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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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2-01-13 ‧ 最後更新:2023-10-25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尋找各式各樣運動健身教練,包括健身中心以外的健身教練服務的消費者;另外則是提供健身教練給消費者的經營業者。其他說明如下:

(一)為什麼要有這個範本?

此契約範本是教育部在2021年底所公布。教育部公布此範本的原因是,愈來愈多人尋找特定個人專業健身教練進行運動訓練,而統計數字顯示2020年健身中心相關爭議不少,包括教練離職但消費者不願更換教練所引起的退費爭議[1],為了保障消費者清楚知道自己簽約內容,保護消費者的權利,教育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2]訂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並且隨後公告此契約範本,於2022年1月1日生效[4]

(二)健身教練服務契約裡一定必須提到的事項

依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教練課契約內容裡一定要包括:教練課的堂數數字、上課日期的期間,是採取一對一還是一位教練對多位同學,若有指定特定教練則教練姓名也要出現在契約裡,以及信用卡按月付款的情況,當消費者書面解除或終止契約則經營者必須24小時內通知信用卡中心停止扣款、契約總金額等。

如果這類健身教練服務的定型化契約內容,違反了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那麼違反的部分是無效的;而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但業者卻未於定型化契約中記載的事項,這些契約本身漏未記載的事項仍然會成為契約的內容[5]

二、範本的來源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21),《教育部公告:公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自111年1月1日生效》,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2021),《健身教練消費糾紛有解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施行》。
  2.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3.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2021),《教育部令:訂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1年1月1日生效》。
  4.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21),《教育部公告:公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自111年1月1日生效》。
  5.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
    VI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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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詹森林(2020),《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法律百科,《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寇德曼(2020),〈練身體前先練好法律:健身房消費糾紛頻傳,如何保護自己?〉,《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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