有可能被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接下來本篇將繼續來說明不當勞動行為分類中的「支配介入」。「支配介入」用來泛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干預或侵害工會自主運作,而影響到勞工團結權的行使的行為,說明如下:(見圖1)圖1什麼是「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以不加入工會,或退出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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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不動產糾紛調處?不動產糾紛調處,是內政部依土地法授權所訂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以下稱「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的制度,藉由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稱「調處會」),提供訴訟以外解決糾紛的管道。而調處會的委員,除了行政機關人員外,也包括具有地政、民政、營建或法律專長的人士,與地方公正人士。二、那些爭議可以透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制度解決?(見圖1)圖1當發生不動產糾紛時,除了打官司,有其他解決辦法嗎?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依不動產糾紛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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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一般而言,車禍的發生肇因於駕駛人蓄意不遵守交通規定(例如超速、闖紅燈)或過失(例如未注意標線、號誌),因此車禍發生時,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因車禍而產生的財產損害。(見圖1)圖1車禍發生,受害者可向肇事者要求賠償因車禍而產生的財產損害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賠償範圍車禍造成的財產損害,包含車身受損,以及車上物品的毀損。例如,B車疏於注意在路上擦撞A車,A車板金凹陷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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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賃關係中,契約當事人除了需要負擔租金,還可能需要負擔「押金」與「違約金」。一、租金是房客使用房屋的代價,租金的金額以及支付的時間點(例如月初、月末繳交租金)由雙方自行訂定,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原則上在契約當事人簽訂契約後,於租賃期限內即不可任意增減租金,除非符合下列任一情況:(一)雙方當事人皆同意,此時才可以增、減租金。(二)房屋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怪罪房客的事由,導致部分毀損,此時依照民法第435條,房客可以請求房東減少租金。 (三)如果租賃契約沒有租賃期限,房屋的價格有升、降時,雙方當事人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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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及既往原則」源自信賴保護原則,指為了確保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相信法律能夠對其權益有所保障,不能夠用行為發生後所制定的法律,去規範已經發生過的行為。一般來說,除了法律修正後對人民有利、舊有法律本來就違反憲法規範或涉及保護重大公益等,法律的制定(適用)多採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文說明的溯及既往原則,是避免國家因法律規範的新創、修正,造成人民期待的利益受到損害,是專屬於行政法適用範圍。行政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涉及國家法律變更對個人造成的影響,在適用上依行為結束時點是否在法規生效前,區分為「真正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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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長照機構的長者如果需就醫診察或治療時,緊急一時聯絡不上緊急聯絡人,或是家屬卻認為沒有就醫的必要,或不願配合將長者送醫,與機構人員意見相左,此時應如何解決?(見圖1)圖1入住機構的長者需就醫時,長照機構該怎麼處理?資料來源:潘佳苡/繪圖:Yen一、家屬不願將長者送醫,機構是否仍應自行將長者送醫?家屬與長照機構的契約內容,一般參考「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所簽訂,依照範本第11條規定的「生活服務」,機構本來就有照顧入住者身體健康的義務,縱使機構不是依據行政院「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來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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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著作與出資著作的著作權歸屬於科技發展並分工細緻化的現代,多數著作可能並非一己之力可以完成,完成著作所需的資源(例如數據、材料、資金、設備、人力資源或知識)可能來自於法人(例如公司)或有資力的自然人,產生多數著作是創作人在受僱或受聘關係下所完成,則此等著作的著作權如果仍然依原則直接歸屬於完成著作的人,可能對提供資源的人產生不公平的狀況,但若一律歸屬於提供資源的人,對於投注智慧而完成著作的人也有失公允,因此著作權法針對僱傭關係及聘用關係的著作權歸屬,分別設有不同規範,藉以調整各方的權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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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支付」一詞,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與政府的大力推動,成為熱門話題。大家常用的街口支付、LINEPay、三大Pay雖然同樣是透過手機裝置完成支付而屬於行動支付,但其實在臺灣法律定義及管理規範各有不同。以下會從法規的角度出發,說明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的異同。一、相異點:法律規範、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範圍不同電子支付主要受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規範。電子支付機構根據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是作為收付款方中介,而經營款項的收付、儲值、移轉等業務,供使用者開立資金移轉或儲值帳戶,而利用電子設備連線轉遞收付款訊息的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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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生活中還是新聞上,常常看到公寓大廈住戶間為了裝設遮雨棚吵得不可開交,認為遮雨棚阻礙視野、方便小偷攀爬,甚至為此鬧上法院,重點來了,大樓住戶究竟能否加裝遮雨棚呢?(見圖1)圖1大樓住戶能裝遮雨棚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首先必須釐清該遮雨棚是否屬於違建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遮雨棚符合建築法對建築物的定義,所以經審查許可取得執照後才能建造,如果住戶是未經許可而加裝就屬於違建,可以向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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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法務部需要會同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提到的「特定目的」以及「個人資料類別」進一步做明確定義,目前法務部即因此與各部會一起發布法規命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好讓可能蒐集、處理與利用他人個資的公務以及非公務機關參考。 