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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甲)與弟弟(乙),共有房屋建立在各自的土地上(農地),原蓋房子時只有一個門牌號碼申請,但是確分割蓋兩間房屋,甲、乙各自住,後來稅政機關,依甲、乙土地權分割為兩個門牌如門牌1、與門牌2,所以繳稅單,地價稅各自繳(自有),房屋稅卻是門牌1及2(甲、乙各自1/2共有)繳費,甲、乙協商各自繳自住的稅單。所要問的是,1、我要承租甲方門牌1的房子需要,乙方同意嗎?2、若是我承租甲方的地及甲方的房屋所有權,乙方要跟我收門牌1號的租金,我是否有權利收門牌2號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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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很中性的女生,三年前我在一家做保健食品公司擔任行政資訊人員,工作內容是文書電腦作業出貨跟資訊系統維護,主管在我任職期間碰觸我的身體三次,但是我沒有向公司反應,因為那家公司是家族企業,我說了一定沒有人會理我,甚至還會遭到開除,起初我以為只有我碰到這樣的事,後來才知道也有其他女同事碰到跟我一樣的事,後來主管以我發簡訊騷擾公司其他同事為由開除我、反咬我是竄改人事出勤紀錄、塗改他的會計資料、並且在公司處處霸凌我,還逼我簽認罪書,並且揚言要貼在公司公告欄,我很害怕,所以我去警察局對他提性騷擾、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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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被原告警訊提告後,開完偵查庭,在我沒認罪情形,竟收到簡易判決,於是我聲請改正常程序後,法院就我一造辯論,判我有罪,這樣合理嗎,法院還指派給我一名辯護律師,原告從偵查庭都沒到過,且留的基本資料都是空號,我有上訴不知道是不是不合上訴方程式,就直接收到執行令,已執行完畢,此案如果非常上訴該用什麼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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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公告2020年適用:1.製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營造工作: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基本工資$23,800元。2.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每月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7,000元(泰國籍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為不得低於$23,800元)。想請問因為泰國籍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的工資較其他國籍工作者高的原因?國籍不同而有不同規定,會不會違反平等權呢?https://dhsc.wda.gov.tw/newsdetail_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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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到外縣市出差,交通時間很長,早上需要提早出門,晚上很晚回家,請段時間算是加班嗎?是否有法令或行政函釋相關規定,就會是由勞資雙方約定?如果是跨國出差,結束工作的時會是國外最後一場會議、任務結束後嗎?或是搭飛機回台灣的時間?有看到台北市勞動局的QA資料,但找不到函釋資料: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另外有查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提到: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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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鄰居為袋地,先前我方有空一條路作為通行用,目前已協商完成兩方各切割相同面積互換完成(地政完成),導致我目前的地有鄰居的牆,拆除時鄰居抗議及牆是他們的,若要拆除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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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車禍事故一事,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臨時通知當事人要到庭,到庭後向檢察官說明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被檢察官怒斥是當事人與辯護律師不知行政程序所造成,檢察官直接讓相關關係人陳述後,便讓相關關係人先行離開,當事人無法與相關關係人在偵查庭上當面對質外,並直接要當事人認罪,不給當事人說明事故當下情況也拒絕辯護律師調閱證據。開偵察庭通知紙本在開完庭後3個工作天才收到,而上面載明印製的日期是開庭前7天。對此檢察官之作為,請問有何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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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房貸契約是新光銀行貸款的,當時是我做連帶保證。現在我本人申請債務前置協商,翻了一下網路上的房貸契約,看到有些有規定連帶保證人負與債務人一樣的義務,個別磋商條款和期限利益那些實在看不懂。想上來問問,如果我申請債務協商,新光銀行那邊會知道這件事,進而通知我母親更換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資格不足之類的事情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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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台灣某老牌電視盒的不良設計在未事前通知(包括在說明書中)、未取得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格式化我的隨身碟,造成數位資料遺失。該電視盒已成為資料遺失事件的證據之一,並且我已將它斷網,免得系統更新會讓證據消失。電視盒退貨期限為11/2924:00,並且我打算在資料遺失問題解決後辦理退貨。:因為那應該是快速格式化,所以理論上應該有專家可以復原資料。解決資料遺失問題的所需時間可能會超過退貨期限。所以我想向各位請教,我是否能夠跟客服協商,請他們透過購物網系統留下可讓我截圖留證的、延長退貨期限的電子書面承諾,讓雙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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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契約中,如若出現應記載而未記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項有關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時,所進行的強制填補(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會被解釋成「得」任意終止租約,還是「不得」任意終止租約呢?