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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物品。例如槍砲彈藥與刀械、法律所禁止的猥褻物品、毒品等等都是。違禁物依法必須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避免造成社會大眾的危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詳細內容可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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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瑕疵原則」,是指原告已經主張並證明醫療事件中有「重大醫療瑕疵」(groberBehandlungsfehler),而該醫療瑕疵足以造成損害時,關於損害賠償成立的「因果關係」,應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甚至轉換舉證責任。也就是醫師有重大醫療瑕疵情形時,病人就他所受損害與該醫療瑕疵間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可以減輕或轉換。在舉證責任轉換的情形,反而是由醫師證明重大醫療瑕疵與病人的損害無關。之所以轉換舉證責任,並非制裁醫師,而是因為該重大醫療瑕疵造成醫療行為與病人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使得原本負舉證責任的原告陷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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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8歲即為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16歲的高中生想要購買手機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避免產生保護漏洞,但監護人只有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除了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法人的代表人、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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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過失而違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例如故意破壞他人的財產、過失傷害他人的身體等。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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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平等原則」是指在訴訟程序上,法院必須實質保障兩造享有地位平等、機會平等以及風險平等,這是源自於憲法上平等權的保障。地位平等是指不論當事人是攻擊者(原告)或防禦者(被告),也不論他們在訴訟外的現實生活中是否有上下從屬關係,在訴訟上,均享有相同的地位;機會平等則指當事人享有平等地接近利用法院的機會,以及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的機會;風險平等則指兩造當事人要平等分配訴訟勝敗的風險,不應由一造負擔較高的敗訴不利益風險。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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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警示帳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被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可能涉及犯罪的存款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都會被暫停,包含提款、匯款及存款。如果有人想匯錢到警示帳戶,款項將被自動退回,不論是臨櫃、電話、網路或電子方式辦理都一樣。延伸閱讀:張學昌(2024),《什麼是警示帳戶?帳戶被凍結的話可以領錢、匯款嗎?要怎麼解除?》。註腳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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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當事人恆定」是指當事人在訴訟繫屬法院時,移轉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為了讓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原先訴訟的成果因為訴訟標的移轉而須重新來過,此時,縱然當事人已將訴標的移轉,仍可繼續以本人名義實施訴訟行為。例如:A是房屋所有權人,對B提起所有權侵害排除訴訟,且案件已經繫屬法院,此時,如果A將房屋移轉給C,縱然A已經不是所有權人,但仍可以繼續實施訴訟行為。註腳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按訴訟繫屬中為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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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可說是指法律所保護之權利的歸屬者而言。例如民法保護所有權,歸屬張三所有的土地,以張三為不動產所有權的主體;又如某公司所有的汽車,以該公司為動產(汽車)所有權的主體。權利主體者不只是享有權利而已,並且也要負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例如繳納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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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上意思就是指「訴訟標的」的「價額」,也就是這個「訴訟標的」倒底價值多少?例如A想要叫B償還借款,則訴訟標的就是A的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請求權,但這只是法條,我們如何知道它的「價額」?此時就要看A具體是要求B償還多少錢?如果A是請求5萬元,那訴訟標的價額就是5萬;如果是請求300萬元,那訴訟標的價額就是300萬。註腳民法第474條:「I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II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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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由證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自由證明指的是法官在使用證據來證明待證事實時,對於證據能力以及調查程序不需要受到嚴格的限制,而且在心證方面只需要讓法院認為「很有可能」或「大概可以相信是這樣」的程度即可。與自由證明相對的概念為嚴格證明。除了被告犯罪的事實需要嚴格證明以外,其他程序事項,因為不涉及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斷,所以只需要經過自由證明即可。例如:對於是否羈押被告的判斷、是否開啟再審的審查等等。 註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僅在保全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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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事業單位為執行法令所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事項,所訂定各項工作目標、期程、採行措施、資源需求及績效考核等具體實施內容。