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業者與需要修車的消費者會需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1]規定,對於特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會由主管機關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汽車維修也有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範本是依此訂立出來,供委託修車的消費者、維修汽車的業者雙方參考用。重點包含:
維修業者要在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且必須經消費者同意後才可進行維修。如果是在維修中發現約定以外的的維修項目待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仍應先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後才可再行維修。
消費者要求用自備零配件維修者,應在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文件,註明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如自備零配件的瑕疵所致損害,維修業者不負擔保及賠償責任。但因維修業者安裝不當導致損害,或故意過失沒有發現瑕疵,明知有瑕疵卻沒有告知消費者,仍需負賠償責任。
修護業者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應確保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或行駛一定里程內(至少1年或行駛至少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維修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 ,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21),《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詹森林(2022),《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