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因為車禍事故,經過警察機關處理過,想釐清肇事經過、肇事原因、責任歸屬等內容的車禍當事人、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的所有人,在事發6個月內向轄區的鑑定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1]時,需要這份申請書。
然而,如果車禍事件已經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就要由司法機關囑託申請,民眾不能自己申請[2]。
如果不服鑑定會的鑑定意見,可以再向各轄區的覆議會申請覆議[3],覆議申請可以另外參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申請書」。
因為車禍事故,經過警察機關處理過,想釐清肇事經過、肇事原因、責任歸屬等內容的車禍當事人、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的所有人,在事發6個月內向轄區的鑑定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1]時,需要這份申請書。
然而,如果車禍事件已經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就要由司法機關囑託申請,民眾不能自己申請[2]。
如果不服鑑定會的鑑定意見,可以再向各轄區的覆議會申請覆議[3],覆議申請可以另外參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申請書」。
註腳
- 公路法第67條:「
I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II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
I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
II 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
III 鐵公路混合性行車肇事案件鑑定事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