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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隔離是指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的人,可以在隔離、檢疫期間請防疫隔離假;如果他不能自理生活,照顧他的家人也可以請防疫隔離假。公司雇主一定要同意,不可以視為曠職,或強迫勞工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做出其他不利處分。法源依據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Covid-19疫情不是雇主或勞工的過錯,因此雇主可以不給付請假勞工薪水,為了鼓勵雇主給薪並減少勞工經濟影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有給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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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月中開始,法律百科的大家也開始分流遠距上班了。在家上班除了可以接觸到比較少人比較安心,也有一些小確幸,例如每天通勤時間少了一點,吸貓的時間多了一點、可以抱著電腦用各種軟爛的姿勢辦公,但是當然也有不那麼方便的地方,例如冷氣電費要自己出(誤。周圍朋友陸續WFH(WorkFromHome遠距辦公)後,察覺討論遠距工作的延伸問題討論也越來越熱烈,例如隨call隨回的訊息也算加班費嗎、外出買飲料發生意外算職災嗎、老闆要我放的「無薪假」就真的是沒薪水嗎。在最新的一集節目,正在遠距的Henry跟Yt決定要來聊聊,彼此蒐集在疫情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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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可以重複投保嗎?什麼是複保險?資料來源:黃蓮瑛、胡桓/繪圖:Yen一、為什麼要限制重複投保?什麼是複保險?(見圖1)(一)限制重複投保的理由保險與一般賭博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中存在「保險利益」,換句話說,給付保險金(俗稱:理賠)的原因,在於發生保險事故後來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而不像賭博只是僥倖獲得財物。因此,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超過所受損害的保險金,將可能導致道德危險。簡單來說,可能會有人為了獲取高額的保險金,而很不道德的、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例如:砍掉自己的手指、手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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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是指12歲以下學童、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學生因疫情停課期間,以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因接種疫苗不良反應請疫苗假的期間,家長其中1人可以在這些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必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的處分。這裡的家長不限於父母,也包含日常照顧者,像是爺爺、奶奶、姑姑、阿姨等。法源依據可以參考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有規定,指揮官可以做必要的應變處置。因應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2020年2月27日以函示宣布防疫照顧假。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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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有出國旅遊史,雇主為了避免COVID-19疫情,可否要求員工隔離超出政府目前要求的隔離14天日數,例如21天?正好看到新聞,提到有雇主這麼要求,而當地的勞動機關表示雇主還是要給有薪假。但還是很想知道,雇主可否要求超前防疫,如果可以的話,那麼雇主比較好的做法、給薪的政策是什麼。謝謝新聞:1.印刷廠要求遊日員工隔離21天不給薪惹議20200220公視中晝新聞(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o0FIuwbp74)2.員工遊日返國隔離不支薪印刷廠違法(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2002/202002201991160.html)
問答
今天看新聞提到為了因應防疫,父母可以向雇主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延後開學的孩童。雖說勞動部有提供相關Q&A,但不知道這個防疫照顧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雇主如果不准假,會有什麼後果?
問答
我年長的爸爸被要求居家隔離,他因為身體不舒服需要人照顧,我可以請什麼假在家照顧嗎?公司一定要同意嗎?如果爸爸因為足跡跟確診者重疊,在家自主隔離,我可以請什麼假在家照顧嗎?公司一定要同意嗎?
