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所謂責任制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特別允許勞資雙方可以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規定,另行約定調整工作時間,但是工作時間並非無上限,相關說明建議參考「什麼是責任制?公司採責任制,所以沒做完就不能下班嗎?」、「責任制工作者基本工資及加班費」文章的說明。
依照你提供的事實,工時及出勤紀錄如有不實,雇主不排除涉及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第32條第2項(每日總工時)以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等相關議題;甚至不排除涉及相關刑事法令責任。
再參考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字第 0960062674 號書函、勞動2字第 1010066129 號函,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或防止的措施,勞工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同時計算工時,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應檢視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的紀錄確認是否有工作的事實。
如有相關疑義,建議向所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動檢查(延伸閱讀:「勞動檢查程序是什麼?」)、勞資爭議調解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