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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證據是指人透過經驗、記憶所做出的陳述,而依此來做為證據。判斷一項證據是否為供述證據,需要有「知覺」、「記憶」、「表達」等要素。因為供述證據的特性,而可能有陳述者加入自身主觀意見、記憶錯誤,導致可信度較低,甚至有造成誤判的危險,因此設有對證據能力的限制:1.被告的供述:適用自白法則,意思是被告的陳述必須出於自由意志(或稱作「任意性」),如果是用不正方法取得被告自白,將使自白失去任意性,該自白就應該被禁止使用。2. 被告以外之人的供述:適用傳聞法則,是指原則上應排除審判程序外的「傳聞證據」。 相對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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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專門審理智慧財產的民事、行政、強制執行事件、刑事案件,以及商業訴訟、非訟事件的法院。註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案件,不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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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電影開演前,或是電視與網路節目中間,常出現廣告插播,間有藝人等知名人物的身影出現在廣告中代言,這是一種廠商宣傳自身產品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的「薦證廣告」(俗稱「代言廣告」)。如果廣告中說,內容都是代言人的個人感受,不代表商品的功能性,此時不實廣告的廠商就可以免責嗎?如果不可以免責的話,廠商與代言人又各自會有些什麼責任呢?(見圖1)圖1我代言的商品有問題,會有什麼責任?資料來源:黃蓮瑛、劉怡君/繪圖:Yen一、廠商可以免責嗎?(一)不實薦證廣告的責任關於廣告,主要規範在公平交易法(以下稱「公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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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判斷「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時,為數不少的裁決決定書都曾經提到,要斷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該依照勞資關係脈絡,就客觀事實的一切情況來做認定。然而,什麼是「勞資關係脈絡」(或稱作:勞資脈絡),簡要說明如下:一、勞資關係脈絡的解釋勞資關係脈絡指的是,裁決委員會在裁決程序中,為了確認行為人是否具備不當勞動行為的動機,會運用「大量觀察法」查看雙方過往的脈胳關係,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存有不當勞動行為動機的參考依據,並且考量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事實的主張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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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修復式正義?(一)為什麼要推廣修復式正義?1.基本概念修復式正義這個名詞,或者法律領域中翻譯成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Justice),對許多讀者來說或許是第一次聽到,不過修復式正義在外國已行之有年。聯合國對修復式正義的定義為:「修復式正義是一種用以修復犯罪者與被害人、犯罪者與社區之間因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害的一種方式,並藉此方式了解犯罪行為對關係人的影響,從而加以修復與反思其過犯。」2.修復式正義在臺灣的發展概況(見圖1)在臺灣,法務部自2008年將之列為重要政策,做為推動柔性司法政策的一環,並於2009年訂...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曾經加入直銷公司從事直銷工作的人會需要。一般社會常見的直銷公司,在法律上稱為「多層次傳銷事業」,而直銷公司內從事直銷業務的人,稱為「傳銷商」。而參加直銷的人如果想要退出直銷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在30天以內(法律上稱為「猶豫期間」)就想退出的話,可以用書面的方式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直銷公司,並且將手上本來要銷售的商品退回去;直銷公司必須要把商品的費用退還給傳銷商,但如果已經支付獎金或報酬給傳銷商,則可以從退還的費用中扣掉。另外商品有毀損或丟失,而且可以歸責於傳銷商時,直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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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規範在「工會法」的「不利益對待」與「支配介入」以外,第三種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類型規定在「團體協約法」,一般學理及實務稱作為「違反誠信協商」。回顧當初「團體協約法」在立法階段的時空背景,是因為考量到基於私法自治及團體自治的精神,國家公權力原則上應該採取較為低度的干預,國家的介入只是在確保協商雇主與工會雙方有雙向對等的實質協商空間,接下來運用以下篇幅,來說明什麼是「違反誠信協商」:(見圖1)圖1什麼是「違反誠信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雙方於團體協約協商過程中應負誠信協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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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有兩個法律上的爭議,為本文所要探討的重點。將依序討論之後,再提出對於案例中A的行為與證據能否使用的看法。一、A的竊錄行為有沒有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規定?A的竊錄行為有沒有觸犯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具體來說是第315條之1竊錄罪的規定,關鍵應在於A的竊錄是不是「無故」。所謂的「無故」,依實務的見解是指「無正當理由」。至於理由是否正當,則應依日常生活與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上作為判斷的基準。兼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第29條的規定,A竊錄他自己與B、C、D之間的對話,目的是為了用來當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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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在職場的權利義務規範除了常聽到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勞資會議以外,您是否有聽過團體協約呢?團體協約是資方與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的書面契約。但因為我國的工會籌組率偏低,所以相較勞動契約是勞工與雇主間、工作規則是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即應訂立而言,團體協約應該是較為陌生的名詞,但其實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團體協約對於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就我國「團體協約法」中團體協約的協商資格,作簡略的介紹。一、誰可以跟企業協商團體協約依團體協約法第2條及第6條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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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業廢棄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事業廢棄物指的是像農場、工廠、藥廠等事業,在活動時所產生的廢棄物,都算是事業廢棄物,其餘不算是事業廢棄物的廢棄物,皆為一般廢棄物。又可依照事業廢棄物有無毒性、危險性,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兩種:如果產生的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且足以影響健康或汙染環境時,就算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其餘不具有毒性、危險性的事業廢棄物,都算是一般事業廢棄物。