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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修到基本權主體的章節時,遇到此題:下列關於基本權主體之敘述,何者正確?(A)凡自然人均應享有基本權,因此不分國籍,外國人也都可享有全部我國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B)私法人可作為基本權之主體,因此私法人亦得主張宗教自由、選舉自由與政治選舉權(C)地方自治團體可主張享有工作權,而要求不經中央許可發行彩券(D)自然人及私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但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於一定條件下,非法人團體亦為基本權主體想知道為何(B)為何不正確是因為私法人為一個組織團體、公司,所以不得主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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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高雄市觀光局擅用已故導演齊柏林的事件中,高市觀光局長稱「飛閱高雄」短片為高雄市之公共財,而在後續更指出此短片的著作權與著作人格權皆是屬於高雄市政府所擁有,但是著作人格權不是屬於一身專屬性不可讓與或繼承嗎?那高雄市政府是如何擁有此短片的著作人格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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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21「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18「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表示,如果人格權被侵害,著作人家屬可請求排除或要求損害賠償?若家屬同意不主張著作人格權,則若人格權被侵害,即無法請求上列權益?亦無法另行主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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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朋友去逛畫展,在喜歡的作品前合拍,照片看的出來是我們站在作品前面,不會讓別人誤認是作品的翻拍。如果我把照片上傳到FB跟IG,請問會有侵害作品著作權、朋友肖像權的問題嗎?如果我FB上設定摯友才能看,且不能分享,會有不同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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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被媒體拍攝到,未經個人同意播放,侵權個人權益,造成名譽傷害造成,被人指指點點,精神壓力名譽受損,可以請求移除,勿任意隨意使用肖像權,或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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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政治人物的臉拿來做迷因會侵害到政治人物的肖像權嗎?還是會觸犯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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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是某個youtuber的。在拍攝他的助理做挑戰(不只一次露面,其他影片也有),這樣他的助理算公眾人物嗎?如果不算,是不是就侵害到他的人格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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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如果居住的社區內(禁止吸菸),看到有人抽菸,規勸後不理,此時若想檢舉他,但如果離開現場去告知保全,可能回來時人已離開,請問1.我可以拍攝對方抽菸的行為作為證據嗎?2.是否會侵犯對方的肖像權?或拍攝的行為是為了保留證據所以可以不受處罰呢?3.對於在禁菸區吸菸的行為該如何檢舉才適當?4.如果今天場所換成在非社區內(例如禁菸公園)檢舉的方式也一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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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部分除了侵害肖像權以外還可以用什麼法條提告?還有被肉搜的話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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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公去年出院後生活不能自理住到我家,我伯父請了外籍看護工來我家照顧阿公。但是看護工幾乎每天都開視訊通話跟他家人朋友聊天,有時在客廳有時在廚房,我和家人經過就會入鏡,家裡環境也被拍的一清二楚。我覺得自己和家人的肖像權和隱私被侵犯了,有什麼法律依據可以請看護工停止這樣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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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到官方的快簡精華影片裡有自己出現在畫面內,是否可以請活動方移除?活動方可以主張自己擁有著作權嗎?如活動方只授權給某一家攝影公司在活動現場拍攝,是否可以禁止其他專業攝影師進行拍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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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小孩去親戚家的燒烤店吃飯,陌生人拍攝我跟我家人,在google評論無碼公開影片及照片,且評論內容對我本人造成極度不適,請問這樣能向對方提告侵害肖像權並要求精神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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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飲料店工作,該店飲料製程在客人面前展現,近期發現在不知情情況下製作飲料時被拍照並且至Googlemap店家評論中發表,感到不適,請問該評論者是否違反肖像權或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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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如果在演唱會會場外,使用明星公開在網路/社群上的影音內容,做輸出或二次創作等行為,製成應援品「免費發放」給粉絲們,並無任何盈利行為,這樣的行為是否侵害明星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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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的孩子遭逢校園霸凌事件,經過調查判定霸凌成立。但是班導師在調查報告中自承曾以手機拍攝我的孩子與行為人間的相處情況,班導師因為未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知悉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私自拍攝想對個人對此事件認定非屬霸凌做辯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中,法院認為未經家長同意而在教室內裝設錄影設備並側錄教室內上課情形,是侵害學生隱私權、人格權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以及事後是否善盡保管資料的義務,都不影響侵害結果。因此該師針對學校考核會懲處申誡一次之救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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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了某專頁的活動,其中要求提供聚餐後的合照作為活動資格審核。但該專頁未曾告知提交的合照會用來製作影片,並且投放在專頁上。請問該專頁有違反著作權的重製權或是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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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oo居家機構異常事件通報-員工被不法侵害原因關於居家個案--2/6約1600個管師來電詢問喘息時間,表示看不懂照會回覆,員工依據班表回覆當時排班之喘息時間,2月第一周1-60700-0900,第二周開始W日0800-1200,1-50700-0900,W60620-0820。個管師確認後算好核定組數為36組與排班無誤,表示已確認並結束談話。之後主管主任在辦公室公開場合指責員工,抹煞前人努力,應回到衛服部回覆系統看回覆便可知曉,我依照楊所言看當時照會內容(如下),一樣如個管師所言,無法理解回覆之要,故我再度詢問主管,她所言與回覆內容根本不一樣,主管便草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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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經校方媒介接受學術研究邀請受訪並在簽訂合同後被攝錄訪問過程,惟在未經同意下被公播,製作人與校方是否有刑責抑或民事責任?因此好奇而來訊問台灣的情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bJrj98-Gw在香港,最近一則未成年人權益遭中學校方、教職員與校友一併侵害的「公映事件」正鬧得沸沸揚揚。事前,此片涉事的學生受邀作社會學或教育方面的研究而應邀受訪並攝下上述影片的片段,亦有跟研究方及校方訂下書面合約訂明播放空間與對像,事後校方與攝製團體反口並作電影公映使有關學生的未成年人權益被踐踏之餘,更遭受道德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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