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景氣因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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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26 ‧ 最後更新:2020-05-26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例呢?
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的雇主,以及其員工
受到景氣影響減少工時,也就是俗稱的放無薪假。必須特別留意,發生原因是雇主受到景氣因素影響導致停工或減產,目的是為了避免雇主直接資遣勞工的情況,而且此時必須先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1]
當勞雇雙方協商,要來書面約定減少工時的詳細內容,像是減少工時具體會持續多久、勞工能否在這段期間兼職等事項,就應該參考這個範例[2]
協商完畢後,雇主應該確實通報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3]
沒有經過勞雇雙方同意,片面減少工資的後果
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有損害勞工權益的可能時,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4]
範例的來源
因景氣因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來自勞動部(2018),《勞雇協商減少工時專區》,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2.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本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3.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4.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條第14條第1項第1款與第2項與第4項:「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IV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I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II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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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2020),《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通報)》。
陳柏謙(2020),《你不可不知的「無薪假」勞動權益FAQ》,苦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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