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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記者是否有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工商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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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是指當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的賠償。慰撫金的請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並不是所有的侵害都可請求慰撫金。註腳例如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977條:「I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I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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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判決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判決離婚,又稱為裁判離婚,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發現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以下各種情形之一,而對方又不同意離婚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對方在沒有離婚的情形下,卻另與其他人結婚。對方自願和其他人發生性行為。一方遭對方身體虐待或是精神虐待,造成一方無法忍受的痛苦,並且因此無法再繼續和對方共同生活。一方的直系親屬(例如:一方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遭到對方身體虐待或是精神虐待;或者,對方的直系親屬(例如:對方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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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4/15車禍對方從中線道未打方向燈也未查看後方就切去待轉,我直行有好心人提供行車記錄器我們約定好對方每個月分期付款總金額賠償21000,並且雙方都有蓋手印但因為我的疏失並未留存(證據在對方那裡)不過我們在警局蓋手印的那張桌子上頭就有一支監視器到了約定賠償的日子我打去詢問對方對方說他問朋友跟警察説肇責尚未確認所以他不願賠償請問我們是否已經成立契約而他債務不履行呢?麻煩給我多一點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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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證明文件,每張15元。戶籍謄本會記載該戶的戶號、戶別、地址等,以及個人的稱謂、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父母配偶等基本資料。至於詳細的記事則有全戶動態記事欄和個人記事欄:全戶動態記事欄包含全戶遷徙記事及戶長異動等記事,個人記事欄則有個人的遷徙記事、身分記事(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改名等)。註腳戶籍法第65條第3項:「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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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房屋所有權並不會同時移轉。依民法規定,需要向地政機關移轉所有權登記,所有權才會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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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使用借貸:借用人已給押金給貸與人,但因與貸與人約定某期間某條件後在把借貸物交付給借用人。想詢問:所以借用人已給押金但貸與人的借貸物還沒交付給借用人那使用借貸契約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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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完全給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務人雖已經提供給付,但是給付的內容並不符合契約宗旨。不完全給付又可分為「瑕疵給付(瑕疵損害)」和「加害給付(瑕疵結果損害)」2種。註腳孫森焱(2010),《民法債編總論下冊》,頁564。民法第227條:「I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II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承攬人所為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可分為瑕疵給付(瑕疵損害)與加害給付(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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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一般認為想當臺主,只要買或租機臺來擺著就可以,但機臺種類和機臺內擺放的商品都要特別注意。機臺種類夾娃娃機過去因為夾到東西的機率無法確定,被視為賭博。2000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施行後,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後來經業者爭取,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和「選物販賣機」,最直觀的標準是有沒有「保證取物」。電子遊戲機沒有保證取物是電子遊戲機。機臺送經濟部評鑑後,如果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電動」、「電玩」,因為性質特殊,經營電子遊戲機的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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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想請教,若非商品瑕疵問題,單純為買家不滿意想退貨,運費是否該由買家負擔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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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只要屬於企業經營者(公司、團體或個人都算),都適用消保法。代購者為消費者「代購」商品,仍是一種以勞務給付方式提供服務的營業,也適用消保法的規定。以上僅供參考,仍以實際個案為準。—-參考資料:1、消費者保護法。2、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網購業者為消費者「代購」商品,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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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共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共用部分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附屬建築,而可共同使用的部分,一般來說包含公共設施、屋頂或其他住戶可共同使用的部分,視住戶購買房屋時的契約而定。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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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還是有規定賭博罪的情況下,請問為什麼還是會收到博弈產業的面試邀請呢?請問求職者要怎麼判斷博弈產業的公司的經營面以及執行任務面是合法還是違法的?如果去這樣的公司擔任工程師或是行政人員,會被法律認為違法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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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事人內心想法達成一致。例如:經買賣雙方合意而簽下契約、經雙方合意成立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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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是指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通常在法院判決、學術文獻中會將之稱為帝王條款的,是民法中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存在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明文叫做「帝王條款」的法律規定。在一般報導或用法中,常見將交通法規中關於行人路權的規定稱為帝王條款,認為是保護行人路權的絕對規定,任何車輛駕駛均需禮讓行人,讓行人宛如帝王。但實則行人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也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坊間對行人帝王條款的稱呼與解讀,是對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狀況的誤會。延伸閱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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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子涵回答)「版權」的用語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據學者蕭雄淋的研究,「版權」這個詞已經有很久的歷史,是沿襲自日本最初制定的「版權條例」,後以「版權法」取代。當時因為主要是保護圖書出版方面的著作人權利,所以稱做「版權」。到了1899年,受到國際公約影響,日本修法將保護著作物的範圍擴大到藝術、音樂方面,「版權」、「版權法」也就改稱「著作權」、「著作權法」。回溯歷史,我國因為受日本及英國影響,可以大致判斷「版權」是由「Copyright」翻譯而來,而Copyright現譯為著作權,所以一般在我國「版權」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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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企業經營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的業者。業者無論是公司、團體或是個人,只要有從事營業行為,都算是企業經營者。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n.d.),《015.何謂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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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一環,指雇主在資遣解僱勞工前後的合理時間,必須檢視所操控的企業內有無其他適合勞工的職位,如果有以勞工原勞動條件相當的待遇繼續僱用勞工的可能,且勞工願意,則應該先嘗試將勞工安置到其他職位,不能直接解僱勞工。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所謂『適當工作』,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故雇主資遣勞工之際或相當合理期間前後雖有其他工作職缺,惟該職缺之工作條件與受資遣勞工顯不相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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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為上周3/8租屋不察,租到消防安檢有問題的大樓(限期改善中),是否有辦法解除契約並領回房租與押金(兩個月),謝謝大家!8日簽約,15日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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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雇主因企業經營所必須,而調動勞工工作,對勞工形成工資的不利變更,是否合法?實務見解︰只要雇主因為經營的必要而調動職務,造成勞工因為職務的不同而薪資總額有所減少,亦屬於合法行為。以下判決實務涉及,甲原工作總薪資,除薪水以外,尚有依照公司內部獎勵辦法頒布的獎金,但經調職後,即無該獎金適用的可能。就此,法院認為,乙雇主並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雄勞簡字第83號案例事實甲勞工因涉嫌侵占雇主乙之財產而涉訟,在官司纏鬥中,乙解僱甲,並另外命他人取代甲的職務。後判決確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