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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付65塊團膳的錢,但是看到還剩下很多,不想浪費,所以就盛了一碗,但是有同學說我這樣算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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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大家都能用的公用電腦發現同事的line沒有登出,電腦的畫面是停留在她與另一個同事在議論我分手、她想把也弄死等字眼,我當下十分氣憤,將內容拍下來,在拍的同時,也在他們的對話中發現她們在罵我的主管,事後我把影片傳給另一個同事,討論是否告知主管,另一個同事基於幫我出氣,將影片內容傳給主管,主管也因此大發雷霆,把那些影片傳給其他人,並找那位line的主人理論,這樣翻拍的聊天訊息的我、以及傳訊息給主管的同事、主管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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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了某專頁的活動,其中要求提供聚餐後的合照作為活動資格審核。但該專頁未曾告知提交的合照會用來製作影片,並且投放在專頁上。請問該專頁有違反著作權的重製權或是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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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公司的辦公桌放動漫腳色公仔煽情的腳色或沒有三點全露煽情圖片當桌布還是當桌子擺放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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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租屋處隔音很差,租客間常會因噪音互相干擾,只要我在房間有任何聲音,鄰居就會一直播放噪音(有鞭炮聲、狗叫聲、A片、青蛙叫聲)騷擾我,讓我害怕在房間內活動,請問鄰居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去年浴室內燈泡不明被熄滅,後來就再也無法恢復,連房間內的大燈泡也打不開了,房門口和摩托車也被潑鳥屎,我後來在隔壁多租了一個房間,並且在房門口裝監視器(因預算不足且為房東房屋,因此只能買簡易陽春型),結果監視器莫名其妙被破壞擊落,最近我的第二個房間的浴室電燈又莫名其妙被熄滅又突然打開,我懷疑為鄰居所為,因為我們社區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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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作的地方沒有底薪只有抽成、沒有打卡上下班但要求營業時間皆在店內,不得離開太久,工作時間有時候超時,沒有勞健保、沒有全勤、但沒有簽立任何條約…請問這樣可以舉發違反勞基法給予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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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特休與補休被公司公開給所有人知道,這樣違法嗎?有侵犯隱私權嗎?因為公司為方便填寫休假日與排休,將所有人可休假都製成excel放在公用空間給大家填寫,造成所有人都知道每個人的可休天數....有被侵犯的感受?!是否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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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政府推出新青安貸款,持續推升房價,想了解的是,無論我在哪個政府機關與銀行的公文合約只看到,申請當下為自用,並無明確指出不可出租否則會有何法則。Question1.如此一來,是40年持有房屋的時間都不能出租嗎?2.若是違法有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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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被一個曾經熟識的人以投資的名義詐取了錢財,於是我在我的社交平台公佈了我與他的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只有對話內容不包含他人的個人信息),但於文章下方的留言有人希望我可以把他的相片與姓名公佈出來,於是我在留言處上傳了包含他個人頭像照與姓名的facebook主頁截圖,想請問類似開別人副本的舉動是否會有違反法律的可能性,如果有的話又可能是會觸犯什麼法律,希望能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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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個月加班時數未超過46小時,但是公司把我每月加班的費用都加到我的薪資裡面,使我的所得過高,因此會被扣到稅。請問這種情況公司方面有違法嗎?我可以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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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月在給員工薪資上,直接扣除一定金額(並未簽訂授權合約書),捐款給公司的慈善會,想請問是否有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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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明如下:服務的公司是科技業外包商,且因沒有標到之後的勞務承攬,計於五月底與下一個得標廠商完成交接後撤離。於5/13集合開會說明相關事情,並提到須要先簽離職單再簽新公司的應徵單,並於該週發下離職單請員工填寫並交回。5/20收到勞工局下屬中科管理局之電子郵件通知,勞動檢查初步發現確有違反法令,於是通知相關同事(四月時有多位與公司有勞資糾紛),取回離職單。但公司主管私下訪談後表明最多只會給離職單影本,正本要留在公司,因為公司也要自我保護等等。於是我只好先請同事將用LINE像公司主管要回離職單的對話截圖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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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排球少年》劇場版於台灣上映,第一週入場特典33.5集吸引很多粉絲排隊領取。該電影2月於日本上映時,有不少人於日本網拍上轉售此特典,當時並沒有引起太大關注。但隨著該電影在台灣上映,開始有人呼籲「特典有表示Notforsale,且官方有公告不得販售」。不論在相關社團還是Dacrd上只要有人販售就一定有人留言不得販售;但若是有人貼文表示贈品不得販售,就會被認為是管太多。拿到贈品的人已是該物所有權人,販售贈品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官方已明訂禁止販售,若是檢舉給官方,官方有法律效力可以給予販售人什麼懲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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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看到有藝術家使用生蠔殼製作成商品,進行販售,也很有興趣,請問如果製作販售,是否造成抄襲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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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篇文章的案例及討論,我國法律規定跟法院見解到目前為止,沒有直接使用英美法上的毒樹果實理論,而是另外用「實質保護法理」的概念,來說明沒有毒樹果實理論的適用下,如何處理前階段違法取證與後階段合法取證之間,具有關聯性的狀況。在此,法院認為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步驟,以下一一作說明:一、前面的取證行為違法首先我們必須把警察的取證行為拆成兩個階段來觀察。第一個階段所取得的證據,應該看犯罪偵查者(包含員警)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取證規定,而有違法取證、證據缺乏證據能力的狀況。所以,如果這個階段的行為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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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殺人案件的律師為被告辯護時,很容易遭來質疑或撻伐,諸如「他是壞人,明明就有殺人,律師為什麼還要幫他辯護?」、「他為什麼不是死刑?為什麼不用負責?」等等。當案件的證據不充分時,律師還可以說被告可能是無辜的,我們應該依照刑事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以及「不自證己罪特權」等原理原則,避免未審先判、讓無辜者蒙冤;此時,進入刑事程序的人民應享有憲法第16條受律師協助的基本權利,避免被告單獨一人面對檢警、法官,可能因為緊張害怕而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然而,在近年的重大社會矚目殺人案件中,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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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取證的基本概念(一)違法取證可能導致證據不能使用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例如警察、調查局人員、檢察官等等),在進行刑事訴訟流程的時候(例如逮捕犯人、實施臨檢、違反搜索等等),如果做出違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手段,他們所蒐集來的證據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檢驗,讓這些證據不能夠在法庭上被使用。(二)案例分析自白,顧名思義,就是由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從自己口中說出來的話,自白在刑事訴追的流程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常常被當作是審判的關鍵性證據。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這些「話」,能不能作為法官判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