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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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26 ‧ 最後更新:2023-09-18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文件呢?

親人死亡後,成為繼承人[1]的人,可從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3個月內,使用「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這個文件,向法院陳報[2],說明自己跟被繼承人的關係、被繼承人的遺產有多少等。
關於說明被繼承人遺產有多少,可以另外參考使用「遺產清冊」。

二、陳報遺產清冊的目的

誠實正式告訴法院已知悉繼承的財產有多少,因此可以在陳報的這個範圍內繼承財產、負擔債務。

三、沒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後果

雖然繼承人還是適用限定繼承,但這時候繼承人就必須對被繼承人所欠的全部債務,按比例使用遺產分別償還,如果此時有優先權人,償還的順序也要留意[3]。而接下來,如果繼承人沒有按比例償還給各債權人,或是沒有按照法定的優先權償還,造成債權人們的損失,繼承人就必須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及賠償被繼承人的遺留債務[4]
相反地,如果有向法院提出陳報遺產清冊,做為已經誠實報明知悉財產債務的證明,防止往後有以上的疑慮而發生糾紛。

四、範本的來源

陳報遺產清冊,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民法第1156條:「
    I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II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III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3.   民法第1162之1:「
    I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II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III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IV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4.   民法第1162之2:「
    I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II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III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IV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V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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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黃蓮瑛、呂旻融(2023),《繼承一定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嗎?可以先分配遺產再辦理嗎?》。

蕭慧宜(2022),《繼承多少就還債多少--限定繼承要記得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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