主要內容,包含針對事業單位執行作業時的危害預防(例如墜落預防、侷限空間危害防止...)、機械設備操作安全、化學品管理、作業環境測定、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健康管理、變更管理、採購安全管理、承攬安全管理、自動檢查、緊急應變措施、個人防護具管理及教育訓練......等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應訂定具有工作目標、期程、採行措施、分工、資源需求及績效考核等要項之具體實施計畫。註腳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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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私法行為」指的是國家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的行為,且該行政任務通常是促進人民福利的給付行政,可能的型態有以下兩種:國家直接與人民締結買賣、消費借貸等私法契約,例如:在經濟不景氣時提供廠商紓困貸款,來落實國家的經濟政策。以私法組織型態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例如:臺北捷運公司與乘客訂定運送契約,提供人民交通服務,以達成增進公共福利的目的等。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172號裁定︰「次查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任務,固得採取強制手段之公權力行政以達行政目的,惟亦可以私經濟方式達成,即學者所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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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原則」是指原則上每個人都有意思自由,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做一個行為,既然可以自由判斷再決定是否行動,如果行為人敢做違反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就必須被刑法責難,例如:A因失業飽受飢餓之苦,A可以選擇向政府求助領取失業給付,但A竟然選擇違反法律規定去超商偷竊,這時候A偷竊的行為就會被刑法責難。但如果行為人沒有自由判斷再決定是否行動的能力,即便行為人做了違法行為,但因為行為人不能正確判斷行為合法或違法,所以不具備罪責,例如:A長年飽受思覺失調症之苦,某日在發病當下,聽到有人跟他說偷東西是合法的行為,所以A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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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契約的內容並非一次性的給付即可完成,而須繼續一段時間才能實現訂定契約之目的,例如僱傭契約、租賃契約、合夥契約。
問答
(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前次於2019-07-0814:57回答,謝謝品毅提供意見。以下為吸收後調整的回答。=====先簡單回答,委託人和房屋仲介之間可以只有口頭約定,不過如果委託人沒有與房屋仲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契約,房屋仲介業者會被處以罰鍰。但無論如何還是建議委託人要和房屋仲介簽訂書面契約,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所憑據。國家有制定專門管理房屋仲介業的法律房屋仲介業者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動產經紀業」。為了管理並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我國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簽訂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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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緊急避難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處於現在危急情狀下,而行為人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受到現時存在的危險,而行為人出於不得已,對第三人法益侵害的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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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是國家處於緊急狀態,在現行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險或應付重大變故時,為了達成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急需採取必要措施,由總統依照憲法第43條(現為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所發布的一項命令。雖然稱之為命令,其實與法律有同等效力,而且具有特別法的地位,更可以訂明某項犯罪的構成要件,對其科處刑罰。民國88年9月21日突然發生大地震,當時在任的李總統登輝先生,隨即發布了緊急命令,作急速處置。這是憲法施行以來的第四次緊急命令,內容有12點,施行期間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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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衍生管制帳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警示帳戶開戶人的其他帳戶,會被銀行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如果帳戶是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那麼「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都會被暫停,匯入款項也會被自動退回。跟警示帳戶的差別在於,衍生管制帳戶主要是限制電子交易,至於臨櫃交易則不受影響,因此衍生管制帳戶還是可以臨櫃提款、存款。延伸閱讀:張學昌(2024),《什麼是警示帳戶?帳戶被凍結的話可以領錢、匯款嗎?要怎麼解除?》。註腳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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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要物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尚須為一定的給付後,契約才能成立,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和寄託等。註腳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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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定血親親屬組成的會議,依法擁有決定特定事項的權限,例如當事人無法決定扶養方法時由親屬會議決定、決定酌給遺產等等。不過現代社會中,親屬間未必住在附近,甚至根本不認識,要召開親屬會議並不容易,因此親屬會議的權限已經漸漸被縮小,由法院取代;如果親屬人數不足、難召開親屬會議,也可以聲請法院處理。註腳民法第1131條:「I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II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