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午餐休息時間傳簡訊告知主管想要離職 並自行離開工作崗位 並拒絕溝通與聯絡 這樣的話對資方有什麼保障措施嗎?
勞工的終止契約終止權,係屬於形成權,即只需一方表示意思,即可發生、改變或消滅。
當員工終止契約的意思已經明確使雇主知悉(民法第94、95條),終止契約的效力及已發生,且以勞工聲明為離職日。雖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工於任職3個月以上仍有預告義務,但該條文無罰則,若員工依法需預告卻未預告,而有至使公司損害,可另循司法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員工若聲明離職,公司當日即可退保並結清工資、特別休假工資發給員工即可。