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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無須為任何聲明,就可以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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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平常看起來和樂融融的一家人,碰上父母過世要分遺產時,也可能爭執不休、對簿公堂;更何況如果家門不幸,遇上從未盡扶養義務好好照顧父母,或甚至斷絕親子關係而離家出走的兄弟姊妹,他們還可以回來繼承遺產嗎?本篇文章會先介紹民法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下篇文章則會用案例來實際運用法條。表1:喪失繼承權的性質與類型性質意思是否得回復繼承繼承人的行為樣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當然失權絕對失權一旦做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為,就會喪失繼承權永遠不得回復繼承權(即使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也不能回復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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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有死,一旦死亡,除了按照習俗或信仰辦理後事外,最重要的就是同時也發生繼承這件事情。人在死亡前,叫做財產;死亡發生的當下,就改稱為遺產了。而民法上的繼承,不分財產或負債,一律在死亡當下就當然繼承。一、誰有繼承權?——法定繼承人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是法定繼承人,也就是民法規定有繼承權的人。所以在A死亡後,B、C、D、E、F、G、H、I與J都屬於A的法定繼承人。二、誰可以先繼承?——繼承順序雖然法定繼承人有那麼多人,不過並不是每一個法定繼承人都會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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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時,有繼承資格而且是優先順位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民法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見圖1)圖1誰是繼承人?可以繼承多少?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繼承的開始時點依照民法第1147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成為繼承開始的時點。二、誰有繼承資格民法第1138條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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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一)我們先討論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在兩岸的差異,本篇文章將繼續討論法定繼承人中的「配偶」。在大陸地區(以下稱大陸)的民法,配偶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在臺灣,配偶則是當然繼承人。簡單來說,配偶在海峽兩岸都是首批繼承人,不過,在具體規定仍有差異,導致適用的結果有所不同。為了以下行文方便,假設被繼承人甲的親屬關係,如下圖1:圖1:被繼承人甲的親屬關係圖資料來源:作者自製一、兩岸繼承法關於配偶的應繼分有差異從臺灣民法第1138條的行文來看,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並在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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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何時開始?限定繼承是什麼意思?(一)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法律上,人死亡時,繼承就會立刻發生,也就是所謂的繼承開始,而通常死亡的時間會依照醫生開立的死亡證明書為準。一旦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者)所有的財產與負債,都會由全體繼承人概括承受。換言之,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像是房屋、汽車的所有權、要求借錢的人還錢的債權等,都會移轉為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也就是全體繼承人是「一起擁有」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則會由全體繼承人一同連帶負擔。(二)只需在遺產範圍內負擔債務的限定繼承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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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一、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生存配偶要認識到自己有機會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必須先知道配偶間是使用哪一種財產制。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中,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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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遺產清冊?繼承一定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遺產清冊是記載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及債務的明細,上面應記載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狀況,以及繼承人所知道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通常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以及債務數額一開始可能不是很清楚,製作遺產清冊首先可以幫助繼承人了解被繼承人到底有多少財產以及債務,以便處理接下來的繼承事宜。即使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法律上繼承人仍可以享有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的利益。但如果繼承人有陳報遺產清冊的話,則只需要在遺產範圍內償還自己知道或在規定期限內有申報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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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棄繼承(大陸稱放棄繼承)的法律性質是單獨行為,必須要有完全行為能力才能獨立行使。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原則上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理或者允許。這點在兩岸並無不同,但有關未成年人抛棄繼承的具體實施方法,仍有差異:一、在臺灣,未成年子女如何辦理拋棄繼承?臺灣民法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抛棄繼承屬於家事非訟事件,相較之下法院有更多裁量權,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時。至於未成年子女的抛棄繼承的具體程序,要分兩種情況來討論:...
