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狀


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沒有足夠的錢提起行政訴訟,或是沒錢繳交行政訴訟中調查證據等其他進行訴訟所需必要費用的人。
當人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時,必須要繳訴訟費用[1];此外,如果要聲請調查證據,也要交調查一些費用[2];如果不繳費,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或沒辦法進行證據調查程序。
為了避免因為沒有足夠的錢繳納,使得無法提起行政訴訟,或是好好的調查證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時緩繳交這些費用[3]

範本的來源
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狀,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聲請訴訟救助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行政訴訟法第98條:「
    I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II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2.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
    I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II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
    詳細金額,請見司法院發布的「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3.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2條:「
    I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II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III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IV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行政訴訟法第103條:「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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