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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是指在不超過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範圍內,讓當事人自由約定契約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有強制規定,雇主招募時不能因為求職者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例外情形:如果雇主希望限定招募男性或女性,必須是「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舉例來說:SPA舒壓按摩師、女性專用品商店。徵家教明定限女性,是否違反前面提到的法令?因兩部法令是規範有僱傭關係的情形。必須先看家長和家教老師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如果家長特別重視老師的個人特質、能力,對老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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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使權利是以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也就是雖然是行使合法權利,但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非常少,對別人或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卻非常大,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權利濫用的結果會依照個案認定,可能發生無效,或是不准行使這樣的權利(例如起訴被駁回)。例如A擁有的土地是長條帶狀的畸零地,根本沒辦法蓋房子,卻要占有土地僅3-14平方公尺的22戶全部拆屋還地,並導致他們都不能通往道路,被法院認為是權利濫用。註腳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最高法院71年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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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從憲法第24條規定而來的立法,以保障人民的權利。(見圖1)圖1放學後老師害學生受傷,學校要賠嗎?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怎樣算是行使公權力?問題就在於身為公務員的公立學校老師,指導學生算是行使公權力嗎?怎樣的行為才會被認為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目前實務見解多認為就公權力的範圍應採取「廣義解釋」,以保障人民的權益,也就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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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及爭議權我國有關勞工集體權利的保障,簡單的說,泛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保障的「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又被稱為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二、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保障:從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說起(一)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勞動三權屬憲法結社權所保障的範疇本號解釋也許是少數從結社權來說明,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關係的解釋文。大法官認為,從人民有結社的自由,以及考量國家的基本立場,發展方針為出發點,各種職業的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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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司法院釋字第454號及558號解釋指明包含旅行及出入國境的權利在內。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起見,可以用法律對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作必要的限制。刑事訴訟法上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就是用法律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限制的對象是刑案被告,目的是要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防範被告逃跑,以免妨礙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這些規定,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並未牴觸憲法。一、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見圖1)圖1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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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逮捕帶進警局如何保護自己?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一、被逮捕時先保持冷靜、牢記3大權利(見圖1)在好萊塢電影中經常可以看到警察逮捕犯人時對犯人告知「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所說的話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等語句,這便是經典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Warning)」。而在臺灣,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逮捕嫌犯時除了必須當場說明逮捕原因,也有義務對受逮捕的嫌犯進行「權利告知」,主要包含3項權利: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可請求法律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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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國中習作的問題:1.某新聞報導:「以往發生街頭暴力,除由當事人提告傷害罪之外,公權力僅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裁處,且往往罰錢了事。現在刑法修法後,可將公共場所鬧事的人逮捕並判刑期。」這可能帶來什麼改變?(A)會增加警方執行公權力的負擔(B)民眾更加忽視公共鬧事的問題(C)社會秩序維護法喪失存在意義(D)可用刑事責任替代原先行政罰答案為D請問不是應該行政、刑事責任都要負嗎?刑罰都可以替代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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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規定的刑我國刑法規定的「刑」,可以分成「主刑」和「從刑」(褫奪公權)兩種。其中,主刑還可以再分為「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徒刑、拘役)與「財產刑」(罰金)(詳圖1)。圖1刑的分類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二、什麼是易刑處分?從現實層面來說,監獄空間和獄警人力都是有限的,本來就不可能無止盡的收容犯罪行為人,且刑罰雖然具有矯正犯罪的效果,但有些情況其實沒有施以刑罰的必要,如果不論大罪小罪,一味將各種犯罪行為人通通關進監獄,反而有可能無法達到矯正犯罪的目的,甚至產生負面效果,這是因為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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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只規定了消費者無須負擔退貨運費,並沒有明確規定原訂單「寄出之運費」或「跨行手續費」是否應由消費者負擔。