專欄
大陸人要辦理在臺灣的遺產繼承,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做為法律依據。臺灣人要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原則上直接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在臺灣辦理繼承相對簡單,但在大陸,繼承人若要自行辦理繼承,則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一、大陸未課徵遺產稅,沒有辦理繼承時間的規定(一)在臺灣的遺產,6個月內要申報遺產稅在臺灣,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例如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等)需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和稅率,是根據遺產的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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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是目前法定的繼承制度。不過在修法之後,目前民法的法定繼承制度稱為「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許更為精確。註腳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繼承),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專欄
前面分別介紹了父母及配偶在兩岸繼承法適用的差異,本文將説明子女及其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財產的代際傳遞應當是普世通行,不論在大陸或臺灣,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都包含直系晚輩,大陸民法直接規定為「子女」,臺灣民法則是「親等最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見兩岸繼承法仍有些微的差異:一、子女的範圍及繼承比例差異(一)子女範圍有差異:繼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父或母的一方再婚後,子女與繼父母間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在臺灣,繼父母子女之間為直系「姻親」,而臺灣民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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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為「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對親生父母是否有繼承權利?不能一概而論。(一)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法律規定,不論生母與生父有無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律視為婚生關係,非婚生子女對生母有當然繼承權利,例如D當然繼承C的遺產。(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此問題較複雜。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的遺產,原則上並沒有繼承的權利,即便是經過DNA鑑定,鑑定結果確實有親子關係,也只是確認血緣關係的事實,並未發生繼承。如果要讓非婚生子女對生父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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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解析了民法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本篇接著要將法條實際運用到不同案例。(見圖1)圖1子女不孝還可以繼承遺產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案例一:親生血緣無法透過斷絕親子關係的方式讓子女喪失繼承權(一)自然血緣的親子關係不能說斷就斷在我國民法中,親子關係可以分成「自然血親」和「法定血親」。例如X生下Y,那麼X跟Y之間就具有「自然血親」的關係。但假如Y出養給Z,Z合法收養Y之後,Y跟Z之間就會成立「法定血親」。因為自然血親是基於「出生」而發生,所以除非能證明不是婚生子女,進而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外,原則上不可...
專欄
臺灣人若要繼承在大陸地區(以下稱大陸)的遺產,而被繼承人又沒有在生前安排,則要依據大陸的民法規定來確定誰是繼承人。兩岸繼承法律最大的不同,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為了討論方便,假設被繼承人甲的親屬關係,如下圖1:圖1:被繼承人甲的親屬關係圖資料來源:作者自製一、兩岸民法關於法定繼承人的規定(一)法定繼承人的順位不同臺灣民法的法定繼承人,除了配偶,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至第四順序依次分別為: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大陸民法則將配偶、子女、父母並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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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繼承的意思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二、代位繼承的要件(見圖1)圖1什麼是代位繼承?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1.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活著,才能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此即所謂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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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兒們的繼承難題(一):父母在世時要我先簽拋棄繼承聲明,有效嗎?》一文中有提到,要拋棄繼承權的前提是:「繼承已經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所以父母在自己「生前」就以女兒已經有嫁妝為理由,要求女兒拋棄繼承權,即使女兒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但他們是否可以要求女兒分少一點,或是在繼承開始後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一、出嫁的女兒仍然有繼承權除非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女兒身為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無論是否結婚,依法都有繼承權,所以本案的X女還是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即母親B女和弟弟Y男)一起繼承A男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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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原生父母“早年”生我二人(直系兄弟),但母親在我輩於67年時,其在外發生姊弟戀婚外情(對方男小其10幾歲),棄家不顧,後於民國68年未婚生子,棄父棄子,也因父當年未發現母親未婚生子(讓該“私生子”借殼上市-掛我父姓)至此母與對方男子就帶其二人之子離家後音詢全無,後又多年後我找回多年未見之母,母亦未共同扶持父及養育我們子女,而父因是老兵在民國80年間有承受政府的國軍改建條例之恩澤辦理登記,歷程年間國宅尚值啟造,父於民國87年中突因心哽塞猝逝,因當年父欲辦離婚母逃離而未辦成,民國95年國宅落成抽籤分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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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為了保障臺灣地區安全與人民福祉,在處理兩岸間衍生的法律事件時,應優先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換句話說,當發生大陸人民想要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的情形時,因為這個條例關於不動產繼承問題有特別規定,所以應受上述條例的規範,而不是適用民法的一般繼承原則。二、臺灣地區不動產繼承的原則及方式依照民法第1138條有繼承權的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除了具有在臺長期居留資格的配偶外,其餘繼承人的繼承數額,每人不可以超過新臺幣200萬元)。不過,當遺產中有不動產時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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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律繼承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例外情形才會概括繼承目前的繼承法規,依照2012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3、4項規定,採限定繼承為原則,除非有當債權人主張「顯失公平」(明顯失去公平)的情況,才會例外改採概括繼承。二、債權人必須先舉證「顯失公平」,才可以聲請法院例外改採概括繼承在上述「限定繼承」的法規制度下,繼承人就算沒有拋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也僅於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先舉出證據來證明」他的個案如果採用「限定繼承」規定,顯然失去公平,才有機會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