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遇到一些老師因為不希望教室人數太多,所以希望來修的學生少一點,刻意一把題目出得較困難,在罵全班考得不好,希望學生退選,請問是否可要求精神賠償。
可參照百科文章,〈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請問遇到這種情況的學生,會是哪一種權利受到侵害呢?看起來不是民法195條列舉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是可認定是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
另外,如果學生要主張受有損害,可能用提出怎樣的證明呢?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