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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責任能力,是指違反法律而應負責的能力。例如發生侵權行為,必須行為人有責任能力才要賠償。有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能夠辨別是非利害、認識他的行為是社會不容許的行為。所以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侵權行為時也可能有識別能力,而被認為有責任能力,必須負擔賠償責任。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2014年增訂新版,頁145。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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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資料來源:蕭慧宜/繪圖:Yen一、X應檢附資料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見圖1)因為B的兒子A於2006年先死亡,而且A是X的父親,在2008年B死亡後,X依照民法第1140條取得代位繼承的權利(也就是X可以「代位」A的繼承人權利,繼承B的遺產),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案例中,X決定拋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三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所以本件案例當中的X應向B最後住所地(即戶籍地)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一)死亡證明書或是除戶戶籍謄本、(二)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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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些當事人對侵權行為請求權的起算點有誤解,以上的案例在實務上很常見。民法有關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以請求權人知不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而有兩種不同的規定:(見圖1)圖1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權有時效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請求權人知道損害發生以及賠償義務人開始的2年內不行使,請求權消滅(一)有關於這一點必須在此特別提醒,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知有損害」,不是指請求權人單方面知道有損害的發生就可以提出請求,還必須一併知道對方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才可以提出請求。知有損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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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證明(Anscheinsbeweis),也有稱表見證明、表面證據,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典型結果,則於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院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存在。例如已確定病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而該損害依一般經驗法則或醫學理論,可以判斷屬於「典型地」失敗醫療行為的結果,就可以直接推定損害與醫療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病人就不用再就因果關係舉證。同樣地,如果損害是典型地因可歸責性(過失)之失敗醫療行為而生時,則推定該醫療行為之過失。我國實務有在醫療案件上適用表現證明原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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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提問者的問題,簡要答覆如下︰ 為什麼刑法會規定第246條呢?保護法益作為刑事立法的目的原則︰〈刑法〉的設立是為了禁止「任何人造成他人法益的侵害」,這也是刑事立法的要求,即刑法的每一個法條必須要有想要保護的「法益」(保護法益成為立法的目的),這樣才能把特定行為(例如,殺人行為)予以限制。例外︰然而,我國刑法典中有若干條文(或章節)難以鉤勒出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或根本欠缺保護法益),或立法者訂立出來的條文,沒辦法去保護他(指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欠缺保護法益的刑法規定是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應...
問答
要寫在前面的是:新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在2022年1月4日就要施行。然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問答
請問如果有案件在宣判日前尚有案件還在審理,這樣成立累犯嗎?前案102年4月執行完畢,此案案發於106年12月,於110年9月29宣判累犯。但還有一案於108年3月與6月還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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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己方有利、對於對造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茲證人甲○○為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自行攜同到庭之人,而為被告方面當庭表示反對(見卷二第208頁筆錄),可見該名證人是為原告方面之友性證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而在交互詰問程序中,檢察官應於...
問答
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
問答
與某女於網路認識,有吃飯聊天發生關係,某日與之約吃飯,其婉拒後我已讀,其後又問:好吧、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告訴其我所在位置卻等來警察圍堵便帶回做筆錄,遂後回去以臉書小帳與其理論,其又藉此聲請保護令,與其理論爭吵過程中之後又開始向我示好,聯繫邀約吃飯、旅館住宿、發生關係等,之後我表意與其斷聯,其先前答應要撤告而卻改口反悔說不撤告了,之後我又心生不平開小帳與其對噴理論爭吵,其又報警再次提告跟騷恐嚇等,我某日出門上課時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通知情況下直接被警方圍堵拘提,手機也被查扣…,甚至還被檢察官聲請羈...
問答
本人因交通糾紛,向派出所員警報案提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警方檢視我提供的行車影像後,卻說因為我有跨越雙黃線超車(因在山區道路,且是砂石車閃雙黃燈停路邊示意讓路),要對我違規舉發,當下想到先前看律師職場劇關於證據效力、具結等內容,又想到交通違規舉發的方式不應該是:當場舉發、科技儀器舉發、民眾舉發,怎會因為我提供的證據而對我舉發?所以想提問以下問題:Q1.我提供的影像有2部,而我在筆錄中有說明,針對我提供的2部影片,僅對特定時間範圍做證據效力具結(排除掉我及其他駕駛違規部分),其餘部分非屬該案相關部分,本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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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對造有利、對於己方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03號刑事判決:「蓋證人不利被告之審判外筆錄,既係檢察官所提出,性質上當屬被告之敵性證人,基於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原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又其待證事項原屬對再審被告之敵性證人,……。」此概念源於從美國法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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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說明自己」法則(resipsaloquitur)起源於英國,後為美國所繼受。在民事案件,原告能證明符合以下三項要件,就推定被告有過失,且被告的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一)若無過失存在,原告損害通常不會發生。(二)被告對於損害發生的工具或方法,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三)原告對於損害的發生,必須無故意行為或具有任何原因力。因醫療事故經常涉及複雜的醫師診療、判斷、醫治等行為,非一般人所能瞭解;且在許多手術過程中,病患經常因麻醉而處於無知覺狀態,因而在法律上要求病患對於被告醫療行為的過失...
問答
請參考法律百科:王育章(2018),《與兒童與少年從事性交易,違反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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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為原則然而在一定之刑度(三年以上)以上兼採屬人主義     刑法第七條是為一種積極屬人的規範,雖犯罪之行為或結果皆不在國內     然而仍是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另若犯罪地不罰者,我國即無追訴權。    本題未述明是否具該情勢。二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一)未經許可(二)製造、販賣或運輸(三)同該條第四項,未遂犯應罰之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之罪得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遂犯的減輕其刑之。註腳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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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告的犯罪行為不能證明」或是「經證明後發現被告沒有犯罪」的判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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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家長了解事情當下後女方也滿16歲家屬提到後女方已流產女方15歲的時候在醫院還有紀錄法律會已提告當下還是紀錄去讓男方有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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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上不幸發生重大的刑事案件時,除了大量的媒體報導之外,在網路新聞留言區、PTT、Dcard等社群,總會引起大量關於死刑存廢的論爭。即使這是一個爭論已久的議題,仍然相當受到關注,也有民眾對此發起連署、倡議活動,希望能修改法律規定。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等單位所進行的相關民意調查,臺灣有7成以上的民眾贊成維持死刑制度,即使提出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等替代方案,也有相當比例的民意傾向維持死刑制度。相較而言,雖然獲得支持的比例較少,臺灣仍有廢除死刑的倡議,也因此呈現了不同觀點。不論是支持或反對,在爭論中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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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詢問一下我目前17歲在16歲的時候犯了一條運輸三級毒品的案子目前被少年法庭移送到地檢請問我在地檢如果被起訴的話會在送回去少年法庭嗎?或者不起訴的話會再移送回去嗎?如果被起訴的話我會受到怎樣的刑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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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在Instagram追蹤一位女性~會追蹤他只是看她的小孩子而已後來有連續一個禮拜~他幫自稱股票老師宣傳限時動態{當時有再想~這位女性Instagram是真實的}應該是真的有賺到錢吧?~後來我就點連接進去{看到自稱股票老師Instagram人氣竟然高達3萬多人數}後來我就聯繫自稱股票老師~匯款15萬後才知道被詐騙那第一位自稱股票老師line和Instagram通通都刪掉了那我只能找第二位幫助宣傳的人~他說他是受害者~他請他幫忙她宣傳他也承認了那這樣子有辦法全部拿回來嗎?第一位可能要1~10年才找的到人詐騙現在都很厲害我只能先找第二位幫助宣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