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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恐嚇罪,依照第305條規定如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對方先恐嚇你,你報警處理後,對方又一直在你住家門口前叫囂,並令你心生害怕,似已構成恐嚇罪構成要件的可能。因此,建議你先提出恐嚇罪的告訴。而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回,一定要等到檢方做出處分(起訴或不起訴)或院方做出判決(不受理、有罪或無罪判決)才能結案。至於,你請朋友來處理,但之後因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對方有挫傷撕裂傷。這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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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不開放一般大眾參與,直接向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法人或機構,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或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發行股票。註腳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2項:「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2項:「I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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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專心工作是員工應該做的事情。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禁止員工上班時間逛網站、使用手機嗎?如果有這樣的禁止規定並且訂定罰則,是否合法?雇主可以在工作場合加裝監視器管理員工行為,或是遠端監看員工的電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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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法規,包含「陸海空軍刑法」及「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刑法是關於哪些行為會構成犯罪的規定,裡面的罪名主要是違反效忠國家的職責、違反長官或部屬義務等軍事犯罪。軍事審判法,則是由軍法人員負責進行特別的軍事審判程序的相關規範。延伸閱讀:方冠婷(2021),《軍法是什麼?只要是軍人就要適用軍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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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友人A男與其女友B女發生感情糾紛,B女屢次傳訊騷擾A男包含我在內的幾位女性友人,並在訊息中多次以自殺、砍殺A男相逼。我已不堪其擾、備感恐懼,正考慮提告。請問上述行為可以何種罪名提告?需要準備哪些證據?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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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民眾對於警察行使職權認有侵害其權利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表示異議,並請求警察開立異議紀錄表,同時亦可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 承上,由於異議紀錄表是人民提出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的依據,也可以當作「公文書」,所以上面簽署的執行人員自應是實際參與執行盤查之警察。如果不是,簽署的警察有可能成立偽造公文書罪。然而是否成立上開罪名,仍需要根據個案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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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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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而不成立本罪。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  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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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76條、刑事訴訟法第35條、行政訴訟法第55條、行政程序法第31條都有「輔佐人」的規定。所謂輔佐,是輔助、佐理的意思。顧名思義,輔佐人是幫助當事人作某種行為的人。輔佐人的資格條件及其可做之事,按照各該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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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告訴乃論之罪」是指特定的犯罪類型本來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當被告跟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時,就成為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告訴人向有偵查權的機關合法提出告訴,並指明要追訴的犯人,國家才可以開始偵查,例如:小孩A偷爸爸B的錢,原本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因A與B間是直系血親,所以必須要爸爸B向偵查機關表明要追訴A的竊盜行為,此時國家才可以開始偵查。 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或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亦未指明犯人者,其訴追條件尚未具備。」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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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一)卡債、信貸風暴推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誕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是在2007年6月8日三讀通過,並於2008年4月11日施行。制訂這部法律的原因,是當時臺灣各大銀行為求增進績效及營業利息收入,短時間內大量推出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等產品,且審核資力階段異常寬鬆。而初次辦卡的人,很多並不知道動用循環利息下的債務累積是很可怕的: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利息平均都接近當時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0%;信用貸款年利率也差不多8%到10%之間。如此日復一日後,很多持卡人於消費時忽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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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們介紹了被警察逮捕後應牢記的3大權利,以及做警詢筆錄時需要留意的事情。以下說明為什麼進了派出所後建議請律師陪偵,律師陪偵有哪些好處。(見圖1)圖1在警局有律師陪偵的好處是什麼?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一、律師陪偵的五大好處(一)避免違法偵查雖然現在的司法警察機關普遍都可以做到合法且公正,但仍有不少的機關或個人人員可能因為對嫌犯先入為主的壞印象,或是背負破案的壓力等,會有違法偵查的情況,常見的例如筆錄記載內容與嫌犯所講的意思不同、利用假意聊天等偽裝的方式誘使嫌犯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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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上權利的行使,與票據的占有,有不可分離的關係,也就是說必須票據在手,才可以請求付款或行使其他票據權利。如果不小心把票據弄丟,或被偷、遭到無法回復的毀損而滅失,這種執票人並沒有拋棄票據,票據卻脫離執票人占有的狀況(法律上稱為「票據喪失」),如果想避免付款人付錢給別人,票據權利人可選擇依票據法所規定票據喪失的程序處理,也可以選擇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規定的假處分程序處理。本文只介紹前者,也就是票據喪失的救濟程序。遇到弄丟票據這種常見的票據喪失原因,救濟程序分為三步驟(如圖1):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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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很久沒使用商標會有什麼不利的後果?在沒有正當事由的情況下,商標註冊後沒有使用或很久沒有使用,這個商標就有可能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者任何人申請廢止。(一)很久是多久?按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以及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說明,是以廢止申請日前3年來看商標使用的情況。也就是說,假設廢止申請日是2023年1月1日,那就要看2020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有沒有使用這個商標。(二)正當事由有哪些?所謂正當事由是指,不是因為商標權人自己應該負責的原因,例如:天災地變、法規還沒有開放、需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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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發生結果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發生行為人預期中的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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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權限。(因篇幅有限,詳情請見數位時代網址)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9299/uber-sharing-economy-jurisdiction問題1:Uber公司在提「撤銷行政爭訟」時,依訴願第1條、4條之規定,應先向「公路總局」之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起「撤銷訴願」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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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說明當公司的交易對象出現以下4種「關係人」時,公司要特別遵守「資訊揭露」和「表決迴避」程序,以確保交易過程的合法性:①有利害關係導致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股東、②有利害關係的董事、③有利害關係的董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④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而且董事對這間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文/劉承愚律師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資源和人才,在創業之始,資源和人才最常見的來源,就是家人和朋友,特別是家人。華人有「內舉不避親」的習慣,「好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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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犯罪工具、犯罪產物,或犯罪所得進行沒收的時候,可能會因為一些客觀上的因素,而無法沒收原本的物品、金錢,例如偷來的錢花掉了,偷來的車遭到分解、變賣,甚至是搶來的食物被吃掉等等。這時就必須「追徵」與這些東西相同價值的替代價額​​​​​​​。意思是說犯罪行為人無法被沒收的犯罪物或犯罪所得有多少價值,就必須要追徵多少。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例如滅失、加工、消費、混同等原因,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709-710。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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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留言「果凍連垃圾都不如」法院認定罵郭台銘判罰8000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83179問題1: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如何以刑法評價該網友留言的行為?其刑事訴訟程序為何?問題2:公然侮辱罪最高可上訴至幾審?另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罪其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何能得「易服勞役」?問題3:僅影射而言,本件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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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留置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民法第928條,留置權是指債務人如果不依照契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暫時禁止債務人取走特定物品;若債務人日後仍不清償債務,就可以用這些物品來抵債。留置權可分為一般留置權與特定契約留置權(又有稱為特殊留置權)。一般留置權就是民法第928條以下留置權這章的規定;特定契約留置權則是民法第3編第9章留置權以外的規定,例如在租賃契約中,依照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因租賃關係的債權,而對承租人放置於不動產內的物品取得保管、占有的留置權;或是依照民法第805條第5項,遺失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