關於「寄出之運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認為:如果消費者僅退部分商品,代表消費者仍有向業者購買商品,此買賣契約仍成立,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寄出運費」尚算合理;但若消費者將商品全數退貨,代表契約已不存在,業者不應該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如果按照相同邏輯,「跨行手續費」似乎也應該比照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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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按問題所述情況,除了未戴安全帽以外,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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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住宅為某大樓的12樓(最高樓層),對面住戶於110年11月賣出,111年1月31左右(農曆過年前),就被對面新屋主,把電梯出入口的公共空間的天花板打掉,對方在未經本住戶及家人的同意下,只轉達樓下管理員,就說要換天花板,之後就打掉了,陸續在2月11日打掉電梯出入口公共空間的地板,之後是牆壁,於2月底溝通無效,新屋主表示他無法盡快完成,強迫要接受他這樣的破壞,每天塵土飛揚、噪音吵雜,空間環境的情形:地面凹凸不平、出入電梯時時常會不小心絆倒、因對戶沒有門關閉,時常颳風下雨時,從頂樓灌入風沙、塵土,生活環境影響很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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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要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話,一定要是為了某個特定的目的(不能只籠統說為了公益這個目的),而且必須是因為以下三種原因之一:1.還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2.經過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或是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原則上,公務機關只能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而且還必須是在原本蒐集時所說的的特定目地內。如果公務機關要在當初所說的目的以外使用個人資料的話,就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的規定;詳細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是怎麼規範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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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自家大樓停車場被警察攔查並酒測開單,因為酒測超標,因此開單,而後我們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表示自家停車場為私人土地不應進行開單,申訴成功交通局表示不罰,但另外我們又收到公共危險的執行書,請問,基於警察在自家土地上開單,這樣的公共危險罪是成立的嗎?有什麼辦法可以免除刑法嗎?還是就乖乖繳錢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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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剛生產沒多久的新手媽媽,鄰居長期在樓梯間抽菸,二手煙飄到我家,但檢舉不被受理,該怎麼辦呢?衛生局的回覆如下:「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未將私人住宅(含樓梯間等附屬公共區域)納入禁菸場所規範,故本局無法源依據可派員稽查取締,請諒察。建議可請社區管理委員會或里長、鄰長,對吸菸住戶予以協調勸導。有關您另反映整棟大樓貼滿禁菸相關告示一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7條規定,第15條及第16條以外之場所,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得自行指定為禁菸場所。承上,貴大樓雖已自行指定公共區域為禁菸場所,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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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房東未與房客說明及溝通,便在公共區域安裝監視器,且拍得到房客進出,是否會構成隱私權的侵犯。房東不願意提供拍攝範圍,以及使用合約說房客只有該房使用權,他架設的位置是位於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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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行政院會今通過教育部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退場基金,以維護教職員生權益,並明定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指標,包含財務、教學品質等指標。教育部指出,退場基金規模為50億元,現在約莫有十幾間預警相關的大專校院。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amp/story/6885/5027357問題1:目前國民義務教育為12年國教,此條例生效後,若該私立高中學校退場,其學生之「受教權」又該如何因應?問題2:若私立高中學校依此條例退場,請問其學生之「畢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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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規定而成立,享受公法上權利並負擔公法上義務的公法組織,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不過公法組織不只有公法人,也有不具法人主體地位的非法人,例如各級政府機關。 註腳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4310號(2018/10/3):「……按所謂『公法人』,係指具有公法上之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依我國現況,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係屬公法人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惟其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國家依據法律成立;2、執行公共任務;3、享有公權力;4、具有權利能力(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4 版,第95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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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一定公共行政上的目的,將人與物做功能上的結合所設置的組織體,該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的利用關係。例如:動物園、圖書館、港口、機場、公有公營的停車場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17號民事判決:「公有市場之設置,係行政機關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性質上應為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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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自行決定在我住的這層樓加裝監視器嗎?是否會侵害到同層樓鄰居、上下樓會經過鄰居的隱私權?住戶對樓梯間有合理隱私期待嗎?如果我將監視器裝在公共空間樓梯間,或是裝在我家裡面但面朝外側,會有不同嗎?住戶對公共空間是否有合理隱私期待?較早年判決好像肯定,這兩年好像有較多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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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長照機構服務的人員可能面臨各式各樣的法律風險,可以分別由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討論:(見圖1)圖1長照機構的義務與法律責任資料來源:鄧湘全/繪圖:Yen一、行政(一)設置在設備方面,規定包含樓地板面積、衛生設備要求、護理設備要求、走道寬度、空調設備、專用斜坡道等。例如欠缺無障礙設施,導致受照顧者傷亡,機構就可能會有責任。人力方面,有規定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照顧服務員等人數。(二)營運1.設立我國絕大多數「老人福利機構」是私立的。私人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時,應向地方政府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3個月內登記為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