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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FB直播」、「電台廣播」公開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利用行為說明如下:在直播或電台廣播時播放音樂,如果那首歌曲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無論那首歌是否從YouTube播放,都屬於利用著作的行為。利用的著作種類及利用行為整理如下表:直播、廣播時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及著作利用行為 利用著作可能涉及的利用行為FB直播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重製(直播錄製並同時透過網路傳送內容部分)、公開傳輸(直播結束後可供觀眾自行點選重播部分)、公開演出(直播時即時播出部分)電台廣播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播送註:1. 音樂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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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亞洲最大成人平臺的SWAG創立至今爭議不斷,從網站內容到宣傳手法,一舉一動都是社會注目的焦點,遊走在滿足感官刺激與違反法律規範的灰色地帶。2021年4月警方以「需調整審查機制與使用者註冊流程以符合臺灣法規」的原因向SWAG進行查緝,讓網站一度關閉,在老司機哀鴻遍野之餘,也引發許多關於成人影片在臺灣限制與發展的討論。A片是在法律上算是猥褻物品嗎?A片有沒有被著作權保護呢?拍攝A片與性交易之間的關係又是什麼呢?在臺灣到底能不能拍A片?成人平臺真的有違法嗎?這集我們開啟深夜話題,聊聊關於A片這件事,也會分享我們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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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藝術品偽作爭議,不論古今中外每隔一段時間都會躍上版面,受到世人矚目。最受國際矚目當就史上最強偽畫大師稱號的沃夫岡貝特萊奇(WolfgangBeltracchi),因為使用了偽畫作品年代尚未發明的鈦白顏料,而導致東窗事發,揭開了長達40年海撈18億台幣的偽畫職涯。在亞洲偽畫案件更是不勝枚舉,諸如著名海外華人藝術家趙無極、朱德群,國畫大師張大千、徐悲鴻等藝術家,因在拍賣場行屢屢創下交易天價,遂遭不肖人士偽作真跡販售牟利。近期,如畫家梁奕焚指控在某著名飯店出現多幅著名「黑美人」系列偽作;2018年7月,收藏家指控市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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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有夠多,隨著各類法律知識普及,或者是在影視娛樂作品、網路討論中,時常出現或被使用,然而它們的意思真的是大家講的這樣嗎?精確的使用法律名詞為什麼重要?本集節目中,Yt與Henry將來聊聊以上名詞,以及澄清坊間可能出現的誤會。例如法律是講求用語精確的規範,那「兇」器跟「凶」器有什麼差別?針對知名IP做二創,真的沒有侵害著作權,而是侵害「版權」嗎?在各種連續劇或者是日常爭議中,常常就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有所爭執,然而這會有什麼問題呢?對於法律名詞的誤用或誤解,很可能常常是伴隨某些不精確的概念,有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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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上的互惠原則條款,是我國人的著作在對方的國家享有著作權時,這個國家國民的著作,在我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法的保障。因為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取「屬地主義」,原本只在國內保護國民的著作,但為了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保障WTO其他會員國國民的著作(我國是WTO成員國之一),因此依據「互惠原則」修訂了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依條約、協定或外國人的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的著作在該國享有著作權,這個國家的外國人著作在我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因為WTO的會員國已逾160個,所以目前大部分國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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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智慧的結晶如果具有財產價值,就屬於智慧財產權。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依保護的面向可大略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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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喜歡跑音樂祭嗎?覺得自己是個聽團仔嗎?音樂祭上除了講座、音樂、酒以外,其實還隱含許多法律問題,例如DJ播放別人的歌,這樣可以嗎?為什麼看到新聞報導說歌手唱自己的歌,反而會被告?要舉辦一場成功的音樂祭,除了找好演出者、大力宣傳之外,還有哪些法律上的細節要注意呢? 看似簡單的「做出一首歌然後演出」,其實詞、曲就是2個不同的音樂著作,再加上製作成品會另外產生「錄音著作」。單純複製音樂電子檔是重製行為,但登台演出就會是「公開演出」。如果擔心自己的歌被別人擅自拿去利用怎麼辦?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登場的「集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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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專屬授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取得專屬授權的人在被授權的範圍內,地位形同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排除他人(包含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授權範圍內的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37條:「I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II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III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IV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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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專屬授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把權利授權給不同對象。非專屬授權是最常見的授權方式,若契約有授權的意思,但沒有明確約定為獨家授權或專屬授權,都會被歸類為非專屬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 註腳 著作權法第37條:「I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II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III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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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智慧財產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智慧財產權依照保護面向主要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及其他。著作權著作權可以分為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舉例:畫家創作一幅油畫,是有保護價值的藝術創作,屬於著作。專利權專利可以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專利是法律承認的發明、創作技術。