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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沒有事前取得原歌詞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在社群貼文活動標語中使用多首改編過的歌詞、歌曲名稱、歌手名稱,不知道這樣會不會觸犯原歌詞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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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其董事A和B在選任時原分別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和20000股,B在當選後即售出其持有股份15000股,而110年公司股東會開會時A持股為50000股,設質為9000段,試問:(1)B是否仍為公司之董事?(2)A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為多少?(3)又假若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C簽立發起人契約以設立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C得否以信用或技術或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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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人甲於精神回復正常狀態之期間,將其筆記型電腦賣給十八歲已離婚(或其配偶已死亡)之乙,且雙方均已履行完畢。請問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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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歲左右父母離婚,自2歲起均由母親支付養育及學費等所有費用,父親極少探視.於2個月前因出現精障或失智問題...?在大馬路上或橋上橫衝直撞,被路人通報警察並由社工安置在長照機構.因為從親戚口中知道,父親銀行應尚有100萬餘額並有領勞退每月約1萬.請問(1.)屆時收到社會局或長照機構的帳單金額,是否會已經扣掉父親的活存金額及勞退年金後的差額?(2.)請問是否可先申請免除/減輕扶養義務或等收到帳單後再申請會較合適?(3.)請問大約哪個時間點會收到安置費用的帳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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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男方思想上缺乏溝通,想要離婚,但男方不願意簽字離婚,我就選擇法律訴訟離婚,但我想要拿回屬於我的財產怎麼樣才能拿回,還在外面損壞我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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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離婚,他們的協議書上對於我居住的地方有一些特殊的規定,當時我才十歲,所以我並沒有什麼意見,但是現在我要上高中了,那些規定造成我一些困擾,請問我可不可以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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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離婚小孩監護權是對方都有,之後有跟男上討論監護權要歸我,要約對方去戶政事務所男方避不見面,電話訊息line都不回,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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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無兄弟姊妹,於婚前獲得父母與祖父母遺產2000萬使用1800萬無貸款買房,留200萬於定存。B有一直系兄弟姊妹,父母健在個人資產300萬AB結婚,使用分別財產制與法定差別詢問分別財產制若A不幸離世或雙方離婚,B則無法獲得所有A的遺產嗎?法定財產制若A不幸離世,B會繼承全部遺產若雙方離婚,B也無權要求房產分(因是A的婚前財產)而B兄弟姊妹在B婚後出事,需大筆醫療費而B父母無能力負擔。此筆醫療費債務落入B身上,法定財產制會影響雙方婚後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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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夫妻已離婚,其中沒有親權的爸爸,主張為孩子妥善醫療計畫,故要求政府機關提供孩子早療補助的全部資料~但孩子早療補助的申請人是媽媽,請問沒有親權的爸爸還可以知道媽媽的郵局帳戶(姓名和帳號)?請問個資法有對金融帳號限制?另孩子的治療地方,如不提供給爸爸,請問有什麼法,政府機關可以拒絕提供給爸爸!因為目前只有看到法院有規定爸爸與孩子會面的地點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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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在離婚後過世,由於他生前未盡扶養子女義務,我和妹妹只需負擔部分扶養費用。過世後,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委託社工請我們簽署喪葬業務委託書,內文大致關於喪葬相關的一切費用都不用承擔,但律師要求我們不要簽。有沒有專業的法律人說明一下簽和不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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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自己擁有的股票,結婚後在103年賣掉股票得到100萬,再加上婚後自己出資400萬,合計500萬成立「投資有限公司」。「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占比:自己57%,太太14%,兒子29%這家「投資有限公司」只有做買賣股票的投資。103年買未上市股票,109年賣掉股票獲利,目前「投資有限公司」的最後資產為2000萬元。離婚的時候,請問:1.100萬元來自婚前財產(股票),可主張其增值部分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嗎?2.2000萬元的增值來自股票市場投資,而非經營,可否主張是「投資收益」,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嗎?3.2000萬元獲利未發放盈餘,如果是保留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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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公司主管的友人(後稱A女),來找主管傾訴的煩惱。A女有一女兒,16歲時輟學與男友相戀,後奉子成婚,但因該男不願承擔撫養責任復又離婚。A女生活困頓,女兒自身也無力撫養,雖A女多次勸阻讓女兒拿掉小孩,但女兒卻執意要產下幼兒。該情況是否有社會福利機構或是法律條款,能幫助A女未出世的外孫?附註:1.A女的女兒想生小孩,而且不願意送養或交給社福機構2.A女與其女兒經濟狀況皆無法負擔養育新生兒,且A女覺得自己女兒經常將輕生言論掛在嘴邊,精神狀態不穩定不適合照顧小孩3.A女的前女婿曾多次家暴,所以不考慮交由對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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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沒有聯繫的父親前陣子過世了他名下沒有財產經國稅局清查後也沒有負債請問這樣我們還需要辦拋棄繼承嗎?家人是擔心有會不是枱面上的債務(例如當舖或地下錢莊.......)會來討要造成困擾想請教如果是這樣子非法的財產來索討我們也會有責任嗎?要怎麼處理才妥當?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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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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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玲和其丈夫俊宏向法院申請離婚,欣妤和俊宏為旁系六等血親(為自然血親)且輩份相同的關係,俊宏和欣妤都信賴法院對雅玲和俊宏的離婚判決,於是,俊宏和欣妤去登記結婚,不久後,雅玲提起新證據,使法院撤銷雅玲和俊宏的離婚判決,使雅玲和俊宏恢復夫妻關係,但是,俊宏和欣妤都完全不知道雅玲和俊宏仍然有婚姻關係,並且,俊宏和欣妤也都完全不知道彼此是旁系六等血親的關係,直到十年之後,俊宏和欣妤才發現彼此是旁系六等血親的關係,也同時發現俊宏跟雅玲仍然有婚姻關係,那麼,俊宏和欣妤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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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父親110/01月過世,我奶奶110/02月過世因父親先前有何財產、債務我們並不清楚,因此於110/04月辦理了拋棄繼承(我、姊姊、兩個伯伯),並且已由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但因為奶奶當時已經過世並無法簽立拋棄繼承。我們在111年6月仍收到了稅務局通知父親名下有兩台車需要我們支付牌照稅,其中一部車輛我們後來收到私人停車場通知才知道停放在他們停車場(停車費積欠非常多),另一部似乎成為了權利車。詢問了法院,表示當時奶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過世了所以又代位繼承下來給我們四人,但父親過世當下都在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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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反映『身心障礙業務-政府枉顧身障人士的個人權益』1案,提及「申請個補助還要審核其他家人..」乙節,向您說明如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係依據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有關應列計人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規定辦理,須列計前開相關家人財產。另您所申請案件(本府業於113年2月5日上午9點10分致電向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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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留下一間4層樓的房子,一樓店面,旁邊有獨立出入口可以直接上234樓,一樓我們家的,234樓分別為另外3家親戚的,每個家每層都是獨立持分,房子等於一層樓一家,只有土地每家1/4,現在234樓想搭配樓下店面一起賣可以賣得比較好價錢,可是我們家是店面不想賣,如果我們家拒絕不賣可以嗎?會被強迫賣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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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年滿65歲以上,名下無任何財產,哥哥每個月都給2萬,我月薪接近五萬,租屋15000+信貸20000左右,實在無力在扶養父母,但母親要對我提告要求每個月給一萬,我必需要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