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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友性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己方有利、對於對造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茲證人甲○○為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自行攜同到庭之人,而為被告方面當庭表示反對(見卷二第208頁筆錄),可見該名證人是為原告方面之友性證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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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由學者MauriceDuverger提出,目前較普遍的定義為:一個憲政體系有一名普選的總統(傳統定義認為總統還必須具有相當的權力)、另有一名總統之外,具有行政權力且對立法權負責的行政首長。目前學者見解普遍認為我國憲政體制採半總統制。註腳參考吳玉山(2011),〈半總統制:全球發展與研究議程〉,《政治科學論叢》,頁1。法律面上的詳細說明,可參考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憲法權力分立》,3版,頁15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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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解的冤獄,是當一個無辜之人被認定有犯罪嫌疑、受到追訴審判時,因為偵查、審判機關的錯誤,或者是各類證據瑕疵等種種原因,使無辜之人受到有罪判決、甚至承受刑罰的情形。而在法律上,則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舊法尚包含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當中,發生被告人身自由曾經遭到拘束,但程序最終結果是被告不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若遭受冤獄,除了需要仰賴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方式尋求救濟之外,可在平反後依法請求國家補償。需注意的是,「冤獄」一語在2011年7月6日冤獄賠償法修法,更名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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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聽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公聽會,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於審查議案之際,邀請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以作為審查議案之參考。例如土地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另外,常跟公聽會一起提到的是「聽證」,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都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公聽會只是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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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性質是私有土地,但是依都市計畫法被指定留作供公共設施(例如道路、公園等)使用,未來由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管理的土地。註腳都市計畫法第42條:「I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II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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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支持者夠多,不需要政黨的資源也可以選上吧?法律有規定選總統一定要透過政黨提名嗎?難道想選總統不能自己來,用個人名義參選嗎?每到總統大選各政黨都為了推候選人吵吵鬧鬧的看了實在很煩又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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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20年8月12日總統正式公布國民法官法,從2023年1月1日起,人民有機會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可以跟職業法官一起審判。請問誰會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可以參與哪些案件?沒有法律專業的人民怎麼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有沒有哪些要注意的權利義務?司法院國民法官法公布記者會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65601-43f9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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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刑法上的竊盜罪(§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一)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必須具有竊取行為,且竊取客體為動產︰1.竊取係指未經權利人同意,破壞原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即未經同意而改變持有關係。持有關係,指得是事實上的管領能力。本件中,該傘被放置於商店門口,對於所有人(在商店消費)而言,與傘具有持有關係。儘管所有人並未手握雨傘,而僅將傘至於店外亦可認具有鬆懈的持有關係。行為人(偷東西的人)任意取走該傘,係破壞了所有人對於該物之持有關係,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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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棄單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起訴程序較為困難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在訴訟實務上,要證明棄單的買家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容易。如果這個買家不是第一次棄單了,比較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偶一為之的棄單很難主張對方有侵權意圖。但如果我們單純討論「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理論上是可行的。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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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0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加重」是指對於在某些「特殊地點或情形(加重的要件)」下犯強盜罪的犯罪人,科以較重的刑責,因為在前面所指的特殊地點或情形下犯罪,容易導致社會人心的不安、生命安全的高度危險、還有公眾安全的危害等......所以在立法上對於此些情形科以較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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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中關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規定有看到資料說此屬贅文、立法錯誤,因為行政機關就算在救濟期間過後之前依然能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但問過一名資深的法學老師後,他很驚訝竟有此說法,僅說舉重明輕的關係,此條文才未特別規定未過救濟期間前的職權撤銷,請問哪種說法比較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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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這個問題,檢視了人工生殖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可知,人工生殖法目前應只保障三種類型的人,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及捐贈人此三者,又見同法第三章有關於人工生殖之施行,醫療機構僅能替特定條件的夫妻實施人工生殖,故目前應仍限於不孕夫妻而已。