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相關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就屬於跟蹤騷擾行為[1]。
遭到跟騷的被害人,首先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跟騷者核發書面告誡[2]。如果跟騷者在受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次做跟騷行為,被害人就可以依法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保護令[3]。
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一)(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之被害人聲請)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一)(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之被害人聲請)》,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註腳
李莉娟(2022),《跟蹤騷擾不再來!如何用「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自己?》。
謝宜霓(2022),《被跟蹤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