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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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18 ‧ 最後更新:2024-02-22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在法律程序當中,因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者不懂中文,需要翻譯來協助溝通的人會需要。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果無法使用中文的話,需要由通譯傳譯[1]。而法院也應該事先告知,若有通譯需求的話,可依法向法院聲請使用通譯[2]

二、範本的來源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聲請書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聲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法院組織法第98條:「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2.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3點:「
    I 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II 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如附件)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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