專利權需要經過政府審查,政府核准後會公告專利技術,同時給予一定的保護期限,在保護期間內其他人不能隨意使用這項專利技術。舉例:取得專利的A配方藥品,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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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員工離職前擅自刪除公司電腦中的資料,可能涉及犯罪嗎?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員工離職時擅自刪除公司電腦資料,有可能會觸犯什麼罪名?(見圖1)員工於工作期間因業務需求所產出的電腦資料,除非與公司有特殊約定的情形,否則該電腦資料的權利原則上屬於公司所有,例如資料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檔案本身的所有權也屬於公司。所以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擅自刪除公用電腦中因為工作所產出的資料,即是侵害公司對於檔案本身的所有權,有可能有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的刑事責任,而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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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之前鬧得沸沸揚揚,所以解答也是沸沸揚揚。這裡與您分享兩部影片:1.【志祺七七】共同創作變對簿公堂?從Gino脖子分裂事件中一定要學會的法律常識!2.【瑩真律師】GINO脖子鬧分裂!?律師帶你來分析為了不影響閱讀,我先講結論:1.如果您看完後覺得兩部影片的內容有些互斥,請不要懷疑,這就是法律世界的常態。(例如:在法庭上,兩造的主張往往互斥)2.影片的「所有權」跟「著作財產權」是兩個概念。依目前的公開資訊,我認為之前創作的影片「由Gino、華仔、脖子共有」的機率比較大。3.儘管如此,影片帶來的流量收益如何分配,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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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在著作人過世50年後就到期,這時候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或「公共財產」(publicdomain),由公共所有。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到期的作品,任何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如:戲謔、醜化作品)的情況下,並且有標示原著作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作品。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畫家過世超過50年,我在網路上找到作品圖,可以下載後製作成商店櫥窗布置嗎?》。註腳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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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經過登記後就會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受到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簡稱傳智條例)的保護,未經授權又不符合傳智條例第16條「合理使用條款」的利用行為,就會構成對傳智專用權的侵害,並衍生後續法律責任。這部分可簡單分為以下三點說明:一、包含侵害財產權及人格權依傳智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包含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在內。所謂的智慧創作人格權,依本條第2項規定,包含「公開發表權」、「名稱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等權利在內,與著作權法的規定極為相似。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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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創作是指創作者在「獨立創作」的情形下,意外地跟其他著作人作出很類似的作品,例如在同樣的攝影熱門地標,只因為對於專業攝影師來說,有個最理想的拍照角度,於是站在同樣的定點拍照,而偶然拍出相似的攝影著作。因為雙方都是各自獨立發想進行創作,所以彼此間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縱然不同的創作者,在獨立創作情形下,偶然創作出相同或非常相似作品,係給予不同獨立著作加以保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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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稱汗水原則(sweatofbrow),是判斷一項編輯成果究竟是不是編輯著作的標準,認為編輯者只要針對資料的選擇或編排付出勞力,即使選擇或編排並沒有體現出編輯者的創意,仍應受到保護。然而辛勤原則不受到我國法制所採,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具有創作性的編輯的成果才是獨立的「編輯著作」。如果沒有原創性,即使耗費相當的人力、物力、時間,所建置的成果仍然不是著作。註腳定義參考胡中瑋(2016),〈編輯著作原創性及創作性之研究--以美國法及日本法為中心〉,《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15期,頁31。著作權法第7條:「I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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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原著作另為創作,衍生創作即屬一種改作行為(著作權法第28條)。 註腳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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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對此法律名詞設有定義,即「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也就是以相同或不同的媒介或方式,將著作的表達形式重複呈現出來,例如影印書籍、下載或在線觀賞未得授權的影片,或用手機錄製演唱會表演等,均屬之。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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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完成立法後,原住民族的歌謠、舞蹈、傳統服飾等智慧創作只要經過登記,就會受到傳智條例的保護,而不再是人人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財」。因此,如果想要利用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就務必要知道以下資訊:一、該怎麼知道哪些智慧創作已經取得專用權?要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第一步,首先必須要確認此項智慧創作是否已經取得專用權,此時可以使用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置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進行查詢(如圖1)。在該網站中的「檢索資料庫」,以「族別」(如圖2)或智慧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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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我們需要歷史解釋?歷史解釋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是指藉由研究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資料、立法機關審議情況、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來說明立法當時,立法者準備賦予法律的內容和含義是什麼。那回顧以前的立法資料有什麼作用呢?(一)法律訂出來一定有原因任何法律規範都是立法者在某一個歷史背景下制定和付諸實施的,因此法律解釋不應脫離法律規範產生時的立法環境、政策、動機。透過研究法律規範制定時的有關紀錄,如有關機關提出的法律草案、立法機關對草案所做的說明與討論、審議過程中各方面的發言,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