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閱卷狀(包含傳真、電子郵件)


刊登:2020-03-18 ‧ 最後更新:2024-02-27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訴訟代理人、參加人,或者沒有參與訴訟,但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與該民事訴訟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會需要[1]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向法院請求用觀看、抄錄、拍照的方式,來閱覽訴訟的卷宗文書;或者是繳交費用後,請法院提供卷宗文書的副本[2]。這樣才可以知道對方提出了什麼證據或主張,而自己才能夠準備相對應的證據或主張,互相攻防。

二、範本的來源

民事聲請閱卷狀的範本,來源如下:

(一)較正式的書狀格式(且需要簽名或用印)的版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民事聲請閱卷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二)可與法院聯繫、確認閱卷時間後,將聲請狀傳真到法院的版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民事聲請閱卷狀(傳真、電子郵件)》,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民事閱卷規則第2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2.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
    I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II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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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版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n.d.),《本院閱卷聲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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