註腳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第5項:「II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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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上一篇的文章說明可以發現(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一)對勞工或工會有「不利益對待」),當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一旦因為勞工支持或參與工會而對勞工有「不利益對待」的行為時,將有可能被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接下來本篇將繼續來說明不當勞動行為分類中的「支配介入」。「支配介入」用來泛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干預或侵害工會自主運作,而影響到勞工團結權的行使的行為,說明如下:(見圖1)圖1什麼是「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以不加入工會,或退出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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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的定義,所包含的罪名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濟犯罪且侵害數額達1億新臺幣以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營業秘密法等等。而其他案情繁雜、受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犯罪,經過法院院長核定後,也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註腳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二、下列案件第一審法院應認為重大刑事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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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證據是用來推翻或削弱證人證言的證據,例如測謊的結果可以作為彈劾證據。正因為它們只是用來打擊證人的證言,而不是用來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否,所以彈劾證據不受到傳聞法則限制。 註腳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98號刑事判決:「所謂彈劾證據,係指爭執證人陳述憑信性或證明力之證據,而非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因此使用彈劾證據,目的僅在於動搖證言之憑信性,減低證言之證明力,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一般係以證人先前矛盾之陳述,而指摘其所述為不可採信,固不得用以證明被告陳述內容為真實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79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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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由證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自由證明指的是法官在使用證據來證明待證事實時,對於證據能力以及調查程序不需要受到嚴格的限制,而且在心證方面只需要讓法院認為「很有可能」或「大概可以相信是這樣」的程度即可。與自由證明相對的概念為嚴格證明。除了被告犯罪的事實需要嚴格證明以外,其他程序事項,因為不涉及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斷,所以只需要經過自由證明即可。例如:對於是否羈押被告的判斷、是否開啟再審的審查等等。 註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僅在保全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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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裝GPS追蹤器可能涉及的法律規(見圖1)圖1一般人在別人車上裝GPS追蹤器,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刑事訴訟法利用GPS追蹤器取得的證據資料,能不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可能會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或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一般人取證,不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對象關於取得的證據是不是合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所規範的對象,是有追訴犯罪職權的司法警察、檢察官,而不包括一般人。2.GPS定位設備取得的資料,不屬於通聯紀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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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又可以稱為「情況證據」。相對於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僅能證明「間接事實」(又稱為「他項事實」),而間接事實還需要經過推理後,才能證明待證事實。例如,若證人向法官陳述被告在案發時並不在案發現場,則該「不在場證明」即屬於間接證據。雖然間接證據對於待證事實只有間接的證明作用,但刑事案件未必皆有直接證據,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也不限於直接證據。只要法院綜合各項證據,在推理過程中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且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作出有罪判決。延伸閱讀:朱石炎(2024),《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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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少年保護事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少年涉及犯罪,或者是從事某些行為而成為法律上的「曝險少年」時,就會先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來處理,這類事件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如果少年在已經滿14歲的情況下,做出違反刑法的行為,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就可能轉為少年刑事案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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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一種刑法的犯罪類型,指的是刑法中某些罪名,本來就會有反覆做的特性。所以即使犯罪行為人在一小段時間內,多次重複做同樣的犯罪行為,還是只會成立一個犯罪。例如賭博罪、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都是立法時就預設犯罪行為人不會只做一次(例如賭博打麻將不太可能只打一圈),所以即使看起來一天內打了八圈麻將來賭博財物,也只會成立一個賭博罪。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31號刑事判決:「集合犯以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本即寓有複數同種行為反覆實施之犯罪為限;……。」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I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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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這樣的環境、行為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時,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的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註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民事判決:「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315號刑事判決:「相當因果...
問答
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律師的哪些行為會被懲罰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