問答
如果因為出差需要,入境未滿7天是否可以再次出境呢?需要經過哪些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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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我國在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大選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下稱大選)。有民間團體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截至11月24日前,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確診者因居家隔離而無法在11月26日當天前往戶籍地投票,這種限制恐有違憲之虞。對於「確診無法投票」該怎麼辦?本文以「提審」制度為主,切入討論。二、為什麼選擇提審制度?於2003年間,我國爆發SARS疫情,政府召回院方人員並封院,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控制疫情,引發討論。大法官隨即於司法院釋字第690、708、710號等解釋,說明「非刑事案件」的拘禁雖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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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簡稱為「Covid-19條例」、「新冠肺炎條例」、「武漢肺炎條例」、「紓困條例」、「紓困特別條例」、「肺炎特別條例」。這部條例是為了因應Covid-19疫情造成的各方面衝擊,在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的限時特別法,施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期間屆滿後,經立法院同意可再延長)。規範內容可略分為三大類:獎勵、輔助防疫措施例如醫護人員的津貼、居家隔離者的防疫補償。補充現行法的不足例如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限,可以徵用口罩生產設備與原料,而不只是徵收口罩成品。對特定的違法行為加重責任例如對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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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疫期間為了哄抬物價而囤積口罩,可能面臨哪些罰則?行政院及下轄單位衛生福利部,因應肺炎疫情而公告口罩為禁止囤積的物品,若是非法囤積,將可能面臨以下刑責(圖1):(一)刑法行政院於2020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生活必需用品,一旦企圖哄抬價格,而囤積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的話,就會觸犯刑法第251條的哄抬、囤積商品牟利罪。(二)傳染病防治法同時,根據行政院1月31日的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也是防疫物資,意圖囤積口罩而情節重大,將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的囤積、哄抬防疫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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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的概念人的一生中總會碰上一些疾病、意外或天災,而這些突發時刻,往往就是重擊我們荷包的時候,例如:要支付龐大醫藥費或賠償金等等。因此,為避免突然遭遇困難時無法因應,便發展出了保險制度。而所謂保險其實就類似「分散風險」的概念,正因為大家都有可能面臨特定風險(例如:車禍、癌症等),所以為了降低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害,我們可以選擇與他人一起支付一定金額作為保險基金,當其中有人遭遇保險事故時,就由這筆共同累積的錢來填補他的損失(圖1)。圖1分散風險示意圖資料來源:作者自繪舉例來說,沒有任何保險與存款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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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起,臺灣COVID-19疫情升溫、進入三級警戒後,為了追蹤足跡、協助疫調人員掌握個案相關的活動史、匡列接觸者等目的,又避免使用紙筆增加接觸風險,行政院推動了「簡訊實聯制」,讓民眾每進入一個地點,都可以利用掃描場所的QRcode或者簡訊傳送場所代碼的方式,達到登記的目的。但這個應防疫需求而生的機制也引發了不小的爭議。一、簡訊實聯制真的OK嗎?(一)簡訊實聯制的運作方式當民眾要進入某個場所的時候,需要以手動輸入或掃描QRcode的方式,傳送內容有一串「場所代碼」、沒有其他內容的簡訊到1922專線,電信業者與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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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檢警機關的即時庇護、保護令的隔離手段以外,性侵案件的偵查、審理過程中也有其他保護被害人的措施。(見圖1)圖1性侵被害人有哪些法律保障措施?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陪同偵查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與開庭過程都是單獨進行,但顧及性侵案件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傷害與壓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簡稱性防法)第15條第1項特別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都可以在偵查、審判中陪同在場,並且可以參與討論、陳述意見,作為被害人的支柱,協助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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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非洲豬瘟疫情,立法院在2018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的修正,總統府接著在12月12日公布,已於12月14日生效。以下分別帶著大家看這次修法的方向、怎麼理解法條文字,以及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內容。修法提高罰鍰額度目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是這麼規定的:「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原本的條文文字,前半句文字一模一樣,只是後半句行政罰鍰額度是「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也就是說,本此修法只是提高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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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被害人「不一定」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的原告,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原告。犯罪被害人提出告訴而經由檢察官將被告起訴的案件,檢察官才是當事人。被害人除非提起自訴,否則不是當事人,去法院開庭只能坐在後方的旁聽席。刑事訴訟程序在傳統上偏重於保障被告的權益。直到聯合國大會1985年11月29日第40/34號決議通過DeclarationofBasicPrinciplesofJusticeforVictimsofCrimeandAbuseofPower(聯合國中文版譯稱: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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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診法定傳染病的病患姓名等資料原則上應予保密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的姓名、病歷及病史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例如近年傳出疫情的登革熱、猴痘等傳染病的確診者,他們的資料就應該被保密。而如新冠肺炎於案例發生當時已是政府公告的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所以新冠肺炎確診者的姓名等資料是不可以任意洩漏的,只有例外為了避免疫情擴散而有必要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才可依照當時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布確診者的姓名等個人資料。二、洩漏確診者姓名的法律責任洩漏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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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性侵害?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兩種,列舉如下:(一)性交犯罪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口腔或肛門,或使接合的行為。犯罪態樣有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與少年或兒童性交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等。(二)猥褻犯罪「猥褻」指的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連結,使一般人感到羞恥。犯罪態樣有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與少年或兒童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
問答
這是一件座位糾紛當下在公共場所用餐,因為防疫期間必須有隔開一定的距離當時旁邊座位一家為五人,硬是坐過來我的對面我小孩的旁邊。我因防疫期間,本不是我家人,不願讓對方坐下,於是委婉告知因為防疫期間,不方便有其他人坐在同桌。對方硬要強調別人也是坐三人我回答:那是別人跟我不相干她接著說:你也不看看妳自己的嘴臉小孩在旁邊我答:我嘴臉怎麼了,妳怎麼不要看看自己的嘴臉,是否要拿面鏡子照照看對方家人硬是把她拉走,於是又跑回來直接坐在我的旁邊(我當時有嚇到)她說著:我就要坐在這邊不行嗎?我當時,實在覺得秀才遇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