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全文可見法務部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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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立法者立法時,在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時,為了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使用具有多重含義,且某程度意義不明確的用語或法律概念,因此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法律概念,例如,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公益」、「必要」、「重大」或「危險」等用語。不確定法律概念學理上可分為「經驗性(或描述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規範性(或價值性)法律概念」。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透過一般人生活經驗與專家的專業知識可以認定意義的法律概念,例如商標法第22條中所稱的「近似」;規範性法律概念則是必須將法規以外的價值判斷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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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是一種假別,因應依據法律不同而有不同規範。一、勞工(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給假日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薪酬給付: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二、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俸(薪)給。三、政府機關聘僱人員(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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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指定為文化資產,大致會經過什麼程序? 首先,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共分成兩套流程:第一種是由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第17至19條處理,第二種則是由非所有權人提出,依第14條審查後「列冊追蹤」作為進入文資審議前的緩衝,給予地方文資處公務員充裕的時間和所有權人協調,並說明相關權益以保障其所有權。圖1:流程圖資料來源:漫漫長路——當代文資現況,台大意識報091彰化特刊。 現行文資法將有形文化資產主要分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等四種。以「歷史建築」為例,收到建造物所有人提報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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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單回應您的提問︰系爭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無效︰契約的成立,需要當事人雙方同意始能為之(民法第153條)。在本案中,系爭契約因為沒有當事人雙方同意,即您本人的承諾,因此契約不成立。本件有默示成立契約,或成立意思實現的可能︰契約之成立,僅須雙方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但究竟雙方當事人是明示為之(即明白表示,如簽名、應允),或默示(即藉由當事人的一些行為,可以推知其意思,如一直上班而未表示意見)。本案中,該合約書明定「受訓者,應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受僱人在收到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書時,確實已經過受訓,且若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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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上如何規定生理假?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一、與生理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見圖1)勞動基準法於1984年制定,當時並未針對生理假的部分特別規定,直到2002年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已於2008年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生理假一詞才正式出現於法律條文中。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的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不過如果一年內已經請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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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所訂定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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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獄行刑中,會透過入監調查,了解受刑人過去的人際背景、個人專長、身心疾病、犯罪因素等,以科學方法鑑別受刑人的基本特性與生、心理需求,分析個別差異,再依照其需求制訂一套量身打造的矯正規劃。註腳監獄行刑法第11條:「I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II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III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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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辦理登記,但還是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一種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的契約關係。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將借名登記契約明文規定在民法中,但也沒有禁止借名登記的行為。不過,借名登記關係會導致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被割裂而歸屬在不同人身上,也因此很容易發生糾紛。註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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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與「核定」不同。備查是指這些事項下級機關可以全權處理,下級機關處理完就直接生效,雖然要陳報、通知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但只是讓上級主管知道,不用他們做任何決定。例如學習律師在成為正式律師前要接受律訓,其中基礎訓練是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辦理。關於學習律師基礎訓練的時間、方式等相關事項,只要全律會訂好就會直接生效,雖然要報請主管的法務部「備查」,但不用由法務部審查准許。註腳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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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合理確保組織(公司、行號、政府或甚至是個人等)的目標達成,由管理階層設計、制定,並由組織全體成員遵循並執行內部控制,這個動態的管理過程,均為內部控制。公開發行公司依法規必須制定並執行內部控制,且每年需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目前法規並未強制要求一般公司行號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註腳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