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通報單呢?
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外籍勞工的雇主需要此通報單[1]。此時雇主應該在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雇主若違反這個通報義務,雇主的招募許可有可能會被中止或廢止[2]。
二、範本的來源
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來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23),《表單A-10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即為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所訂定的法規命令,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