又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對不孕症所下的定義:是一對夫妻或情侶在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形下,經過一年規律的性行為(平均每週1~3次),仍然無法成功懷孕。既然是一對夫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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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FB直播」、「電台廣播」公開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利用行為說明如下:在直播或電台廣播時播放音樂,如果那首歌曲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無論那首歌是否從YouTube播放,都屬於利用著作的行為。利用的著作種類及利用行為整理如下表:直播、廣播時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及著作利用行為 利用著作可能涉及的利用行為FB直播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重製(直播錄製並同時透過網路傳送內容部分)、公開傳輸(直播結束後可供觀眾自行點選重播部分)、公開演出(直播時即時播出部分)電台廣播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播送註:1. 音樂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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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個別分述之︰1.限制行為能力人︰(1)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民法第77條定有明文。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其法律行為(如與他人訂定贈與契約)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之,而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生效要件。法定代理人僅行使同意權,而非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法律行為,故不生禁止自己代理之爭議。2.無行為能力人︰(1)按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參照。該條表示法定代理人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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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在處理「債權行為無效時,是否影響物權行為?」之問題。1.無因性理論並不涉及交易外之第三人,因此,論者以為民法已經有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善意受讓人,因此不需要採取無因性理論,論述上尚嫌粗糙。2.採取無因性理論之國家並不多,在立法例上,或可考量採取有因性理論,但我國物權法制度之施行已久遠,更動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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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上的互惠原則條款,是我國人的著作在對方的國家享有著作權時,這個國家國民的著作,在我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法的保障。因為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取「屬地主義」,原本只在國內保護國民的著作,但為了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保障WTO其他會員國國民的著作(我國是WTO成員國之一),因此依據「互惠原則」修訂了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依條約、協定或外國人的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的著作在該國享有著作權,這個國家的外國人著作在我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因為WTO的會員國已逾160個,所以目前大部分國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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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先行釐清,法律制度上創設「孳息」概念的目的何在?一、孳息制度的意義︰(一)孳息制度的意義,在於解決原物與該物所出產之利益(即孳息),應該歸屬於何人。例如,土地為甲所有,該土地上之果樹亦為甲所有,縱使該果樹是由他人種植。因此,該果樹上的果實、樹脂,在摘取來後亦皆為甲所有,而非國家所有,此即民法第766條之立法意旨。但甲將其土地租給乙,並允許乙經營該果園,難道此時乙就取得了果樹和果實的所有權了嗎?實則非然。(二)按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的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民法第70條第一項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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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紀岳良律師。如果從您提問的最後一句來看,最直接的答案會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該條明確的表示,醫療機構或醫生必須依照病人指示作醫療行為,其他人也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照病人的意願做醫療行為,所以這是您提問狀況最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即使沒有這條規定,從基本法理、人情倫理來看,人本來就有權決定要接受怎樣的醫療處置)但正如您提問中的為難,您和弟弟希望拔管,但面臨弟媳的反對。此種困境,某部分來自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3項,該條賦予醫生可以不執行病人醫療意願的權限,所以就如王大明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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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3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事訴訟5個修正條文,這5個條文包括第116–2、117、121、456及469條,這些條文都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尚未有罪確定以及已受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逃亡的重大規定。刑事訴訟法為保全被告,原本有羈押、具保、限制住居、責付,以及限制出境出海等相關的防逃規定。然而這些規定似乎仍無法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棄保潛逃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就算這些人被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但如果他們有通天的本事,也可能偷渡出海。因此,新刑事訴訟法第116–2增加了以下幾種防逃措施,包括:一、讓被告接受如電子腳鐐等適當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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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借錢給一般民眾,除了會要求借款人拿物品質押,還可以要求最高年利率30%,另外還有倉棧費5%(以上看到當鋪法規定),希望可以討論下面問題:1當舖法最高年息30%比民法規定16%更高,這樣立法有特殊原因嗎?2倉棧費5%在當舖法中只規定上限數額,沒有規定收取的頻率,請問實務是如何認定『可以收取的倉棧費』。如果每個月都可以收取一次5%,那累積到一年就是60%,超過利息上限30%,這樣好像不太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