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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些網紅咖啡店開在田裡、茶園、健身公寓頂樓一開始爆紅,過沒多久就歇業了再次搜尋就變成預約制咖啡請問改成預約制咖啡就可以合法營業嗎?(在土地使用、營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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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車禍受傷申請調解會,也委任律師[陪同調解]並支付三萬元報酬,簽約前律師有說調解當天有其它案件要忙無法前往,我以為會另派他人陪同,調解前一天問律師他說不會派人陪同,第一次調解會只是把資料給對方保險,下次就會陪同出席調解會。請問這是正常流程嗎?契約有註明支付報酬日起始辦理委託事務,律師真不用出席第一次調解?我付了三萬結果獨自一人去參加調解?契約書中許多不利于我的條例和規定不得退款,就是沒有律師違約的處罰條款,我權益受損只能默默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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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不動產分割民事訴訟已於113年3月最終判決:均分;因不動產位於桃園區內兩棟各四層的公寓,由6位法定繼承人均分;去年6位法定繼承人見面會中決定1各自認定其中一戶2剩餘2戶銷售。去年至今未有進展且又他人要求:1重新各自認定1戶2剩餘2戶也有他人不銷售3有他人為規避歸戶6年銷售得上繳45%稅而刻意不分割歸戶銷售請問:1二審的最終判決可有執行的時間規定2若遲遲不執行最終判決可否被懲處3如何有效且快速的執行最終判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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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鄰居每天持續敲打,向管委會反應,請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約規定處理,但總幹事卻說他們無法可管,就算管也只能善意勸導,我說請他在公告欄貼:不要噪音影響鄰居,他也不願意,請問要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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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社區某公寓住戶,因過去常有陌生車輛停放公寓前的主要出入口,曾向警察反應無果後,改以1999方式申訴,後續就交通局勘查後同樣劃設紅線。之後,事隔不到一月,接獲里長通知要簽署塗銷紅線申請,並提到我們家是最後一戶,整棟公寓其他住戶都已同意塗銷。過程中並未接到通知要住戶共同討論,也不曉得為何里長特別把我們留在最後,請問塗銷申請的程序是否有瑕疵?里長找議員真的就能影響交通局的劃設紅線嗎?此外,我的申訴個資是否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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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在離婚後過世,由於他生前未盡扶養子女義務,我和妹妹只需負擔部分扶養費用。過世後,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委託社工請我們簽署喪葬業務委託書,內文大致關於喪葬相關的一切費用都不用承擔,但律師要求我們不要簽。有沒有專業的法律人說明一下簽和不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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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委員所享有之不受逮捕權,不限於立法院會期中(B)主要係指刑事犯罪案件之逮捕拘禁(C)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縱經拋棄,亦屬無效(D)立法委員於會期開始前或會期中被逮捕,經立法院請求,逮捕、拘禁機關應立即予以釋放D選項會期開始前不是沒有不受逮捕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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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因為鄰居客變油煙改從陽台排出及常在陽台吸菸造成陽台煙味、油煙味嚴重並常常飄到屋內,陽台曬衣服也都擔心剛洗好的衣物會沾染到煙味及油煙味。社區明定大樓為禁菸,向管委會反應,他請我們要先蒐證,想請問在舉證上,是否使用空氣品質監測儀的數據即可呢?還是有其他儀器可以使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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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為有大門的集合式透天住宅社區,共有14戶,其中有3/4產權的3戶同意可以在共有的路地持分上停放機車,但1/4產權的8戶不同意,8戶以管委會的人數多數決否定可停機車的決議,請問要以社區管委會的多數決為準,或是以土地法第34-1條及民法第820條的法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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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小孩向學校提岀師對生霸凌,到校接受調查小組調查時,才赫然發現檢舉書被學校學務主任無告知就將其中一份附件抽走(檢舉書上有明列該附件)。調查過程調查小組依規定全程錄音,我當場表示附件不見了,委員們也確實無看見附件。該附件是很重要~需要調查的部分,因被抽走,導致調查方向改變。雖然在我反應下,另一個主任去向學務主任要資料補印給調查委員,但被我檢舉的老師因此沒被調查到該附件所提之事項。想請問隨意變動檢舉書的行為有犯法嗎?如果想提告,能依哪個法條提告呢?法律追溯期多久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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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某甲將車停放在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上而遭受罰單,若甲認為有特殊理由才不得已,甲可以如何救濟?一:逕向交通裁決所進行申訴?二:向台北市交通局進行訴願?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一事,汽車駕駛人某甲將車停放在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上屬於事實,某甲後續可如何救濟?還是,縱使有特殊情事,某甲仍須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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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違反公司內部的作業安全規範而發生職災,雇主當然依法要給予補償,但在補償後,雇主是否可依已制定之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另外就勞工違反作業安全規範而予以適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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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區權人會選舉社區管理委員,未獲足額。依住戶規約由不足額分棟之住戶推薦,推薦員額超過不足額人數,請問有那些處理方法?處理方法有優先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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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大型重機300cc被拖吊北投公有保管場。移置費和保管費用要依小型車費用收取,法源是依照機車費用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是針對違規車輛所採取的行政措施的費用,並不是罰金。有到台北市1999陳述並附上法源材料。法源: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9條車輛經移置、保管者,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予收取。相關解釋令函1.令函文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10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要旨: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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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物流作業相關的受託物管理人責任險與運輸人責任檢。要保人/保險人為受託人(倉儲業者/運輸業者),請問貨主是否能列為共同被保險人??還請發冗釋疑,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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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我買了個房子裝修時發現我的排水管排水不是很順暢,到樓下鄰居察看後,發現通到樓下的排水管在樓下被截斷了,而我排水管排出的水應該是流到樓地板,所以樓下就漏水了,因為無排水管,導致我必須找工重新修復排水管或重接,這費用應由誰負擔呢?另外,樓下鄰居還跟我索賠漏水修復及請假開門讓我進他家修復的補償金,這樣合理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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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社區分成別墅區、大樓區,別墅區人口較多,占地也較大。請問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會不會因為別墅區的票比較多,就作出不利於大樓區的決定?如果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大樓區的人可以怎麼做來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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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