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案件中,具有告訴權並實際提起刑事告訴的人會需要。在刑事程序中,被害人[1]、他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2],以及法律上規定的特定親屬[3],可以在知道誰是犯人之後6個月內[4],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說明有一樁犯罪事實,並表達出想要對罪犯追訴的意思[5]。 但如果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在後續程序中覺得犯罪人有付出相當的誠意,而達成和解、覺得不用再追究犯罪人的刑責時,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前,使用「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6]。需要注意的是,在告訴乃論之罪撤回才有意義,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一般訛稱的公訴罪),因為告訴權人無法選擇是否追訴,即使表達撤回告訴的意思,檢察官仍可起訴、法官仍可審判。
撤回告訴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2021),《撤回告訴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楊舒婷(2024),《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
雷皓明、張學昌(2022),《對於犯罪如何撤告?撤告的效果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