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有參加勞工保險的女性勞工(或其他依法參加勞保的女性被保險人)[1],因為生育(包括分娩、早產[2])要向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時,要填這份申請書。申請人必須參加勞保的天數滿足以下的一定期間[3]:
有參加勞工保險的女性勞工(或其他依法參加勞保的女性被保險人)[1],因為生育(包括分娩、早產[2])要向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時,要填這份申請書。申請人必須參加勞保的天數滿足以下的一定期間[3]: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
範本的來源
生育給付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0),《生育給付申請書》。
生育給付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0),《生育給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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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I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II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III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2016/3/11):「按早產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至分娩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37週以上。」
-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