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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媽媽改嫁所以小時候就搬到了現在的眷村,一直住在這裡直到近幾年國防部開始驅離配偶離世的陸配們,但一直都沒有下文~直到8/19號突然貼公文說要成年女子8/31之前搬離包括戶籍也要一起移除,如果沒有實行就要依法處置⋯但短短的十天我要如何找到房子和搬離戶籍?如果依法又要以什麼罪名來控訴我,其餘的眷村為什麼沒有一樣的依法執行?只針對我們這個老兵們都離開的差不多只剩陸配的小眷村,不安置就算了還要強迫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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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他罪」、「更犯罪」這兩個用語規定在刑法第75條之1,第78條原本也有「更犯罪」,但2020年11月6日大法官解釋第796號解釋宣告失效。不知道刑法條文中規定這兩種用語,有不同的解釋嗎?還是都是「再次犯罪」的意思,無論前後所犯罪名相同或不同。刑法第75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75-1&k1=%e6%9b%b4%e7%8a%af%e7%b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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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羈押的理由是當初因與朋友向家人在店內,催討債務發生衝突被鄰居報警,而被警察帶回去時是某年某月14日中午12點左右(有職務報告可證明),但是到了晚上警察才要求簽逮捕的相關文件,上面案由是聚眾鬥毆、妨害自由,逮捕時間寫的是19點多,地點是在派出所內,而案件被警察移送到地檢署時已經是15日的20時11分,但是檢察官開庭卻拖到22時57分,結果莫名其妙被收押禁見,結果筆錄上寫諭知如點名單,院卷後才知道地檢署的點名單上寫(聲押禁見),結果等到16日的中午法官才開庭,羈押的罪名成為恐嚇取財,這樣是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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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人從事房地產行業,日前一名離職同事離職後傳LINE訊息給股東大致內容說公司同仁除了店長之外,其餘同事有做私件沒有報業績回公司,但本公司就剩下我跟另一位同仁而已,這樣有構成什麼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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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您好請教如下是違章建物使用者並無土地持分堅持沒人可以趕走是否涉及以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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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抖音上面po我的身分證正面(證號有塗抹掉)然後公佈我之前犯的一些前科還在影片裡面宣傳一些工作老版別聘請我工作請問我可以提告他什麼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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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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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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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駕駛經斑馬線未完全停止禮讓行人,遭對方提告〔強制自由〕。(無事故/無爭執/無受傷/無任何碰撞接觸)----------------“左轉行經斑馬線時,我看到對方邊走邊講電話,然後跑過去了,我就從他後面通過。”----------------筆錄時是否可以以上述那樣回答?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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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蝦皮網購了影音DVD,但到貨後發現對方販賣的是盜版光碟,所以要求退貨。對方表示可以並進入蝦皮的退款流程,但對方遲遲不派物流公司來取貨,且要求我要自行寄回,我主張退貨不該是買家負擔運費,所以我不接受他所謂的要我自行退回商品,且也附上蝦皮退貨頁面要我做的步驟(上面顯示等待賣家安排的物流公司來取貨)最後賣家表示他要再看看規定,因為之前都是買家寄回去的,然後就消失了,而不知道是蝦皮規定的日期到了,還是對方不要物品了,所以蝦皮的流程就顯示完成了退款作業,而錢確實也沒有被扣款到(我使用的付款方式是蝦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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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幼教老師,在前職場多年,前園長離世後,被主事者(主任)孤立、用莫須有的罪名污衊我,甚至對待班上幼兒特殊對待,而被迫離職(因為看著孩子們被不公平對待很心疼),離職日為113/1/31,最近看到這樣的新聞,想起當初的自己,也曾經因為被霸凌而無法睡覺、情緒低落,需要吃身心科的藥物入眠,想請問我能怎麼提告前主任,需要哪些資料讓這件事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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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很中性的女生,三年前我在一家做保健食品公司擔任行政資訊人員,工作內容是文書電腦作業出貨跟資訊系統維護,主管在我任職期間碰觸我的身體三次,但是我沒有向公司反應,因為那家公司是家族企業,我說了一定沒有人會理我,甚至還會遭到開除,起初我以為只有我碰到這樣的事,後來才知道也有其他女同事碰到跟我一樣的事,後來主管以我發簡訊騷擾公司其他同事為由開除我、反咬我是竄改人事出勤紀錄、塗改他的會計資料、並且在公司處處霸凌我,還逼我簽認罪書,並且揚言要貼在公司公告欄,我很害怕,所以我去警察局對他提性騷擾、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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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同事12/18結婚,並在11/19告知不克前往,我和友人合包總金額1200元請他人轉交,也只拿到一份喜餅,但在婚禮過後,12/26的時候在社群平台發文,影射我跟友人是婚禮蟑螂,原因是金額太少和跟她討要兩份喜餅,沒有訴諸事實給他人,造成我和友人一起被誤解,試問我可以怎麼提告?用甚麼罪名?可否成立?我不想要金額賠償,需要她公開道歉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