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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也就是個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在份量上應享有的部分。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第6版,頁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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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專有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公寓大廈的一部分,在使用上有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例如所有權對該屋所及範圍,其他人不能任意進出及使用的部分,包含主建物和附屬建物。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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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分別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權利人(即分別共有人)就某財產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共有人各自所有的一定比例或權利,就稱為「應有部分」。如果共有人彼此之間並未確定比例的話,則推定大家的比例均等。各共有人對於該財產的「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對財產「本身」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原則上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全體同意;例外在共有土地或房屋時,可以透過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等物權,不用全體共有人同意。註腳民法第817條:「I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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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於公寓大廈中,是指一棟建築物中,有數個人各自擁有建築物的特定部分(法律上稱為專有部分),而針對該建築物特定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附屬部分,則由這群人共有(法律上稱為共用部分)。舉例來說,X大廈有40個公寓單位,還有共用的廣場、花園、大廳,A1~A40等40人,各自擁有X大廈的一個單位,對於共用的廣場、花園、大廳,則按照各自共有的比例有所有權,這種情況就是「區分所有」;而「區分所有權」就包括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所有權。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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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同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法律或習慣,因具共同目的之法律關係(例如: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產)而結合的數人,就他們所有的財產共享「一個所有權」的關係。不像分別所有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各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沒有應有部分(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例如:A、B、C各出資1/3成立合夥,該3人對於合夥財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又如,繼承遺產時,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否則遺產也是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土地登記謄本上的記載是公同共有,不會有各別的持分。註腳民法第8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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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對於共用部分和約定共用部分進行修繕、管理與維護的一筆經費(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常見用來支付物業管理、垃圾清運、辦理活動等費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起造人(通常是建設公司)按照該公寓大廈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所提供、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的費用(通常是按月繳納的管理費)、公共基金本身的孳息(例如存放在銀行所產生的利息)以及其他公寓大廈的收入(例如提供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或外牆設置廣告,所收取的租金)。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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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約即是共有人間相互約定由一人或數人管理該共有物,例如:出租。因為分別共有是各共有人就該共有物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存在於共有物「每個抽象之點之上」,所以不能就該「特定」部分使用收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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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標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型態。每個共有人按照應有部分對同一物共享所有權。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第6版,頁349。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第6版,頁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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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如公寓、大樓等非獨棟建築物。同一棟建築物內,多數住戶獨自使用房舍(專有部分),共同使用公設(共用部分),並按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享有公設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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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共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共用部分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附屬建築,而可共同使用的部分,一般來說包含公共設施、屋頂或其他住戶可共同使用的部分,視住戶購買房屋時的契約而定。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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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約定共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大家共同使用的部分。例如某住戶所有並持有的走道,經大家約定要提供給大家共同使用,如騎樓。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6款:「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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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約定專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經所有住戶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例如:大樓的某空地原本可供大家使用,但經過住戶約定只讓某特定人或住戶使用,如地下室車位,一樓前院或地下室。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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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共同生活於社會,彼此利益衝突時需相互體諒,因此法律以「容忍義務」規範不動產相鄰關係。舉例:住戶因為維護修繕房屋(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使用其他住戶房屋(專有部分),其他住戶不得拒絕。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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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一例一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雇主應於每7日的週期當中,主動給予勞工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謂之「一例一休」。「一例一休」之中的例假日不能出勤工作,必須強制休息;休息日則可經協商讓勞工出勤,但需支付加班費(或經勞工同意予以補休),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並保留彈性加班的空間,另,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屬於加班工時,必須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依照官方的說法,「一例一休」並未限制只能安排在週六、日,只要勞雇雙方以每7日為一週期,共同協商找出其中1天為休息日,1天為例假日,即符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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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多數人就同一個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狀態,這些多數人在法律上稱為「共有人」,被共同享有所有權的物則稱為「共有物」。共有又可再細分為「分別共有」(例如公寓大廈所有人對基地的關係)及「公同共有」(例如繼承人對遺產的關係)等類型。至於對物以外的權利(例如智慧財產權),則是依照民法第831條的規定準用共有相關規定,成為所謂「準共有」的狀態。註腳民法第831條:「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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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是一種契約。依照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這便是「互易」的定義。請注意所說的財產權,是指「權利」而言。因此,典型的以物易物,固然是互易;如果土地共有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其持分,也會成為一種互易。互易的契約關係,比照買賣處理;假使另附金錢差額貼補,此部分便比照買賣價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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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停車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定停車位是指建築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必定要設置的停車位,設置在建築物內或外都可以。法定停車位是以「公設」的方式登記在不動產權狀中,有產權但沒有單獨的權狀,並不是獨立的所有權,基本上不能單獨買賣、移轉法定停車格的所有權。但若要單獨移轉停車位的所有權,就只能賣給同一大樓的住戶。其他停車位還可分為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註腳建築法第102條之1第1項:「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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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分成因財產權及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前者會依據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徵收不同裁判費用,後者則統一收取三千元。註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I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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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本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本刑指的是刑法上所稱的「主刑」,共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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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共同財產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了專門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由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夫或妻的特有財產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並由夫妻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