亦或是會回到兩造需協商?以上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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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我的租屋地門鎖被房東給換了,然後房東跟警衛也還都進去了,之後我到派出所報了案,問題1:警察以一般刑案(妨害自由幫我做筆錄是正確的嗎?)第2個問題:警察找不到房東,而警衛室也拒絕提供房東資訊給警方!而警方說會寄單請房東報案說明,之後就無下文(那我只能做等待的動作?)問題3:我現在遇到的是我已經報了案,而房東沒去到案說明,一直避不見面,卻直接發律師函給我,要我跟律師事務所聯絡協商租屋處的事,我該理會他嗎?因為房東已經換了鎖,我沒辦法進入,而且他還是在我承租的期間,已經和警衛大樓管理員進入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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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電調漲電費後,房東可以跟房客收取調漲的電費費用嗎?如果當初契約沒有特別約定電費的計價方式,或是寫得有點模糊,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協商有什麼其他例子可以作為參考?又如果當初契約有約定電費的計費方式,但房東還是希望向房客另外收取調漲的費用,房客可以怎麼辦呢?房客如果選擇表示當初已經約定好,因此拒絕房東提議調整的提出,這在法律上是不是合理站得住腳的?(但可能因此與房東的關係受到影響,未來續租比較困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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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浴室防水沒做好造成樓下鄰居漏水,他需要將浴室停用並施工。這個部份的問題並不是我造成的。他要求我們至附近健身房或是體育中心使用廁所或是照施工時限每天給少量金錢(並不足以租房間使用)賠償。兩個方案都讓我無法接受,同時也不願意協商金額部分且他提到說如果造成樓下損失會跟我們求償,我想請問是否可以要求協商出一個雙方能夠接受的方案後再同意施工?還有如果他如果一直不提出一個能接受的方案時造成損失是否我們要賠償或是部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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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份因為人力短縮超時很嚴重,還有醫院其他累積已久不成文的規定。有跟主管要求加班勞資雙方認同同意書(紙本的)、及夜班、白班oncall的問題等等。但是都沒有下文,以至於直接表示下個月拒絕oncall班。八月份人資主任、護理主任、法專和本單位護理長開協商會,開會之前有告知我是工會會員所以會有一個同樣是工會會員的同事一起陪同。會議過程中護理主任很明確的告知"若是我不配合單位醫院的政策,看我要去哪個單位,他可以幫我轉調"會議過程中全程錄音,所有的問題院方都不讓步。我也沒妥協或認同任何一件事情!開完會後個隔周,督導又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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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關於強制執行異議的問題,因為有被強制執行,已經收到公文了但我有查過與詢問過,法扶社律師表示如果你有扶養人,薪水未超扶養人最低薪資法院不可扣款,但要寫異議書遞院,我遞交後書記官打來告知說銀行還未開始執行,原因大概是因為我目前工作無勞健保,所以沒有記錄無法執行所以書記官告知我說要去跟銀行協商,但現今我已更換穩定工作為月薪也有勞健保我想請問,這個強制執行異議是扣了第一筆後才去提還是現在就可以?因為我也有跟銀行做前置協商,但銀行說未送件開始強制執行他們不會停止也已執行所以我現在搞不懂異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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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主未依規定幫員工保勞健保,未7天休二天,假日上班也未補假日上班的錢,我在顧主這裏已做了6年左右,也無年終只有做滿三年有資深的員工獎金1萬6年二萬,過年期間從小年夜到初五每天每人發一千的紅包,但也沒有補假日上班的錢,我有同事去當地的勞保局申訴,但卻告知說要同事先跟顧主約好時間在勞保局做協商,我不懂了今天是顧主違反法律規定,為何要我們與顧主協商是要協商什麼東西啦!一經申訴不是就是應該勞保局派人前往查証嗎?怎麼動不動就叫人協商,又不是勞資糾紛,還有若經查屬實員工能追討從進公司開始至申訴日那天內所該己付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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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詢問特休假問題,因爲我有去看過勞基法,一但員工排定特休後就成效,只要告知雇主一聲就好,但是我現在已經告知雇主了,雇主就說我沒有按照公司規定走,疑似要記我曠職,是不是一但雇主拒絕勞工排休特休,就是違法的那我也看過一則條規就是,雖然員工違反了公司規定,雇主還是要與員工協商,但現在雇主就一直執意我沒有按照公司規定提出申請特休假,疑似要記我曠職,拒絕我休特休假,那這樣的雇主是不是也違反了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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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支票發票者借了張票給乙去周轉現金後來乙將於支票轉讓給丙借支票上所開之金額後到了付款日乙卻未將錢存入以供丙領款。造成退票但乙現已失聯我又不知道丙是誰無法協商後續支票處理問題請問能有辦法能找到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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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陸做生意,介紹一個大陸人給台灣的朋友,後來他倆盜刷別人的銀行卡,大陸那個人被抓後,供出是我介紹的人,就抓了我,請律師,律師也讓我認罪,問題是我沒有做怎麼認罪呢!後來那個大陸人另案處理了,大陸的法律根本不是分辨是非黑白,而是寧可錯殺ㄧ百不能放過一個,我莫名其妙的變成被告,和一群不認識的人變同案,後來我被判刑做了五年牢,案子到審判結束總共花了3年,最後才看到那個另案處理的人口供也說是經我介紹認識,我沒參與做案,我心裡也算明白了大陸的法律哪叫法律,ㄧ開始就是要我頂罪了!真的很冤,但是有什麼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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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於之前案件認罪,律師說全部認罪才能拿緩刑,但當時除了我跟告訴人的口述,沒有證據證明我犯罪,我也覺得告訴人講的很多不正確的地方。目前緩刑中,我想申請再審,但被檢察官知道我申請後,有可能被檢察官再次申請對我不利益的再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