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註腳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
I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II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III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