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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到詢問有關夫妻財產分別財產制一些問題1.若是目前名下無土地房屋部分,是否財產清冊空白後簽訂契約書內容即可?還是連存摺相關資料也必須附上?2.若夫妻居住地不同是否需在A、B兩地法院分別進行申請?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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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屋現金都在我名下,先生無資產但最近先生生病,怕身故後………他婚前買屋斷頭欠銀行的問題……..1.若身故時……銀行可以代替先生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2.若現在申請夫妻分別財產制或辦理離婚,銀行是否可向我追討婚後財產部分嗎?3.要怎麼做比較好,才能全額保有我名下的房子跟現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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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原本採用法定財產制,沒有離婚,但想改成約定財產制。此時,夫妻可否先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再改成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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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離婚前,先生將財產不斷轉移給其他人,因此離婚時先生名下財產很少,太太可以追回來嗎?查到民法第1030-3條,請問離婚前5年移轉的財產都可以追回來,然後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嗎?還是需要怎麼樣的條件才可以追回來?跟先生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會不會衝突?民法第1030-3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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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ㄧ問題想請教律師您、母親當年民國86年欲購屋貸款、條件不足所以我當年就簽名當連帶保證人、但因貸款無法繳納後、房子已被法拍完成、但還尚有欠款、母親也被追討剩餘欠款項、但因剩餘欠款無法償還所以便強制扣款母親的老人年金、至今還尚有欠款、但是母親今已死亡、自然日後債權人一定還轉向我、向我索討、想請教您、我與同居20年的女友欲想結婚、婚後採分別財產制、請問還需要向法院提出什麼樣的書面證明文件、才能確保我自身的債務、不會追討至另一半、讓她的財產(婚前及婚後她自己的不動產、動產)不受到連帶追討、再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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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開制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者是互抵?還是不衝突呢?結婚登記財產分開制,離婚有一方還能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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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結婚前買股票,離婚的時候增值兩倍。請問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關於這張股票該如何分配?請問是「增值的部分」平均分配嗎?有查到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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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麻煩您了想請教您.我和先生分居了16年.離婚時我還有權利請求配偶財產分配嗎?先生對我毆打二次[有醫院開立傷害證明}和不斷出軌男女關係混亂又限制我外出工作.在一次爭吵後他趕我出他家門.我帶著小孩離開住處在外租屋生活.當時我要求離婚.但他說我要被他毆打三次以上或我與人通姦被他抓到再談.因而分居了16年從無交集兩人形同陌路.他有繳交小孩全額教育費拿給小孩部分生活費.我則從事會計.清潔.煮飯.偶而幫傭維持生計.勞保在職業工會所以都沒有所得收入證明.小孩都已成年獨立了.不想再掛著這無意義的名份我對婚姻中嚴重的不平等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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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是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上自行約定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是否就不一定要依照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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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夫妻談離婚,其中一方退休金已領也已不知去向,另一方未領且還有公司的持股信託,這些未領的退休金及股票也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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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知悉彼此財產,若一方提離婚訴訟1.若判決離婚,民法1030之一第4項,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未行使而消滅⋯的‘請求權’起算日是以判決離婚日起算還是遞狀起訴日起算兩年內要行使?2.若調解離婚,民法1030之一第4項,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未行使而消滅⋯的‘請求權’起算日是以調解離婚日起算還是遞狀起訴日起算兩年內要行使?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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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成年子女參加比賽獲得獎金,算是特有財產嗎?因為比賽獲獎是因為成年人比賽付出,跟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不一樣,所以我的想法是它不屬於特有財產。如果不是特有財產的話,該如何管理呢?民法第1087: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有看到這篇: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可以怎麼做?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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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事事件法第59條,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其立法理由係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基此,如婚姻關係解消,則他方非配偶,此時他方是否不得依民法第1144條繼承其財產?惟管件以為,離婚之訴既未判決確定,竟生與離婚判決確定同一之效,似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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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之內文為: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之價格。」此案乃係(抵稅地)之國私共有土地持分人,以(專案讓售)申辦,並經報部核准,進入估價流程,然因計價方式中之文意,有其模糊不明,其中尤以「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格。」內所稱(當時)係指何時?因該筆土地由私人產權轉為中華民國為所有權人之過程中,必然流程應為國稅機關要求繼承人繳交遺產稅-繼承人無力繳交-行政執行署依職權扣押該標的-轉為價金-回到國稅機關-成為國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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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婚後房產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或是存款在離婚前轉入一方的私人戶頭,或是更改保單的受益人,這幾項會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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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前妻外遇離婚事後一直有贍養費談不攏的狀況但因丈夫工作不穩定都是打零工所以常有無法按時給付的狀況前妻甚至執行命令要求丈夫每個月給付日前我的手足想贈與一棟不動產給我我礙於丈夫前段婚姻的關係遲遲未與家人完成贈與的手續因為我擔心我的手足贈與我的不動產是否因為丈夫與前妻的關係造成扣押或是任何對我單方面不利的事情我不想要我家人贈與給我的不動產莫名其妙被素未謀面的人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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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協助介紹有關身故後,夫妻財產分配及繼承可能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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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起訴的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要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還是跟慰撫金一樣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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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母親因固有在跟我討論身故後的財產分配,所以有幾個問題想請問您我有兩位妹妹,大妹與母親斷聯(目前已封鎖所有聯繫方式),目前拒絕幫忙分擔贍養費用,因此母親表示身後的所有財產都不給她,請問我能做什麼,類似拋棄繼承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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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道民法有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制度,去提供繼承人一定的生活保障。但如果被繼承人希望自己所有財產都不給繼承人,因此把目前所有財產都捐贈給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是其他組織,讓自己沒有遺產好給繼承人,是合法的嗎?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