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申請書呢?
想要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的雇主;不過合法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的前提是,雇主已經先經過一定程序招募本國勞工卻又無法募得[1]的情況,才可以申請聘僱外國家庭幫傭。
這類雇主包括[2]:
想要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的雇主;不過合法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的前提是,雇主已經先經過一定程序招募本國勞工卻又無法募得[1]的情況,才可以申請聘僱外國家庭幫傭。
這類雇主包括[2]: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註腳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
I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二十一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三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十四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II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III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Iv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國內招募。」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n.d.),《養護機構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0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