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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針對某些犯罪所設的客觀條件,若條件滿足才能夠發動處罰,具有限縮處罰的作用。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需要認知到條件是否滿足,只要客觀上存在條件即可發動處罰。例如: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的「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即為該罪的客觀處罰條件。註腳刑法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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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85號判例,刑法所謂「業務」,是指以駕駛車輛為業之人,在社會上有其特殊「地位」,在此「地位」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仍認為是在業務範圍內,不能以肇事時不是開著執行業務的車輛,就認定不是業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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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17在遊戲中對手使用公開頻道指名我的遊戲ID進行言語性暗示,當下我的朋友也使用公開頻道表示我不喜歡也希望他停止這行為,但整場遊戲時間8分鐘內對方還是不停的使用公開頻道對我言語性騷擾。我的朋友在同場遊戲,也有開實況,整場皆有錄影存證,現場也有家人目擊,所以我在111/8/21拿著影片截圖、原影片(約10分鐘)和剪輯過的影片(約3分鐘)去警局申訴,但警察只有跟我拿截圖和給我性騷擾申訴書,並說隔天會發公文到遊戲公司要對方的個資,有找到人或沒找到人都會通知我。遊戲在台灣有代理商,我們也是透過代理商創辦帳號,照理來說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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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不會有前科,居留簽證的核發是否通過則由發放單位視個案判斷。外國人受緩起訴處分,禁止入國期間為2年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禁止入國。如果是入國後才發現有犯罪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強制驅逐出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的情形,從出國的隔天開始2年禁止入國期間。如果您已經離開台灣超過2年,且緩起訴處分期滿,則已經不在禁止入國期間的限制內。緩起訴不會有前科所謂的「前科」是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緩起訴還沒進入審判階段,不會有前科紀錄,只會留下僅供司法機關參考的不公開「前案紀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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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類的產製、銷售、標示及促銷皆受菸酒管理法的拘束(一)菸酒管理法第1條規定就有提到「為健全菸酒管理」。因此,對酒類的產製、銷售、產品標示及促銷,菸酒管理法皆定有相關規範。(二)至於哪種類型的「酒」才會受到菸酒管理法的規範呢?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就是酒精含量超過容量0.5%的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這類飲料的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因此如果符合規定,無論是啤酒、水果酒、蒸餾酒(例如白蘭地、威士忌)或料理酒等,都會受到菸酒管理法的拘束。二、酒類廣告、促銷必須加註警語為避免刺激過量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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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照最高法院107年12月20日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電腦網站的投注簽賭網站,仍屬賭博場所。 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人藉由網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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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資雙方於勞動關係結束時必須注意的事勞動關係的結束需要智慧,而如何有個好的結束便是智慧的具體表現。勞資雙方各自依照相關規定做好該做的事,才能好聚好散,如:資方資遣員工,必須給予預告期間、謀職假、資遣費及結清相關工資,尚有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須注意;而勞方離職時,則須注意在預告期間內順利將業務交接,並記得請求「服務證明書」,以便不時之需。二、「服務證明書」v.「非自願離職證明」望文生義,服務證明書僅是作為勞工曾提供勞務於雇主的證明,實務上通常用來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或辦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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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你有聽過搜索票嗎?搜索票到底是什麼?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什麼是搜索?(見圖1)搜索是偵查機關為了發現被告、犯罪證據或其他法律上有規定可以沒收的物品,搜查被告或其他第三人的身體、物品、住宅或其他處所的強制處分。搜索之後通常緊接著對物品的扣押或是對人的拘捕,往往伴隨著對人民隱私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侵害,因此需藉由法律加以規範。二、什麼是有令狀搜索?依執行搜索時是否持有搜索票,搜索可區分為有令狀搜索及無令狀搜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應用搜索票。」可知我國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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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次律師考試新增400分門檻,可以作為爭訟對象的,是不予錄取的行政處分,而非新增400分的考試規則,首先敘明。本文認為可提供兩個方向參考:關於陳述意見部分考選部修正法規命令以及作成不予錄取處分,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2及154條,必須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由於不予錄取的處分因為屬於大量同種類的處分,可能會因為符合本法第103條第1款,而無法主張。這時候,似乎可從「處分前」的文義去操作,主張考選部必須於「修改法規命令時」就要給予機會,並且可以進一步從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去著手或者看看有沒有「裁量減縮」的情形,來主張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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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為什麼要有「前言」?現代國家的憲法,多半以前言(或稱為序言)來表彰制憲者當時的權力來源,以及強調該部憲法所制定的目的。更白話的說,憲法中的前言,其實就是大致說明了這部憲法產生的原因,和制定憲法者透過這部憲法的制定,希望國家能達成的目標。二、我國憲法的前言說了哪些事?(一)憲法本文的前言從我國憲法本文的前言能夠發現,當時制定憲法的機關為國民大會,且制定憲法的權力來源為全體國民的託付,強調了國民制憲權的主要價值。