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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大學學生會負責人,交接給下一屆之後被查出決算有誤,2023年8月經校正決算書數字後賠償下屆學生會7699元差額,並雙方簽訂切結書然十月下屆學生會提出還有17600的收入漏記,推翻切結書並認為我需賠償,調解失敗後我拿回存簿逐一核對,發現因仍有支出漏記,17600的收入其實並沒有流向不明,在我已經賠償7699的前提下對方甚至應歸還一部分款項,1/18再次調解仍破局,對方說要提告偽造文書及侵占,請問這方面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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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原則上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所以如果公司要求加班必須要從18:45起算,18:00~18:45不算加班費,這是否有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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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跟對方談私下和解,也有跟對方提出如未沒依照當初談好的條件將會馬上進行提告,但不知道這部分需不需要家長負責處理或協助,以及私下給賠償金是需要聯絡家長並且把錢給家長的嗎?我當初是要求對方每個月匯一部分的錢給我直至對方還清,但對方好像有想要一次匯六個月的份且下一筆匯款就是在六個月後,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並且我可以駁回要求對方按照我說的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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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人在網路上買了三件衣服,實物與賣家照片不符我們想退貨,但賣家在產品說明的地方寫說,退貨要買家自付運費,想請問這是我們買家必須負擔的部分還是賣家依舊要照法律規定不能跟買家收取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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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期政策改變,要求員工逢遇到周休二日加班,即原本的例假與休假日要員工自行將加班的例假或休息日調移到其他工作天,想詢問這部分是否有符合勞基法?公司調移的要求是"勞資代表"同意即可?還是要取得"個人"員工同意?
辭典
「森林主產物」指的是國有森林中的竹、木,無論該竹木是否還存活,型態是直立或倒伏,完整或只剩下部分,都算是森林主產物。註腳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辭典
所謂「證明度」(Bewwismass),是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對於該待證事實的心證程度,是否已達到形成確信為真的程度。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讓法院的心證達到最低的證明度,才算是善盡舉證責任。基於實體法上價值決定或訴訟法上要求,對於遇有證明困難或有特定法政策需求,在部分案例可以藉由證明度提升或降低的方式,以實踐實體法或程序法上制度目的或價值,而形成證明度分層概念。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申言之,證明度係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所形成認為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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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振條款(threestrikeslaw),或稱三振法案,是一個源於美國法的概念,正式名稱為美國聯邦政府在1991年通過的「暴力犯罪控制暨執法法案」(ViolentCrimeControlandLawEnforcementAct),主旨是針對觸犯暴力犯罪的犯罪者,若已犯下暴力或毒品重罪,則應判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就如同棒球比賽的規則中,打者遭遇到3個好球就會被判「三振出局」一樣,故又稱為三振法案。而在臺灣,相類似的概念則是於2005年的修法中,基於「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方針,針對屢次犯罪者的假釋規定進行修正,使得假釋期間內再犯重罪的累犯不得假釋。這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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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中有A與B兩人,皆為公司員工,B是其他部門(非與A同一部門)的主管。事情發生如下:有一日晚上,A要存放公司物品但由於時間的關係,無法存放原先的地方,所以A就去放在另一個相對不合適的位置(由事後且客觀來看,並未有危害他人的疑慮,某方面也沒有違反公司準則),然而這樣的舉動被B所發現,B出言制止,卻被A以自己能負責為由,結束對話。隔日,B以告誡為由,發電子郵件給公司一部分同仁(不只A、B同部門,而是其他相關部門都含在內),指名A(非影射的方式,而是直接揭露姓名)於昨天晚上的行為不正確。固然B看似是有基於「告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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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所涉及的刑事罪責部分:(二)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包括家長本人而B沒有還過手),如果B受傷,且保有驗傷單當作受傷的證據,A的家長便已涉及刑法的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我國《刑法》對於罪數的部分已採一罪一罰論處,因此,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一次打人便構成一個傷害罪。(二)而最近一次,4個人直接到了B的家中傷害他以及毀壞他家中的財物的部分,4個人(包括A的家長)除了涉及傷害罪以外,對於毀壞B的家中的財物部分,如果B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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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前輩,如果說我今天購買了一台中古車,但他的價錢遠高於市面行情,然後車子買來有許多的問題,我可以主張要求他退回部分款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