縱使此部憲法的制定,看似依據孫中山先生的遺教所制定,然而回顧當時政治發展史,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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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而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的職權除了包含監察人原有的職權外,更加強調從公司內部進行監督,主要的工作重點包括為公司訂定有效且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為公司財務報表把關、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及為公司選任會計師等。註腳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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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具是用來限制看守所內被羈押的被告的工具,包含腳鐐、手銬、聯鎖(用來圍住被告腰間、限制他活動的器材)、束繩,以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准的工具。如果使用戒具超過4小時,看守所應該製作紀錄並且讓被告簽名,再提供繕本給被告;而除非有暴動,否則戒具原則上不能使用超過48小時。註腳羈押法第18條第5項:「戒具以腳鐐、手銬、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為限,施用戒具逾四小時者,看守所應製作紀錄使被告簽名,並交付繕本;每次施用戒具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並應記明起訖時間,但被告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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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上如何規定生理假?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一、與生理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見圖1)勞動基準法於1984年制定,當時並未針對生理假的部分特別規定,直到2002年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已於2008年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生理假一詞才正式出現於法律條文中。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的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不過如果一年內已經請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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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於醫療險的一種理賠方式。依據「損害填補原則」(有損害才需填補,填補不可超過損害),在符合保險契約約定及理賠額度內,保險受益人以健保身分就醫,因治療為目的的所有實際支出,都可以獲得理賠的保險給付方式。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所謂住院醫療保險係指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予保險人,保險人同意於被保險人因約定事故之發生(如傷害、疾病或分娩)而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時依約定給付之行為。其給付方式復可分為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等3種類型,……。而實支實付型之住院醫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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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偵訊」,應該是「偵查」及「訊問」的統稱,其目的是就犯罪事實的關係人如犯罪嫌疑人、目擊證人進行了解事實經過的統稱,易言之,是指「偵查階段」或稱「偵查時點」的刑事訴訟法上的訊問行為。二、又「訊問」跟「詢問」有何不同,最大的不同就是主體的不同,也就是由何人去探知犯罪事實過程,偵查中檢察官以及審判中的司法官專指訊問,其檢察官以外有權偵查之人屬詢問。應該是這樣,供參考,有未盡完善之處也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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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實質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許多行為犯了許多條罪,為了簡便審理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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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0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加重」是指對於在某些「特殊地點或情形(加重的要件)」下犯強盜罪的犯罪人,科以較重的刑責,因為在前面所指的特殊地點或情形下犯罪,容易導致社會人心的不安、生命安全的高度危險、還有公眾安全的危害等......所以在立法上對於此些情形科以較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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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在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例如納稅人為了規避遺產稅,利用人壽保險不用課徵遺產稅的規定,明明已罹患重病或明知自己即將死亡,才決定購買人壽保險,仍然可能被國稅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註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至第2項:「I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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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務員的不法侵害行為可能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外,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如果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也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分段說明本項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同時要符合的要件。(見圖1)圖1我可以跟國家請求賠償嗎?——公共設施瑕疵篇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必須是公共設施不論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等)所有,或是私人所有,只要是提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的設施,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的狀態,都是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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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民眾對於警察行使職權認有侵害其權利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表示異議,並請求警察開立異議紀錄表,同時亦可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 承上,由於異議紀錄表是人民提出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的依據,也可以當作「公文書」,所以上面簽署的執行人員自應是實際參與執行盤查之警察。如果不是,簽署的警察有可能成立偽造公文書罪。然而是否成立上開罪名,仍需要根據個案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